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2户债权招标公告
等2户债权招标公告
竞买公告
公告编号:中长资川复(2022)19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将于2022年4月19日10时起至2022年4月20日10时止(如发生自动延时的,截止时间以延长后的结束时间为准)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网址http://zc-paimai.taobao.com)对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挂牌竞价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物:
截止至2022年1月2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对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本金162,048,142.9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具体明细如下:
金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单位:元) | 利息 |
1 | 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 | 154,998,142.96 | 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 |
2 | 四川省崇州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 7,050,000.00 | |
合计 | 162,048,142.96 |
注:(1)上述债权中涉及破产债权的,破产债权金额最终以法院或破产管理人认定的为准。
(2)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我司对债权最终回收金额的承诺, 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二、重大事项、风险及瑕疵披露:
1、本次拟转让资产为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可能。
2、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竞买人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本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竞买人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3、本次处置转让基准日为2022年1月20日,转让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发生的债权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应配合我司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购买人反洗钱身份识别相关表格,并承诺购买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三、挂牌价格:
起拍价:8600万元,保证金:860万元,加价幅度:5万元。
四、竞买人应具备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且不涉及涉黑、涉恶、洗钱等行为。
五、竞价保证金及竞价款余款:
(一)保证金缴纳方式
1、线下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在竞价开始前将第三条所述保证金缴交至长城四川分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开户机构: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账号:228*****040******);
2、线上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应按照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交易规则在淘宝网上缴纳保证金。
(二)竞价未成交的保证金退回
1、竞买人系将保证金缴交至长城四川分公司指定账户的,则竞买人需书面向长城四川分公司提出退款申请,长城四川分公司在收到退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竞买人,在此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
2、竞买人系在淘宝网上缴纳保证金的,则竞买人应按照淘宝网交易规则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在此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竞价成功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应与长城四川分公司在【1】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最终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标的物竞得者将竞价余款缴入长城四川分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开户机构: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账号:228*****040******)。
(四)付款方式:
竞买人须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的30%划入长城四川分公司指定帐户作为首付款(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首付款),余款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付清,同时,自首付款付款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买受人应以未付转让价款为基数按0.03%/日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转让价款付清之日止。
六、咨询与看样时间
咨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日接受咨询(节假日休息),有意者请联系长城四川分公司联系人。
现场看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日,有意者请联系长城四川分公司。
七、竞价方式: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至5分钟。
八、特别提醒:
a)竞价标的物以现状为准,长城四川分公司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b)参与竞买人必须开设淘宝账户。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竞买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
c)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d)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e)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本款规定不应视为长城四川分公司对竞买人(买受人)与相关优先购买权人之间任何争议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f)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买须知。
咨询联系电话:028-851*****028-********
联系人: 张先生杨女士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长城金融大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2022年4月8日
竞买公告
公告编号:中长资川复(2022)19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将于2022年4月19日10时起至2022年4月20日10时止(如发生自动延时的,截止时间以延长后的结束时间为准)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网址http://zc-paimai.taobao.com)对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挂牌竞价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物:
截止至2022年1月2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对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本金162,048,142.9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具体明细如下:
金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单位:元) | 利息 |
1 | 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 | 154,998,142.96 | 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 |
2 | 四川省崇州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 7,050,000.00 | |
合计 | 162,048,142.96 |
注:(1)上述债权中涉及破产债权的,破产债权金额最终以法院或破产管理人认定的为准。
(3)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我司对债权最终回收金额的承诺, 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二、重大事项、风险及瑕疵披露:
1、本次拟转让资产为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可能。
2、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竞买人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本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竞买人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3、本次处置转让基准日为2022年1月20日,转让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发生的债权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应配合我司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购买人反洗钱身份识别相关表格,并承诺购买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三、挂牌价格:
起拍价:8600万元,保证金:860万元,加价幅度:5万元。
四、竞买人应具备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且不涉及涉黑、涉恶、洗钱等行为。
五、竞价保证金及竞价款余款:
(一)保证金缴纳方式
1、线下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在竞价开始前将第三条所述保证金缴交至长城四川分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开户机构: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账号:228*****040******);
2、线上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应按照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交易规则在淘宝网上缴纳保证金。
(二)竞价未成交的保证金退回
1、竞买人系将保证金缴交至长城四川分公司指定账户的,则竞买人需书面向长城四川分公司提出退款申请,长城四川分公司在收到退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竞买人,在此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
2、竞买人系在淘宝网上缴纳保证金的,则竞买人应按照淘宝网交易规则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在此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竞价成功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应与长城四川分公司在【1】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最终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标的物竞得者将竞价余款缴入长城四川分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开户机构: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账号:228*****040******)。
(四)付款方式:
