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宜宾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宜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宜宾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结合宜宾实际,我办拟草了《宜宾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鉴于当前疫情防控等情况紧急的具体工作形势需要,相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如有什么意见,请于2022年3月25日以前及时书面反馈我们,并留下你们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以便起草人与您联系。如逾期未反馈意见,则我们将按无意见处理。
联系方式: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利民路24号
联系人:邱柏
联系电话:0831-*******
电子邮箱:ybscjdglj@163.com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宜宾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全市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有效防控农村集体聚餐引起的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事件,积极防范相关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通过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和开办者主体责任落实,努力将农村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总体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含三江新区、“两海”示范区,下同)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完善和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建立健全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聘用管理制度和工作保障机制,夯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基础。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举办者与承办者之间应通过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方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食品安全责任。
二、明确责任
(一)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包括农村流动厨师、农村流动餐车、专业服务团队等)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在集体聚餐举办2日前,以纸质或在宜宾食品安全工作平台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次(含单餐最高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主动接受食品安全技术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主体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信息报告管理、环境卫生、原辅料质量安全、操作规范、留样管理等要求。举办者应当选择经过备案并具备食品安全基本保障能力的承办人,并对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问题和隐患进行自检自查,在举办聚餐过程中,全程督促承办者规范食品加工行为。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各乡(镇)、街道应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食品摊贩登记并定期公布信息、建档动态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信息收集和报告,负责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4000人以下(含40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现场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加强农村集体聚餐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规范处置,强化水、大气等生态环境保护。各乡(镇)、街道应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等工作职责事项。
(三)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县(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分工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督促指导,因地制宜,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督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加强对加工制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承担每餐次就餐人数4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现场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救治和相关应急信息报告工作,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县(区)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公安部门做好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动,参与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置。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持续推进醇基液体燃料“打非治违”工作,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肃查处醇基液体燃料非法加工、经营、储存、运输行为。强化宣传教育,指导落实醇基液体燃料等物质醒目警示标识和专区专人专管,坚决防范发生与食品混淆等危险。
住建等部门要积极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强化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处置。
三、工作重点
(一)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各县(区)要每年组织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举办者选择承办者时,应当查验其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不雇用无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的人员承办集体聚餐活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档案,对人员的体检、培训、农村集体聚餐事故发生情况等向社会进行公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进行食品摊贩登记的流动厨师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无健康证明、培训证,不服从指导的农村流动厨师纳入“黑名单”管理。
(二)落实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制度。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制度,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的范围、时限、内容等要求。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报告义务,按照制度要求在举办前主动报告。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应当在1日内将报告备案信息报告辖区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食安办,并对报告的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发放相关食品安全宣传资料,督促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的现场检查和技术指导要100%全覆盖并认真完成,以有效防控风险。指导人员要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举办要求”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事前现场评估,对现场评估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劝诫其停办农村聚餐活动。现场检查和技术指导突出以下重点:一是主体情况。检查农村聚餐厨师备案、体检、培训等情况,检查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岗前健康状况,检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签订情况。二是场地环境。检查聚餐活动及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用水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等。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地邻近正在流行传染病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活动。三是安全防控。督促指导举办者、承办者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不得有腐烂变质、“三无”、过期等食品,并索取对方购销凭据,以备查验。不得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不得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聚餐、加工场所不得有家禽家畜进入,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对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严格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做好厨具餐具清洗消毒,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分开,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应烧熟煮透,采购外卖熟食在食用前应重新加热,凉菜制作应严格控制温度和环境,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等。现场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应完成相关表格填报,责任人员签名归档,完善资料备查。
(四)切实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级各部门应严格落实上级《预案》要求,针对农村集体聚餐等事项,及时修改完善本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严格落实工作措施。对突发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正确引导舆论,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要严格按照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的“半小时”“1小时”“2小时”等时限要求,从规定渠道逐级按时上报。对未获得充分有效证据排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疑似事件,也应严格按照前述标准和要求进行预(初)报,待排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再及时报告销账。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在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对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五)推动行业自律自治。积极倡导和推动农村流动厨师协会或者乡厨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成立和运作,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发挥协会行业自律功能,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督促会员规范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或者有关专业加工服务者选择优质供应商推行农村集体聚餐食料公开采购、集中配送,优化原辅料质量。充分调动农村群众、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
(六)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参考“盘锦模式”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现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的“三方联动”,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覆盖率,积极探索推行食品安全集体责任保险、保险浮动费率等制度,有效建立第三方食品安全保障防线,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七)提升设施设备保障水平。各县(区)应支持有条件的乡镇根据实际设立农村集体聚餐相对固定的操办场所。在集中居住区和居民小区建设过程中,倡导配套建设农村集体聚餐操办场所。在相对固定的操办场所配备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基本设施设备。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操办场所。鼓励证照齐全、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餐饮服务单位组织专门班子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经营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突破食品摊贩经营模式,以公司制规范提升生产经营水平。
(八)全面推进平台建设。加快推进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食品安全工作平台建设,将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管理、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报告和分级指导检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等工作全面纳入信息化管理。各地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按照“平台使用管理规程”等要求,及时更新信息,处理预警任务,完成工作流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属地管理和各方参与相结合、风险提示和现场指导相结合、规范流动服务和倡导固定场所相结合等工作机制。
(二)加强考核评价。要将农村集体聚餐纳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范畴,列入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评和绩效考核指标,及时通报考核结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通过“村村通”大喇叭、村务黑板报等农村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使其认识到农村集体聚餐的风险隐患,提高其对实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备案、现场指导等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守法诚信,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倡导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文明聚餐的社会风气,引导乡村群众科学安全聚餐用餐,不断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附件:宜宾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任务分解表
附件:
宜宾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任务分解表
序号 | 职责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指导。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两海”示范区管委会 |
2 | 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救治和相关应急信息报告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市场监管局,三江新区、各县(区)人民政府、“两海”示范区管委会 |
3 | 做好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动,参与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置。 | 市公安局 | 市市场监管局,三江新区、各县(区)人民政府、“两海”示范区管委会 |
4 | 持续推进醇基液体燃料“打非治违”工作,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肃查处醇基液体燃料非法加工、经营、储存、运输行为。强化宣传教育,指导落实醇基液体燃料等物质醒目警示标识和专区专人专管,坚决防范发生与食品混淆等危险。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三江新区、各县(区)人民政府、“两海”示范区管委会 |
5 | 强化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处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三江新区、各县(区)人民政府、“两海”示范区管委会 |
6 | 承担每餐次就餐人数4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现场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街道 |
7 | 承担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4000人以下(含40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现场检查和技术指导。 |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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