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鉴于4月15日我省将进入汛期,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防汛处。

电子邮箱:*********@qq.com

联系电话:0571-********

传真:0571-********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应急管理厅防汛处

邮编:******

附件: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11日


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科学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聚焦有效防范应对台风、暴雨及其引发的洪涝灾害,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以下简称“五停”)工作指引或方案预案,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一个目标、三个不怕、四个宁可”防汛防台理念,深刻汲取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坚决纠正和克服“四种错误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切实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持续健全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五停”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灾害科学防控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及时采取“五停”工作是应对极端天气灾害的有效措施,属地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相关责任。在遭遇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时,依法落实“五停”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保障社会平稳有序。

(一)停止户外集体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落实停止陆地、水上(海上、海岛)等户外举办的各类集体活动(包括文化、旅游、体育等)相关措施。活动举办前,主管部门、主办方要强化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制订应急方案预案。主管部门、主办方是执行停止户外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承办主体及时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参与人员安全。

(二)停课。按照《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和《浙江省学校灾害天气应对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及时采取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等停课相关措施。教育、人力社保、文广旅体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极端天气情况下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停课工作指引,并纳入本行业本单位应急预案。属地政府负责启动停课工作。启动停课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学校等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停课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课工作落实到位。

(三)停工。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落实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停工相关措施。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在建工程停工停建工作;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监督工矿企业停工工作,经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工业企业停工指导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停工工作指引,并纳入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属地政府负责启动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停工工作。启动停工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企业及时停工,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工措施落实到位。

(四)停业。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落实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停业措施。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停业工作指引,并纳入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属地政府负责启动停业工作。启动停业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各类主体及时停业,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业工作落实到位。

(五)停运。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落实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水运、航空等停运相关措施。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包括两客一危、海上船舶等停运工作指引,并纳入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属地政府负责启动停运工作。启动停运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各类主体及时落实停运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运措施落实到位。铁路、航空停运工作由铁路办事机构、民航监管部门负责落实。

具体“五停”适用范围、启动标准和应急措施参照编制指南,各地各部门需结合实际作细化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主体责任。各级防指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形成整体合力,协同落实“五停”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规定,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和指导责任,协助属地政府监督指导实施主体切实做好“五停”工作。各地要将“五停”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防汛防台考核评价体系,对“五停”期间因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健全方案预案。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级“五停”工作指引或方案预案,明确“五停”范围、标准、措施和步骤。要根据预警信息和等级响应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一项或多项“五停”措施,不搞“一刀切”;一般情况下,直接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关乎民生的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实施主体依据“五停”工作指引或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对处置能力。

(三)规范工作流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当可能发生极端天气灾害,达到启动“五停”标准时,须向属地政府提出“五停”建议;属地政府决定采取“五停”措施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基层镇村负责全面落实本行业、本辖区“五停”措施。若遇特殊情况,有关企事业单位可先期“五停”再报告主管部门。

(四)畅通信息渠道。要依托防汛防台在线等数字化应用,打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信息系统,滚动获取、实时共享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各级气象、水利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实时监测极端天气变化及有关水雨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手机客户端、网站、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加密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和“五停”信息,增强公众覆盖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短临预警信息和“五停”指令扁平化快速直达责任人,督促落实“五停”应急措施。

(五)加强社会动员。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五停”工作纳入防灾减灾救灾宣传,积极运用各类活动载体,推动极端天气防范宣传深入社会公众,普及防灾减灾救灾和紧急避险等相关知识。要结合防汛防台万人大培训和应急救援队伍训练,加强涉及民生企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和参加抢险救援人员培训,提高运行调度决策能力和员工应急操作水平。积极组织社会公众开展避险避灾逃生演练,切实增强群众风险防范、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附件:1.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2.停课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3.停工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4.停业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5.停运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附件1


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一、适用范围:陆地、水上(海上、海岛)等户外举办的各类集体性活动,包括文化、旅游、体育等。

二、关停标准和应急措施

(一)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安全隐患排查,细化活动应急预案,有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二)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风险研判,对于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应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

(三)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根据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附件2

停课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一、适用范围:全省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等。

二、停课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当日上午6时前,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区域内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当日上午6时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红色预警信号维持时,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附件3

停工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一、适用范围: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和工矿企业等。

二、停工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在建工地

1.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必要时停止在建工地户外施工作业。临江临水、易淹易涝、深基坑、高边坡、水上作业点、隧道、上跨或临近既有道路等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视情提前转移或加固相关机械船舶及临时设施;视情提前转移海上作业平台、低洼地带等易受风暴、地质灾害侵袭的施工场所相关人员至安置点优先安排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一律停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迅速收拢人员,组织转移到当地政府指定的避灾场所。施工工人转移工作应落实相应责任制,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服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被转移工人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工人,组织转移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在属地政府指令下可以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工人不得擅自返岗。

3.当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时,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根据生产安全条件,视情停工。

4.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全部停工,其中雷雨大风期间,在建工地全面停止作业,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避险和人员撤离工作,如危及人身安全的果断组织人员转移撤离。

