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长汀县本级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长汀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长汀县本级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
长汀县自然资源局
汀发改综〔2022〕2号
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长汀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长汀县本级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5号)等文件要求,经会商研究,进一步完善《长汀县本级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长汀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18日
长汀县本级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
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闽委办发〔2018〕9号)、《龙岩市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方案》(龙政办〔2018〕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审批类项目以及社会投资核准类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技术复杂的重大能源、重大交通、重大水利、特殊工程和属于国家、省级、市级审批(核准)权限内的事项除外。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审批(核准)事项,推行“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服务原则,实行“一个窗口、集成服务”。
第三条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服务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该阶段审批服务由县发改局牵头,在原有并联审批办理规程基础上修订办理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县自然资源局配合,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服务。
第四条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项目单位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服务办理指南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发改局审批窗口统一收件上传至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分发至县自然资源局。
统一受理后,县自然资源局一般应在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审批结果通过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龙岩市电子证照平台共享给后续部门,县发改局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若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县发改局可视项目复杂情况进行退件处理。
审批总时限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项目审批结果由县发改局审批窗口统一出件送达给项目建设单位。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涉及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审)的,由县发改局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时限不计入阶段内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三)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涉及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时限不计入阶段内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四)在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涉及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时限不计入阶段内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要求明确开展节地评价,涉及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论证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时限不计入阶段内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第五条协调机制
(一)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按照“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的要求,接受项目单位或代办单位的咨询。
(二)需要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现场协调的,按照“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的要求,阶段内各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或代办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解决,对各审批部门意见有分歧的由县发改局牵头协调。
(三)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应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平台开展协调工作。坚持“经策划生成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的原则。
(四)阶段内各审批部门之间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凡是能从电子证照库调取的或者通过数据共享从其他部门获取的申报材料,除确需提供纸质材料外,其他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由相关审批部门在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电子证照库中自行下载或刻录成光盘存档。
第六条如上级出台相关措施或办法,本实施细则予以及时修订。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汀发改综〔2021〕27号文同时废止。
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2022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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