竞买人须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的30%划入长城四川分公司指定帐户作为首付款(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首付款),余款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付清,同时,自首付款付款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买受人应以未付转让价款为基数按0.03%/日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转让价款付清之日止。
六、咨询与看样时间
咨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日接受咨询(节假日休息),有意者请联系长城四川分公司联系人。
现场看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日,有意者请联系长城四川分公司。
七、竞价方式: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至5分钟。
八、特别提醒:
a)竞价标的物以现状为准,长城四川分公司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b)参与竞买人必须开设淘宝账户。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竞买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
c)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d)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e)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本款规定不应视为长城四川分公司对竞买人(买受人)与相关优先购买权人之间任何争议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f)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买须知。
咨询联系电话:028-851*****028-********
联系人: 张先生杨女士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长城金融大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2022年4月8日
标的物介绍
一、竞价标的物:
1、债权资产情况:截止至2022年1月2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对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本金162,048,142.9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 | 利息 |
1 | 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 | 154,998,142.96 | 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 |
2 | 四川省崇州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 7,050,000.00 | |
合计 | 162,048,142.96 |
2、债权抵质押物情况及担保方式:
序号 | 债务人 | 担保方式 | 抵押物 | 保证人 |
1 | 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 | 抵押+保证 | 位于遂宁市遂州南路270号的商业用房(永逸百货大楼),房屋建筑面积为*****.41㎡,土地面积为1743.77㎡。 | 吴杰、周小玲、吴乐天、杜嘉颖 |
2 | 四川省崇州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 抵押 | 1)位于崇州市集贤乡文锦村的村镇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2156.4㎡;2)位于崇州市集贤乡文锦村二组村镇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4273.49㎡;3)位于崇州市集贤乡文锦村二组村镇房屋(抵押人张云辉),房屋建筑面积为621.8㎡。 | 无 |
1)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
位于遂宁市遂州南路270号的商业用房(永逸百货大楼)存在租赁情况。
2)四川省崇州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抵押物属于村镇房屋。
3、诉讼情况:
1)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
(1)2021年2月25日,因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1)川09民初12号】。
(2)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川09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3)2021年12月24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生效证明证明书。
(4)2022年2月9日原债权人工行遂宁分行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出具了(2022)川09执48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四川省崇州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收购前银行已诉讼,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银行申报抵押债权金额7,651,588.00元,破产中,清算组处置变现分配企业破产财产(不含抵押财产)后终结破产程序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银行债权并未受偿,抵押物也未处置。
欲了解债权详细信息请登陆公司网站http://www.gwamcc.com。
二、重大事项、风险和瑕疵披露:
1)本次拟转让资产为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可能。
2)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竞买人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本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竞买人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3)本次处置转让基准日为2022年1月20日,转让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发生的债权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应配合我司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购买人反洗钱身份识别相关表格,并承诺购买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成交确认书
本成交确认书由以下双方于2022年 月 日签订:
转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长城金融大厦
负责人:杜英
联系电话:028-********
竞买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竞买人(法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转让人在淘宝网资产处置平台委托竞价处置的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的竞价转让结果,现转让人与买受人签署本《成交确认书》,对相关成交事实确认如下:
一、成交标的: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
二、成交价格:人民币元(小写:)。
三、付款方式:竞买人须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的30%划入长城四川分公司指定帐户作为首付款(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首付款),余款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付清,同时,自首付款付款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买受人应以未付转让价款为基数按0.03%/日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转让价款付清之日止。
指定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
竞买人同意已缴纳的860万元保证金作为竞买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相应充抵竞买人应向转让人支付的转让价款。
五、争议管辖:因本次竞买活动引发或与之相关的,以及与本成交确认书成立、效力、解释及履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转让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份数: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转让人持贰份,竞买人持壹份。
(以下无正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 】
成交确认书
签字页
转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法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自然人):(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分公司与【 】
债权转让协议
【2022】年【 】月【 】日
债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2年月日在成都高新区签署:
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转让方)
负 责 人:杜英 职 务:总经理
地 址: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邮政编码:******
电 话:028-********传 真:028-********
乙方:(受让方)
负 责 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鉴于:
1、甲方作为国有控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的金融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统称贷款债权,见第1.3款定义);
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通过阿里巴巴集团资产交易网络平台以公开竞价转让方式转让贷款债权;
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贷款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贷款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贷款债权通过阿里巴巴集团资产交易网络平台的公开竞价转让活动;
4、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贷款债权公开竞价转让的买受人;
5、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贷款债权的瑕疵和/或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主债权:指甲方对《贷款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 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贷款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贷款债权中各借款人项下的单户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详见本协议附件二《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贷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22年1月20日。
1.7 报价日:指乙方在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2022年月日。
1.8 交割日:指贷款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贷款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10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协议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11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贷款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对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的诉讼或仲裁以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费及为将任何抵债资产变现或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税收或其他政府机构收费;(2)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和费用;(3)为获取和查阅有关贷款债权的文件和信息而发生的相关政府机构收费;(4)为保全或完善(包括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贷款债权权益而产生的费用;(5)抵债资产的保险、维修及运营费用,以及将其出租或出售时附带产生的相关费用;(6)转让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欠付费用。
