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江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招标公告
桂江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招标公告
桂江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聘请常年法律顾问(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
2、招标人: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
3、项目地点:广西南宁市或招标人指定的其它中国境内地点
4、招标内容:聘请法律顾问。
5、招标控制价:1年服务期人民币*****元。
6、本项目中标人数量:1家
注:1)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必须小于或等于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报出唯一报价,否则其投标文件将导致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具有广西司法厅正式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经年检合格。
2、配备的注册专职执业律师至少10名(其中最少有3名具有6周年以上执业经验),并且具有担任政府行政部门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等法律顾问经验。
★3、在广西南宁市有固定经营场所。
4、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负责人(指派律师)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奉献精神和职业道德,品行良好;
3、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法学学位;
★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经年检合格;
5、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
6、律师执业15周年以上,目前在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并常驻广西南宁市,执业范围不受国内地域限制;
7、熟悉投资、融资、咨询服务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政策法规水平和相关方面的丰富经验,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能力;
8、具有从事本项目工作领域的业绩和成功案例,其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深受顾问单位的好评,并在所从事的律师领域享有一定的良好社会知名度;
9、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10、身体健康,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11、履行本项目义务、责任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注:以上标注★条款为必须提供资料的条款,未标注★的条款如有可一并提供,如未提供将不作为废标条件。
三、投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4月18日10时30分。(投标截止时间之前30分钟开始接收文件)
2、开标时间:2022年4月18日10时40分。
3、评标、定标时间:2022年4月18日11时00分
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33号北部湾国际港务大厦2601,联系人:陆先生,联系电话:158*****365。
3、投标人代表递交投标文件须提供以下资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递交的须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4、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当面递交密封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文件包含的内容详见附件投标文件索引表。
投标文件一式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并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文字部分使用word,证件证书等扫描图像文件插入在word中。投标文件电子版介质为U盘,放在投标文件密封袋内密封后按时送交招标人。无论中标与否,上述文件不予退还,逾期送达的文件或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制作、不同文字文本的释义均以简体中文文本为准,重要的外文资料须附有中文译注。
3、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公章必须为企事业法人公章,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能以其它业务章或附属机构章代替,需签名之处必须是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4、投标文件自制部分必须打印,每份内页须按序加注页码,整册装订牢固可靠且不能轻易脱落。如因装订问题而出现漏页或缺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6、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封口处盖公章。
7、招标人拒绝接受电报、电话传真形式、密封不严、册装不整的投标文件。
五、投标报价
1、本项目采取按年报价方式。本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人民币*****元,超过者则视为无效投标报价。
2、法律顾问服务费由中标人以中标价(含税)总价包干,除中标价,中标人提供本招标公告第九条“服务范围”第(一)至(三)款的所有服务(不论难易、数量、损耗时间、人力物力、风险及金额等大小、多少)均不再另外收取律师服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报酬(但中标人为招标人提供上述法律服务,发生的南宁市外必要的交通差旅费、食宿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案费等办案费用经招标人事前书面认可的由招标人另行实报实销,中标人需提供有效的招标人认可的费用凭证证明;如涉及具体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招标人根据自身需要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另外支付,具体以双方商定为准。
六、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法定标。
1、收标
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代表签到。
2、开标环节
(1)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可派员出席开标会,不出席视为默认结果。
(2)宣布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将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
(3)开标前,由递交投标文件顺序的前三名投标人代表全体投标人对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当众检查。经检查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并现场退还。
(4)招标人对经检查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进行启封唱标。
(5)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如投标人少于1家的,本项目招标失败。
(6)招标人将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布。开标记录由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如唱标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并同意开标记录。
(7)招标人不向投标人退还开标拆封后的投标文件。
3、评标、定标环节
3.1 评标环节
(1)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①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②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③如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1家的,则本项目将视为招标失败。
(2)对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交至招标人进行定标环节。
(3)澄清与补充说明(如有)。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表述不清晰或者有误的内容、文字作澄清、说明或补正。
3.2定标环节:
(1)采用综合评价法定标。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审得分第1名的1家单位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审得分第2名的单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综合评审得分相等时,以价格低者优先;综合评分相等、报价相等时,则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评审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报价得分 | 报价得分:M=50×Q/P P(元):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Q(元):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50分); 注:计算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有效小数。 | 50分 |
投标人拟派律师服务团队整体实力情况 | 对投标人拟派律师服务团队的人数、获奖、信誉、实施律师工作年限和经验等团队实力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横向对比): 优:10-8分;良:7-5分;中:4-2分;差:1-0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书、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10分 |
投标人拟派律师服务团队的经济、投资类法律服务业绩 | 投标人拟派律师服务团队具有经济、投资类项目法律服务经验、业绩的,得10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10分 |
投标人拟派律师服务团队担任各级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组织或上市公司常年律师顾问(咨询)服务经验、业绩 | 投标人拟派律师服务团队具有担任各级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组织或上市公司常年律师顾问(咨询)服务经验、业绩,得10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10分 |
投标人拟派律师服务团队 | 投标人拟派律师服务团队成员中,3人(或以上)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经年检合格的,得10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10分 |
服务优势 | 对投标人拟派团队的服务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化服务优势、便利性、服务承诺、服务响应时间、特色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横向对比): 优:10-8分;良:7-5分;中:4-2分;差:1-0分。 注:无此论述的,得0分。 | 10分 |
