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大人社发〔2022〕4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印发,4月14日正式施行。
一、制定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对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立、备案、销户以及差异化管理等环节,进一步明确了操作步骤及经办业务所需提供材料目录。
二、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项目:(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项目;(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项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
《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项目(工程/标段,下同)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三、主要内容或主要条款说明
《办法》共5章30条,包括总则、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使用、工资保证金监管、附则等主要内容。
总则主要阐述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专用账户的定义、保证金存储形式、需开立的工程项目范围、经办机构等。
工资保证金存储章节主要对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户条件、备案程序、存储额度、差异化管理、银行保函等进行具体规定。
工资保证金使用章节主要规定了保证金使用条件、补足、账户撤销条件及程序、清查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工资保证金监管章节主要规定了专款专用、违规责任、管理台账、政府工作人员违规责任等。
附则主要规定了参照执行领域、正式实施日期、制度实行前已开立账户的管理等。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存储责任主体发生变化
《办法》规定,只有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需要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开发单位不再需要存储。
(二)账户开立由事前审批变为事后备案
《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按规定存储保证金,并于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政府不再直接参与账户监管
《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经办银行签订《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政府不再参与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四)经办银行范围扩大到全市
《办法》规定了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银行机构、保险机构的相关资质条件,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条件与16家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开展了经办业务合作,目前经办银行机构网点达到598家,覆盖全市12个地区,企业可就近选择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五)存储比例进一步优化
《办法》规定,存储比例设定在1%-3%,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办理保证金业务之前,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降低50%的存储比例,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存储比例提高50%,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存储比例提高10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针对同一个企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项目的,新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可以适度下调0.5个百分点,但不能与差异化政策同时执行。
(六)保障存储资金收益
《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正式引入工程保证保险
《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替代。
(八)专户销户条件由竣工调整为完工
《办法》规定,工程项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可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账户(返还银行保函正本/履约保证保险保单)。
(九)经办方式发生变化
大连市根治欠薪一体化平台正式上线后,企业可以通过平台办理工资保证金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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