1.12 过渡期服务报酬:系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第8.5款规定收取的对贷款债权提供过渡期服务的报酬。
1.13服务协议:指甲方在交易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贷款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具体见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1.14 瑕疵:指贷款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5 风险:指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
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且因甲方并非贷款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乙方受让贷款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1.1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1.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2.1.3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1.4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1.5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2.1.6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1.7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1.8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2.1.9 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2.1.10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1.11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1.12 抵押资产存在部分租赁情况,租约情况不详。
甲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乙方声明: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乙方对贷款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贷款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乙方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贷款债权,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并进一步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均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协议,或以贷款债权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不向甲方追偿。
第三条 贷款债权金额
3.1 截至基准日,贷款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贰佰零肆万捌仟壹佰肆拾贰元玖角陆分(小写:162,048,142.96),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贷款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3.2 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 贷款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贷款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贷款债权。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下述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
(1)甲方对于贷款债权的全部相关权益;
(2)贷款债权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不含利息并扣除处置费用和过渡期服务报酬);
(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贷款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
(4)与实现和执行贷款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
第五条 风险转移
交割后,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贷款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承诺对于本协议2.1款的瑕疵或风险,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转让价款、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转让价款
乙方确认,其因受让贷款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小写:)。
6.2 履约保证金
6.2.1 甲方确认,其已于报价日前收到乙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人民币捌佰陆拾万元整(小写:8,600,000.00),该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日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6.2.2 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
6.3 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
6.3.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的30%划入甲方指定帐户作为首付款(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首付款),余款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付清,同时,自首付款付款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乙方应以未付转让价款为基数按0.03%/日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转让价款付清之日止。
6.4 付款账号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 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
6.5 付款金额确认
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任何情况下,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乙方应在交割日前补清欠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选择推迟交割日至乙方补清全部欠款之日,或以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弥补。
第七条 贷款债权的交割
7.1 交割日的确定
7.1.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第10个工作日为交割日。但若在交割日前,甲方未能足额收到乙方按照第八条约定的过渡期服务报酬的,则交割日自动顺延至甲方足额收到前述过渡期服务报酬之次日。
7.1.2 甲方有权在第7.2款规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第7.1.1款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7.1.3 如乙方为境外投资者,甲方在按本协议规定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备案和审批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以外的原因发生任何迟延,则甲方有权将交割日最长延迟至本协议生效日之后的第240日。在此情况下,甲方一旦完成前述备案和审批工作,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交割日进行交割。如因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或不合相关部门要求等原因,致使前述备案、审批事宜无法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完成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第10.3.2款承担违约责任。
7.2 交割条件
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进行贷款债权的交割:
7.2.1 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第6.3款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和资金占用费。
7.2.2 截至交割日,乙方已经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
7.2.3截至交割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在所有重要方面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2.4 甲方已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转让获得甲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必要的相关政府机构备案确认或批准文件。
7.3 交割前的准备
交割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贷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发生的处置费用、应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服务协议应制作成《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见附件四)在交易日一并移交乙方。
7.4 贷款债权的交割及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
7.4.1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贷款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若在过渡期内,甲方对贷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则在交割时甲方应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以及按照本协议8.5款应向乙方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后的余额(不含利息)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
7.4.2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核对无误后,应按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向甲方出具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若乙方延迟签发或拒绝签发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的,甲方有权将交割日顺延至乙方签发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之日,并在该日向乙方交付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
7.4.3 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贷款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贷款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5 交割后的合作
