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22〕001号)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22〕001号)
杜陆委:
姓名:杜陆委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平南镇*******号
公民身份号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1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平南县公安局、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联合开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尾气执法监测,并委托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你使用的轮式装载机(设备代码(出厂编码)为AWN25NON*****)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新桂检(尾气)字〔2021〕第357号)显示,你使用的轮式装载机排放污染物检测结果中光吸收系数(m-1)不合格。经调查,你是机械设备所有人,并对现场检测情况和检测结果均进行了确认,你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2.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
3.现场照片证据伍张;
4.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编号:211*****505*****)壹份;
5.机械设备所有人杜陆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6.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7.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新桂检(尾气)字〔2021〕第357号)及送达回证壹份;
8.车主证明壹份;
9.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检测资质佐证材料壹份;
10.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22〕1号)及送达回证壹份;
11.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网上公开截图壹份;
12.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健、刘维坤、周振家执法证复印件各壹份。
你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于2022年1月11日下文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2〕001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伍仟(500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户名及账号,上缴国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09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财支行)。
你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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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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