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22〕1号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22〕1号

杜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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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广西平南县平南镇乌江村秀水岭二屯**号

2021年11月11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平南县公安局、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联合开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尾气执法监测,并委托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你使用的轮式装载机(设备代码(出厂编码)为AWN25NON*****)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新桂检(尾气)字〔2021〕第357号)显示,你使用的轮胎式装载机排放污染物检测结果中光吸收系数(m-1)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11日现场照片(录像)、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新桂检(尾气)字〔2021〕第357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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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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