7.5.1 甲乙双方应在贷款债权全部交割后,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将贷款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对贷款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贷款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7.5.2在采取前款通知方式后,甲乙双方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四川日报》上发布贷款债权转让公告,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7.5.3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六规定的格式逐户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4 贷款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含可能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罚款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5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贷款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6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7.6 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7.6.1 对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明的甲方或其前手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乙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自动承继甲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对乙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7.6.2 乙方承诺,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不同意甲方将其在相应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而终止服务协议并导致甲方发生费用、损失的,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并承诺受让该贷款债权后不会聘用该中介机构代理与贷款债权有关的任何事宜。
第八条 过渡期贷款债权的管理
8.1 双方确认,在交割前,相应的贷款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贷款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贷款债权的自主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处置贷款债权。
8.2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乙方可就管理和处置贷款债权向甲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甲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尽管有本条规定,乙方确认,除非其在提交处置预案的同时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甲方不承担执行该处置预案的义务,且无论甲方是否接受该等预案,均不得作为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8.3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对于下列与贷款债权有关的重大事件,甲方应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不含公告通知)后10日内转告乙方:
8.3.1债务人、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清算、重整、解散、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关闭;
8.3.2 债务人、担保人的主要资产(含抵押物、质押物)被第三方申请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
8.3.3 债务人、担保人分立、合并、被出售、被收购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改制;
8.3.4 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甲方对债务人、担保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
尽管有前述约定,甲方并不因该等事项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8.4 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甲方可自主决定贷款债权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但涉及以下两种情形的,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复(无充分、合理的理由,乙方不得拒绝同意;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8.4.1 涉及单笔费用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
8.4.2 需要放弃贷款债权项下部分权利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
虽有上述规定,乙方确认,若甲方认为需要立即通过起诉、上诉或申请执行等司法途径维护其对贷款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利的,甲方有权在书面告知乙方拟采取的权利维护方式及理由后,立即采取行动,相应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8.5 甲方有权就过渡期对贷款债权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服务报酬(过渡期服务报酬)。过渡期服务报酬为:(1)每月按转让价款的/%计算的月费(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加上(2)过渡期内就贷款债权获得的净现金回收(过渡期内贷款债权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在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收取的激励费之和。过渡期服务报酬应根据本协议第7.4.1款支付。
8.6 过渡期内,甲方应对贷款债权所涉的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撤销权、申诉权和复议权的行使除外。贷款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的,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9.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9.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9.1.2 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贷款债权,除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情形外,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9.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9.2.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贷款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乙方承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亦不与本次“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并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贷款债权。乙方承诺支付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乙方不涉及任何涉黑、涉恶、洗钱行为。
9.2.2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2.3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审阅了《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介绍》和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对贷款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并自行估计了贷款债权可能的可收回性,乙方参与转让活动,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贷款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贷款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9.2.4 乙方特别承诺:
9.2.4.1 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贷款债权项下存在能够追究甲方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主张本条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或要求前手权利人或甲方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9.2.4.2 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贷款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任何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本协议项下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9.2.4.3 乙方确认知悉《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介绍》和本协议第二条所揭示的贷款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包括重大事项等),乙方接受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日现状予以转让的事实,基于转让贷款债权不良资产的特性,甲方亦对贷款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未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乙方对该等事实予以确认,乙方自愿承担受让该等贷款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将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
9.2.4.4 除本协议第10.2款明确规定的以外,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要求甲方对贷款债权进行回购,赔偿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9.2.5乙方承诺若本协议非因甲乙双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在乙方向甲方返还贷款债权(含乙方对贷款债权实现的回收)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返还的金额以乙方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及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到截止返还日的利息为限;乙方进一步承诺若在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发生贷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贷款债权灭失等情形的,乙方确认在返还时,甲方有权在不超过该部分贷款债权本金限额内扣减相应转让价款及利息,甲方应将扣减后的余额后向乙方返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非因双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不影响本款约定的有效性。
9.2.6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在贷款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因乙方违法行使权利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将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以及因此所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损失。