合计 | 100分 |
注:
(1)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上述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和独立评分。评审因素评分以该项“满分值”或“分值”为上限,“0”分为下限。如投标人未能按评审标准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获取相应分值。
(2)评审得分(投标报价除外)=各评委评分总和÷评委人数;报价得分按统一公式计算得分。
(3)若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为1家时的,则该1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的投标价可能低于企业成本,评委会将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认定投标单位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竞价,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将该投标文件视为没有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
(5)当出现投标报价中文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6)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
七、承包方式及付款方式
1、承包方式:
法律顾问服务费由中标人以中标价(含税)总价包干,除中标价,中标人提供和办理本招标公告第九条“服务范围”第(一)至(三)款的所有服务(不论难易、数量、损耗时间、人力物力、风险及金额等大小、多少)均不再另外收取律师服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报酬(但中标人为招标人提供上述法律服务,发生的南宁市外必要的交通差旅费、食宿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案费等办案费用经招标人事前书面认可的由招标人另行实报实销,中标人需提供有效的招标人认可的费用凭证证明;如涉及具体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招标人根据自身需要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另外支付,具体以双方商定为准。
2、付款方式:
服务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费。
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正式的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税务发票,并且收款人、出具发票人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
八、服务期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为保证本次法律服务的延续及连贯性,如在本项目服务期到期后需延续服务的,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续期。续期所发生的费用以本项目合同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要求以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签订的合同为准。如本项目服务期满后,招标人委托中标人的服务项目尚未完成的,中标人仍须尽职尽责履行至该服务项目完成为止,招标人对该部分工作产生的费用不予另行支付,中标人对此须无条件接受。服务期满后,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负责、妥善地处理和安排好法律事务的交接工作。
九、服务范围
(一)提供法律信息
根据招标人的实际需要,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招标人的实际需要,主动向招标人提供和介绍与招标人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等法律信息,提高招标人员工法律意识;
2、深入了解和掌握招标人的日常经营及管理事务,积极、主动为招标人事务作出政策、法律风险提示,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报告,有效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
3、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4、对招标人法律事务管理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等。
(二)协助招标人处理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
1、就招标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为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事务文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3、协助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内部规章制度;
4、协助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及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严密性、完整性、风险性等进行审查,提出专业建议和修改意见,必要时出具分析报告,并协助招标人管理合同,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5、参与招标人的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准备或审核相关资料及准备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
6、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以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7、为招标人经营、管理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或进行法律评估、论证;
8、应招标人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听证,并根据会议内容发表律师意见,出具律师工作备忘录或法律意见书,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
9、应招标人要求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资信或可行性审查,并出具审查分析报告;
10、代招标人草拟和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根据招标人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1、应邀为招标人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12、应邀为招标人的有关法律事务进行见证;
13、应招标人要求,就工程建设管理提供阶段性驻场服务,密切配合招标人工作开展,提供到位的跟踪服务;
14、根据招标人项目的投资建设需求,向招标人提供涉及投融资、企业进驻、投资项目合作、涉外事务、项目主体内部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15、参与处理招标人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参加案件讨论会、听证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协助招标人进行必要的调解、和解工作;
16、提供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办理招标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优先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人参加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委托代理费按本合同第三条另外协商,不包括在包干法律顾问服务费内),依法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十、服务要求
(一)服务方式:
招标人原则上采取电话、邮件、面谈等方式安排中标人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项目服务律师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参加会议、现场办公等方式开展工作,并根据招标人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费用已包含在中标总价中,具体按招标人要求执行。
除应邀提供法律服务,中标人应积极变传统的被动式提供法律服务为主动式提供法律服务,遵从“事前预防为主”、“提前介入”的原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沟通,深入了解招标人事务,前瞻性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招标人业务开展情况主动提供相关法律信息;主动为招标人事务作出政策、法律风险提示,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对招标人法律事务管理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适时向招标人作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报告;通过完善各类制度、规范各类文本,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等方式,积极主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避免或减少招标人在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疏忽及偏差,更有效地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为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全程、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二)服务响应时间要求:
1、招标人可随时与本项目服务律师联系,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
2、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法律信息应主动、及时、完整、准确;
3、对招标人的服务通知,项目服务律师需在接报后立即响应:
(1)可以即时解答的即时解答,不能即时解答且时间紧急的必须按招标人要求时间及时解答,其他情况下原则上应在接报后一个工作日内解答;
(2)需要服务律师提供上门现场服务的,应按招标人的服务时间到达现场;
(3)需要提供书面咨询意见、咨询成果资料或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应在接报或资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招标人;
4、情况紧急的,服务律师应积极配合招标人的需求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完成招标人交办的事务。
5、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通报工作进程。
(三)职业操守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认真、诚信、勤勉、尽责、专业、积极、及时地开展和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任何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不作为,并对获知的招标人商业秘密和其他一切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招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人须无条件按招标人提供版本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中标人保密责任不因任何情形而终止或解除。
