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人社发〔2022〕4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7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人才项目活动中的作用,保证人才项目咨询、鉴证、评价等活动科学、公开、公正的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遵循集中统一、广泛征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负责专家库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专家征集、出入库、专家抽(选)取、交换共享等工作。市人社局可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修养、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三)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并遵循业务委托要求的管理规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了解相关政策,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五)身体健康,在生产、经营、管理、教育、科研一线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市人社局统一安排,向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等下发推荐征集专家通知;
(二)专家本人填写《大连市人社局人才项目专家入库申请表》;
(三)申请入库专家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专家信息,将符合推荐要求的材料,由推荐部门提交至市人社局;
(四)市人社局复审后,确定并公示拟入选专家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向社会公布专家库专家名单,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观点和意见,不受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受邀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研究市人社局提出的人才项目咨询事项,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及时回复书面意见;
(二)准时参加市人社局人才项目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开展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科学、客观地进行咨询和评价;
(四)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要求,未经同意,不得向外披露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不对外接受评价活动情况的查询;
(五)不得以人社局人才项目专家的名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个人干预人才项目评价活动;
(六)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由人社局复审后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人社局每年对专家参与人才项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开展工作情况适时调整专家库专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移出专家库:
(一)本人提出请辞的;
(二)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库专家基本条件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之内两次以上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的;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家资格,有意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制度要求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市保密相关规定,泄露需要保密信息的;
(七)出具明显不当的结论意见,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干扰公平公正结果的;
(八)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谋取私利的;
(九)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人才项目专家的。
第十一条 在专家的使用管理中,市人社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应结合咨询、评价等工作需要,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回避要求、专家组结构及选取范围,并根据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等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选取采取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咨询工作不超过10次。
第十二条 对专家抽(选)取、专家咨询论证、信息查看、回避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有关部门邀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咨询、评价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专家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程度,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 人才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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