10.2 甲方的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补救或无法补救,而致使乙方在交割日后不能主张贷款债权的,甲方应按照该部分贷款债权占转让贷款债权比例所对应转让价款的20%向乙方予以退还。
10.3 乙方的违约责任
10.3.1 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首付款、尾款和资金占用费)的,甲方除扣收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从已收取的转让价款中扣收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协议,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甲方委托拍卖机构将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再行拍卖的,乙方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甲、乙双方应当支付的佣金,还应当补足再行拍卖价款低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的差额。
10.3.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收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
11.1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双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11.2 保密义务因以下情形而免除:
11.2.1 保密信息非因保密义务人违约而公开;
11.2.2 在诉讼、仲裁或者配合政府行政执法等活动中依法知悉或者披露的;
11.2.3应主管、监管的部门要求披露或报告的。
11.3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甲方因对方违反保密义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以本协议第三条所列贷款债权本金余额为限。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2.1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选择如下第12.1.2种争议解决方式:
12.1.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2.1.2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台湾、澳门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战争、暴乱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3.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10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3.3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通讯
14.1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传真方式递送。
14.2甲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
传 真:028-********联 系 人: 杨蕙竹
14.3 乙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电 话:
传 真:联 系 人:
14.4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4.4.1 由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标示的日期;
14.4.2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14.4.3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当日;
14.4.4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14.5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5.2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5.3 在如下全部条件满足之日,本协议生效:
15.3.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15.3.2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6.2款约定支付了足额履约保证金。
15.4 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5.5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
第十六条 双方另行约定的条款
/ 。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负 责 人 或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债权转让协议
附件清单
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附件二: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附件四: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
附件五: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
附件六:债权转让确认函
附件七:协议条款说明记录单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担保人名称 | 账面本金余额 | 利息 |
1 | 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 | 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吴杰、周小玲、吴乐天、杜嘉颖 | 154,998,142.96 | 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 |
2 | 四川省崇州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 四川省崇州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云辉 | 7,050,000.00 | |
累计 | 162,048,142.96 |
附件二: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资产文 件类别 | 序号 | 资产文件名称 | 有无 | 份数 | 原件 | 复印件 | 备注 |
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材料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2 | 其他 | ||||||
借款合同及协议类文 件 | 1 | 借款合同 | |||||
2 | 借据 | ||||||
3 | 垫款凭证 | ||||||
4 | 其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不含重组文件) | ||||||
担保文件 | 1 | 保证合同 | |||||
2 | 抵押合同 | ||||||
3 | 抵押物权属证书 | ||||||
4 | 抵押权利凭证 | ||||||
5 | 质押合同 | ||||||
6 | 质物(权利)权属证书 | ||||||
7 | 质押登记凭证 | ||||||
8 | 其他担保文件 | ||||||
催收文件 | 1 |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 | |||||
2 | 其他催收文件 | ||||||
债权债务重组文件 | 1 | 分期还款协议 | |||||
2 | 债务减让(折扣变现)协议 | ||||||
3 | 以物(股权)抵债协议(含债权转股权协议) | ||||||
4 | 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 ||||||
5 | 其他重组类文件 | ||||||
诉讼、仲裁、破产类文 件 | 1 |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 | |||||
2 | 立案通知书 | ||||||
3 | 答辩状 | ||||||
4 | 上诉状/再审申请书 | ||||||
5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
6 | 财产保全裁定 | ||||||
7 | 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 ||||||
8 | 执行申请书 | ||||||
9 | 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裁定书 | ||||||
10 | 中止、终结执行裁定 | ||||||
11 | 债权凭证 | ||||||
12 | 破产申请书 | ||||||
13 | 破产宣告裁定 | ||||||
14 | 破产债权申报书 | ||||||
15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破产清算工作报告 | ||||||
16 | 其他 | ||||||
债权转让类文件 | 1 | 债权转让协议 | |||||
2 | 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 | ||||||
其他文件 |
注:1、同一名称项下存在多份资产文件且部分为复印件的,应在备注中单独说明复印件的名称和数量;
2、甲方于基准日实际持有的超出本清单范围的材料(如有),可在交割日一并交付给乙方,但该等交付不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盖章)
经办人(签字):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序号 | 协议名称 | 中介机构名称 | 协议编号或主要内容 | 备注 |
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盖章)
经办人(签字):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附件四: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
序号 | 名称 | 债务人 |
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盖章)
经办人(签字):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附件五: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
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乙方名称)于年
月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乙方名称)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年月日(交割日)向其移交的编号自至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进行了核对,(乙方名称)特此确认已收到该协议附件二《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及《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如有)项下的全部文件;本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移交义务已履行完毕。
乙 方:(盖章)
经 办 人:(签名)
年月 日
致:(“受让方”)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转让方”)与(“受让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经将其于下述贷款债权项下拥有的全部权益,于年月日依法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特此确认该等贷款债权已向“受让方”转让的事实。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借款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 担保人名称 | 担保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 贷款行 | 未偿账面本金余额(人民币) |
甲方对协议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黑体部分向乙方进行了提示,提请乙方予以关注,乙方已认真阅读了债权转让协议的全部条款,对包括黑体条款在内的协议全部内容有如下问题需要甲方进行解释说明:
1、
2、
3、
甲方应乙方要求,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乙方确认已知悉并全面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黑体部分的确切含义并予以接受。
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盖章)
经办人(签字):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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