十一、其他要求
1、人员要求:为使项目有序实施,本项目必须有一个完善且固定的项目实施小组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投入人员均必须为隶属于(或受雇于)投标人单位且常驻南宁市的从业人员,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清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并附上其详细资料。投标人应整合律师事务所全部优势资源,向招标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任意调整本项目实施小组成员,且项目负责人(即指派律师)不允许变更;如服务律师不尽或未尽履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服务律师,中标人应无条件响应;当服务律师由于工作变动、调动、疾病等客观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中标人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后任服务律师学历、资质、能力、经验等不得低于原服务律师的资质条件并须经招标人事先书面认可。
3、出具的建议和意见等是否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应按招标人要求执行,并且出具的方案、报告、法律意见等所有书面文书应按招标人要求加盖中标人公章,并有本项目服务律师本人签名;如招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应在招标人相关内部呈批会签文件上签注意见或建议并签名盖章;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对自身出具的所有文件、资料、文书、意见和建议等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严密性等负责;如出具不恰当的意见或建议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超越招标人的委托权限范围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未经招标人书面授权,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代表招标人对外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作出有关主张(或放弃有关权利);中标人及服务律师未经招标人书面授权对外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或作出有关主张(或放弃有关权利),招标人有权拒绝执行;中标人及服务律师的上述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
5、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利用担任招标人法律顾问的便利,从事与法律顾问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担任招标人法律顾问的便利牟取私利。
6、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招标人提供任何不利于招标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7、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与招标人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觉、主动申请回避。
8、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在涉及招标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招标人具有法律和经济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9、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在办理招标人委托以外业务时,不得以招标人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招标人法律顾问的字样。
10、中标人应建立严格的与招标人的资料交接制度,完善资料交接手续,对每一受理的法律事项(口头咨询除外)均应有书面交接记录并妥善保管,其中一份交招标人风控合约部备案审查。
11、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显有误,服务律师应尽职、主动、及时告知招标人,要求并引导招标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补充完整准确;如中标人服务律师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招标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欠缺及有关情况有误引致中标人出具不恰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对因此造成的招标人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2、中标人应对招标人业务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招标人的法律文件妥善保管。
13、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将其应当经办的本项目项下的法律事务转委托或分包给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未指定的其他律师(或其他人)办理。
14、中标人须为其服务律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
15、如中标人及服务律师等未按要求履行项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尽或未尽履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或违反相关约定,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有权即时取消中标人的法律顾问资格,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同时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人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违反诚实信用和服务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和收费标准,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2)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指派律师)或主要服务律师的;
(3)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利用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招标人等方式,非法获取与委托项目有关的任何非法利益的;
(4)未能按实际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给项目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5)未能按招标人工作时间要求完成任务累计达5次的;
(6)服务期内拒绝接受任务达3次的;
(7)服务期内任务完成达不到招标人要求、给招标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9)转包或分包本项目法律服务事项的;
(10)拒绝接受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的;
(11)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查处等;
(12)非法泄露招标人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
(13)遗失招标人重要资料文件的;
(14)在招标人组织的法律顾问年度履职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1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失职失误导致招标人蒙受损失或招标人认为严重的其他情形。
16、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中标人应按中标价20%的比例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17、中标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自身或指派律师、其他服务律师等由于不尽或未尽履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过失等)或违反相关约定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声誉和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8、服务期限届满,中标人须另外向招标人提交完整服务期的书面总结报告并向招标人移交完整的相关资料档案,协助招标人做好归档、总结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内承担招标人法律服务事项情况说明(应附表分项列明受理时间、事项概况、处理结果等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并应有经验总结及提出工作建议,上述工作将作为合同价余款支付的重要依据之一。
19、合同有效期内,若由于中标人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退还已收取的招标人全部款项。
20、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必须保证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及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被其他任何第三方要求权利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应赔偿由此导致的招标人全部损失。
21、中标人同意,招标人按照中标人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22、中标人同意,招标人有权按照其制定的相关制度或要求对中标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需无条件接受。
23、中标人利用专业优势和信息不对称之便,以不道德的手段,故意隐瞒和掩盖自身缔约过失,违背服务承诺、诚实守信原则和未尽义务,损害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并索取赔偿,且不受合同时效的限制。
24、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5、服务期内,本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或招标人)对象,包含但不限于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托管公司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招标人不予另行支付,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及予以配合,并参照招标人的制度流程办理,届时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6、其他详见本项目合同范本。
十二、合同签订
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范本由招标人提供。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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