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22〕46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建)局、交通运输局、水业务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在连分支机构,邮储银行大连分行、大连银行,大连农商银行: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了《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

大连市水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监管局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项目(工程/标段,下同)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样本见附件1)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项目:

(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项目;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项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

第五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全市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及使用进行具体管理。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承办保证金额度核定、账户(保函/保单)备案、账户撤销(保函/保单返还)、使用补足等业务,每月底将业务办理情况集中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工资保证金使用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承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管辖区域,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经办银行机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就近选择。

施工总承包单位确需在注册地(大连市行政区域外)的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应当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七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保险机构依法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充足的资本偿付能力,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保险业务许可证,相关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按规定存储保证金。

在办理保证金业务之前的2年内,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申请实行差异化管理减免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保证金存储额度:

(一)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

(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附件2)。

其他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保证金业务前可申请核定,也可按照第十一条确定的存储比例自行存储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样本见附件3),并由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系统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见附件4),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证明》(附件5);不符合条件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限期按要求改正(附件6),改正后再次履行备案程序。

纳入大连市根治欠薪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监管的工程项目可线上备案。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全安全。

若有权机关依法进行查封、冻结、划拨,开户银行应当在12小时内书面告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经办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确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存储业务。无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存储比例的,存储企业按照本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存储比例执行,经办银行不承担审查义务。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

(二)1亿元>合同额≥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

(三)3000万元>合同额>1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

(四)合同额≤1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

(五)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且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单位为本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办理保证金业务之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对其新增项目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按月代发等制度的,对其新增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首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项目,能够提供地级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拖欠证明的,可以同等享受减免政策。

在办理保证金业务之前,2年内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在建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已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项目的存储比例不再变动,新办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0.5个百分点。此款与本条前两款不可同时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施工总承包企业差异化管理名录库,并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因设定担保造成存储额度产生实质性损失的,视同为未按规定存储或未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相关程序按照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规定执行。

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 银行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且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但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l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七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办理工程保证保险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有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动用涉案项目工资保证金,出具《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支付通知书》应附《大连市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附件8)。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下达补足通知书(样本见附件9),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并将补足凭证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也可通过一体化平台提供电子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可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银行保函正本)。经审核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公示30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同时在工程项目维权告示牌张贴公示30日。

已纳入一体化平台监管并实现工资动态监管的项目,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体化平台查证该项目已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且未发生欠薪投诉,可免除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公示,即时办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撤销,但仍需在工程项目现场维权告示牌(及其他醒目位置)张贴公示30日。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银行保函正本),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审核,并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用于留存备案:

1.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注销(保函返还)申请书(承诺书)(附件10);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3.工程结算报告,劳务费结算报告的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结算报告的,可提供合同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各行业工程完工材料:房屋和市政项目需持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样本见附件11);交通运输项目需持《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港口项目需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单位工程)》;水务项目需持《单位(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符合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公示;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公示期满后,且未发生农民工欠薪投诉的,或按规定无需公示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附件12,以下简称《返还确认书》),或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施工总承包单位因解除合同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银行保函正本),不需要提供完工材料,其他程序按照完工程序执行。

经办银行收到《返还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返还确认书》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后,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上述企业的名单。

第二十三条 在审核、公示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同意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银行保函正本),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附件13):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在互联网等媒体有舆情尚未调查核实清楚的;

(三)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施工合同约定完工日期后6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主动提醒其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办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市政、公路、水路、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用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履约保证保险赔款第一接受人,且为唯一有权进行索赔的主体,并保存保单正本。补足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继续选择工程保证保险批单,也可选择现金存储或银行保函,选择现金存储或银行保函的适用本文件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4月14日起实施。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使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项目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2. 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

3. 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

4. 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5. 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证明

6. 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改正通知书

7. 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8. 大连市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

9. 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

10. 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注销(保函返还)申请书(承诺书)

11.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样本)

12. 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13. 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不予返还(销户)通知书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1-13.doc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保证金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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