(二)工矿企业

1.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危险区域露天矿山从业人员转移。

2.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时,露天矿山可一律停工,有关高温熔融企业可视情停止高温熔融金属岗位作业,做好全天候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确保措施到位。

3.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在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要求的基础上,对厂房危旧易塌或处于地势低洼易涝地段的,工贸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且遇水会引发燃爆的,以及存在极端天气致灾危害的其他工矿企业,及时停工并转移人员,做好全天候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确保措施到位。危化品企业涉及储存剧毒品和保险粉、电石、过氧化钾、三氧化硫、三氧化铝等遇水易反应且存在被淹风险的,及时停止使用并转运到安全地带;停止动火、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停止检维修作业。

4.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工矿企业做好停工准备,必要时停工,并视情做好从业人员转移工作。


附件4


停业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一、适用范围: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营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

二、停业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营业场所

1.当日上午营业前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区域内各类营业场所应予暂停营业,重新营业时间待红色预警信号解除。

2.在各类营业场所营业期间遇到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营业场所可继续营业,并做好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3.各类营业场所营业期结束前1小时内遇到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或有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维持的,各类营业场所可提前或延迟营业,并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人员离开。

(二)旅游景区(点)

1.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应急响时,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加强巡查,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地处海岛等特殊旅游景区(点)应根据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提前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确保游客安全。

2.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时,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密切关注台汛动态,加强巡查,视情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全力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根据最新台汛预报预警信息,视情及时组织游客撤离,确保游客安全。

3.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时,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加密巡查,及时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视情关停涉海、涉山、涉水等旅游景区。全力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根据最新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做好组织游客撤离、疏散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4.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区域内所有旅游景区于当日全部关停,解除前不得开放。


附件5


停运工作指引编制指南


一、适用范围:陆运(铁路、轨道交通、公路等,抢险、救助、指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车辆除外)、水运(港口码头、渡口船只)、空运(民航、通用航空)。

二、停运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轨道交通

1.当车站出入口外的路面积水接近出入口平台时,立即关闭出入口,引导乘客使用其它出入口进出车站。

2.当车站具备通行条件的出入口少于2个时,关闭车站,引导疏散车站滞留乘客。根据水位上升速度,研判出入口积水在一定时间内接近防淹挡板最高水位线,提前判断并停运所在线路,立即疏散本线路所有车站及列车车厢乘客,转移至安全区域。

3.当风力达9级及以上时,地面及高架轨道线路停运,引导疏散滞留乘客,转移至安全区域。因降雨、内涝等线路积水超过轨面时,列车不得通过。

4.当研判预计车辆段、场积水在一定时间内接近U型槽水位标志线时(根据水位上升速度),提前判断并组织该线停运,并采取相应措施阻止积水倒灌正线隧道。

5.当区间发生因涌水险情危及乘客安全或区间迫停列车无法运行时,应立即停运并组织乘客就近车站疏散。

(二)公共交通运输

1.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响应时,及时调整公交线路,视情况停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山区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必要时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等措施,对学校、工地等区域必要时开通接驳转运服务。

2.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响应时,停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山区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临时接驳等措施;根据属地政府指令实行公交免费乘坐。

(三)高速公路管控

公安交警部门会同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公路运营单位,及时果断采取限速、限流、封道等交通管制。

1.台风来临前,配合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内部安全、应急物资、车辆设备等准备工作。

2.当预计台风将在12小时内正面袭击,或者距沿海地区约150公里时,迅速启动预案,进入临战状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辖区路面风力、雨量等天气情况以及道路通行状况。暂停除应急抢修以外的施工作业,对无法撤除的施工路段,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切实加强现场管控,并督促做好标志标牌等交安设施和施工设备的固定工作。

3.当遭受台风袭击或影响时,应果断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当辖区道路风力达到7级时,临水临崖、高落差、横风影响较大等路段,视情对大中型客车、小微型面包车、危险品运输车、集装箱车和载货超高等车辆实行限制通行。当辖区道路风力达到10级以上或强降雨导致能见度过低时,会同相关部门关闭高速公路。

4.当台风已减弱为低气压后,应迅速配合开展交通恢复工作。

国省道、市政道路等其他等级道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四)水运(港口码头、渡口船只)

属地海事部门启动海上防台I级响应时,所有港内船舶全部停止航行。锚泊船应保持船舶关键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船长上驾驶台指挥,在船人员做好值班值守,防止船舶走锚;停靠码头船舶应备妥主机,加强系固,防止船舶断缆;冲滩避台船舶应加强巡视,防止船舶移位。

当属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台Ⅰ级响应时,所有渡口停止运营,码头停止装卸作业,运输船舶停航。渡口运营单位应对锚(系)泊渡船进行加固,防止渡船移位,并落实渡埠设施防范措施;港口企业在台风来临前做好起吊等设施设备的加固;内河运输船舶要根据船舶抗风等级、通航保证水位、桥梁净空高度、水流等信息,遵照属地交通(港航)船舶管控指令,提早进入安全水域避风,船员要加强值班值守,防止船舶漂移、走锚;沿海运输船舶要及时就近选择安全锚地避风,并落实防御措施。

铁路、空运停运工作由铁路办事机构、民航监管部门按各自行业标准落实。


标签: 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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