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钦州市公安局钦州市交通运输局钦州市商务局钦州市应急管理局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钦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钦州市公安局钦州市交通运输局钦州市商务局钦州市应急管理局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钦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 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城〔202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钦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结合钦州市实际,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钦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钦州市商务局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钦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城〔202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钦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健全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压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生产责任,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混乱、非法经营、储存、倒装、运输和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争取到2022年底,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成立钦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郭迪信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副组长:杨明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韦 毅 市公安局副局长

裴宇昌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邓宗富 市商务局党组成员

吴祥心 市应急局副局长

简 宁 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

成员:曾晓黎市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管理科科长

郑联有 市治安警察支队公共安全大队教导员

潘 健 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安全科科长

叶 盛 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科长

李铨晶 市应急局综合协调科干部

张永聪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张福乾 市城市燃气管理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钦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整治行动和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杨明同志担任。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市场准入整治行动。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证后监管、燃气经营许可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市场监管、燃气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燃气企业的持证条件等现状进行全面梳理,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燃气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实施处罚,并视情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依法公开企业准入和受处罚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开展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整治行动。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排查整治。市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组织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排查整治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情况,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运行维护抢修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重要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情况。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气瓶充装安全排查整治,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情况,督促充装单位依法办理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登记、钢瓶检验单位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以及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去功能化处理。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组织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排查经营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防火间距、水源药剂、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两支队伍(微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建设情况。

(三)开展违法违规运输整治行动。一是开展运输环节整治。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督促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强对涉及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管,强化运输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燃气运输执法检查,重点在燃气运输车辆常出现区域,严查无资质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超载超速及违反禁行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开展配送环节整治。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推行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新零售和高效配送模式,积极打通与用户之间的“最后一公里”,积极探索推行统一送气服务。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督促企业加强送气服务人员和配送工具统一管理,规范设置配送工具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安全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开展气体品质整治行动。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加大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打击惩处力度。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加臭措施,督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加臭工作落到实处。严格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计量管理,加强对灌装秤、压力表等相关计量器具的检定,坚决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短斤少两”行为。

(五)开展用户安全用气整治行动。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完善用户用气管理制度。一是全面推行实名购气制度。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核发用户供气卡、知晓书,完善用户信息档案,建立用户服务管理系统,厘清供用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可溯源。二是落实入户安检制度。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为用户进行一次燃气安全检查,结合检查开展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教育,督促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对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的用户,要积极协助整改,对不配合或无法整改的要坚决停止供气。三是优化用气服务制度。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通过电话、服务手册、网站或其他新媒体等手段,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告知用户,做到明码标价、合理收费;提供送气和安检服务时,工作人员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换液化石油气、安装调压器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

(六)开展餐饮等事故高发场所用气安全整治行动。一是开展餐饮场所用气安全整治。由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对用气餐饮场所进行全覆盖检查,坚持餐饮场所及其主管单位自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和政府部门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灶、瓶、管、阀”情况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场所和周边环境,不得将瓶装液化石油气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督促餐饮场所全面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鼓励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耐动物噬咬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二是开展出租屋安全用气整治。由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辖区出租屋进行全覆盖检查,督促出租屋业主履行用气安全监管责任,将出租屋用气安全纳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格管理,重点排查整治在卧室或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燃气、安装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或未安装有效烟道等违规用气行为。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定期会商、情报互通共享、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积极发动群众、燃气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力量,加强“黑气点”线索收集,从重从快从严打击“黑气”问题,涉嫌违法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一是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无牌无证经营点的打击惩处,由燃气主管部门按照无证经营燃气的行为依法处罚。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查清气源,由燃气主管部门对供气企业进行处罚。二是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行为。对“以车代库”和在出租屋、宿舍内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明显超过自用需求以及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各县区执法部门要及时组织查处。三是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和“倒罐”行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报废但未去功能化钢瓶等行为,依法坚决打击,对“倒罐”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实行“零容忍”。

(八)开展燃气燃烧器具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配合,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定期对各类专业燃气燃烧器具批发销售市场和城乡结合部、镇街的综合性小商超、小电器店等销售场所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销售直排式热水器、质量低劣“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负责督促生产或销售企业在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地设立或委托设立安装维修站点,从源头上杜绝不规范安装。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研究网购燃气热水器、灶具等新业态,并依法对产品质量、安装维修等提出监管措施。

(九)开展农村用气安全整治行动。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等部门,指导属地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并积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会等基层组织,学习借鉴来宾市忻城县古蓬镇做法,切实加强农村用气安全管理。一是开展用气安全宣传。结合事故案例编写宣传内容,通过乡镇圩日、村广播、村微信群等,强化对农村居民,特别是孤寡老人、未成年人等用气安全的宣传和引导,提高村民安全用气意识。二是完善基础台账。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会建立完善辖区内住户、出租户和燃气用户等基础台账,切实掌握辖区内燃气用户、气源渠道、销售网点、购送气方式等基础信息。三是督促企业对其燃气用户完成全覆盖入户安全检查,全面掌握隐患分布、整改进度、整改责任人等信息,严格执行隐患报告制度,确保企业所辖用户的入户安检覆盖率、隐患告知覆盖率达到100%。四是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擅自设点、倒买倒卖、无证经营、“倒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杜绝不合格或超期、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继续使用。严把经营准入关,规范农村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为。

四、提升行业水平,巩固整治成果

(一)推动提升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各县区燃气主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推动提升行业管理手段、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创新。一是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和智能化水平。2022年10月份之前,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全面落实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追踪追溯管理;及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对超期服役的储配站要启动更新改造,未完成改造前要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确保安全。二是推动燃气场站、液化石油气充装区、燃气供应站点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开放数据接口,实现视频和感知数据资源向行业管理部门集中。三是鼓励学习借鉴梧州市“小黄瓶”和桂林市“统一配送”等先进做法,推动液化石油气钢瓶智慧化管理。四是加强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整合燃气、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息资源,逐步解决部门、政府和市场数据资源“单打独斗”和“信息孤岛”问题,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实名登记、信息采集、传输对比、落地查人”的监管目标。

(二)推动提升行业规模化、专业化水平。加大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整合力度。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多而不强”的现状,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牵头积极引导和支持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市场化手段整合一批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差的企业,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设置,构建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

(三)提升行业应急处置水平。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涉燃气事故通报制度,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并同时报燃气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齐抢险设备和物资,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战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信息沟通及传递机制,修订完善应急抢险预案,提高应急抢险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五、进度安排

从2022年2月至2022年1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2年2月)。召开全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会议,部署启动全市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印发全市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治理攻坚(2022年3月至10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工作职责分工,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三)巩固提升(2022年11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和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有效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组织并落实好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区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方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并将各阶段开展工作情况报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县区燃气主管部门主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辖区的实施方案,于2022年3月15日前将方案报送至市城管执法局。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应急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协调配合。一是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县区要积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二是强化区域间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运输和经营。三是充分发挥街道办(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的网格管理优势,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发动引导。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和防范隐患基本技能,引导广大群众关心关注、增强意识、积极参与、自我防范。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请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情况,分别于2022年6月20日前、11月20日前报送至市城管执法局,盖章版及电子版材料发送至qzsrqglc@163.com,联系人及电话:叶石海,0777-*******187*****617

标签: 市场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局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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