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锅炉用煤招标公告
中心锅炉用煤招标公告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潜在供应商资质条件要求 |
1 | 锅炉用煤 | 发热量≥5500大卡 S≤1% | t | 4000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采购产品生产供应能力的生产厂、代理商、经销商; 2.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抵扣发票; 3.投标人须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投标产品生产厂须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 4. 投标产品须提供市级以上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未被国家、原铁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6. 信誉良好,不在昆明铁路局暂停或停止采购期限内; 7. 满足国家、原铁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行业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资质。 |
发热量≥5000大卡 S≤0.4% | t | 800 |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