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州煤矿安全工作“反三违”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凉山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州煤矿安全工作“反三违”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凉山州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州煤矿安全工作“反三违”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依法治安”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牢固树立“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理念,按照省、州202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以及《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工作“反三违”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115)要求,结合凉山实际,决定在全州煤矿企业开展“反三违”专项活动。现将《全州煤矿安全工作“反三违”专项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凉山州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全州煤矿安全工作“反三违”专项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发展理念,全面降低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风险,提升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能力,推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和依法治安工作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根据全省煤矿企业开展“反违法、反违规、反违章”专项活动(以下简称“反三违”专项活动)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扎实的“反三违”活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动态清零。
(一)2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动态清零
1.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违规使用火工品的行为;
2.“六假六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行为;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行为;
4.瓦斯超限、暴雨蓝色预警不立即停产撤人的行为;
5.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冒险组织生产作业的行为;
6.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弄虚作假的行为;
7.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行为;
8.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手续或在建设期间组织生产的行为;
9.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或隐患整改期间组织生产的行为;
10.违法违规发包承包采掘工作面或井下工程的行为;
11.修改、删除、屏蔽各类监测数据信息和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的行为;
12.职工未经培训合格或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
13.入井作业不携带人员位置监测识别卡的行为;
14.入井带班领导空岗、脱岗的行为;
15.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组织生产的行为;
16.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全不齐组织生产,未按《安全生产法》制定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
17.违规启封井下密闭(井巷、采空区、禁采区、积水区、火区)的行为;
18.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瓦斯防治作业、石门揭煤作业,掘进工作面未实施物探、钻探措施,未执行探放水基线、防突基线“两把锁”管理制度进行采掘作业的行为;
19.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行为;
20.未按《安全生产法》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重大风险未有效管控组织生产作业,不如实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煤矿企业习惯性违规违章行为动态清零
1.未及时更新图纸、资料的行为;
2.斜井提升过程中同时行人的行为;
3.放炮作业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未分别检查瓦斯的行为;
4.区队长、班组长、瓦检员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的行为;
5.煤(矸石)仓堵塞处理采用明炮或糊炮,以及人员进入煤仓、溜煤(矸石)眼处理堵塞物的行为;
6.不随身佩戴自救器的行为;
7.采掘作业前不“敲帮问顶”,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不加强支护,以及空顶作业的行为;
8.掘进工作面碛头不采用前探梁等超前支护的行为;
9.各类设备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不及时更换或继续使用,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行为;
10.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及电缆,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等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行为;
11.采掘工作面未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生产期间不使用,以及不清扫、清收、冲洗煤尘的行为;
12.擅自关停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功能、闭锁功能失效的行为;
13.未定期调校、检测传感器,调校未使用标准气体、空气样,以及调校过程操作不当引起瓦斯(一氧化碳)超限报警的行为;
14.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上锁的行为;
15.班组长、放炮员放炮前后未对爆破地点装药连线和残炮、拒炮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炮烟未散尽提前进入放炮现场,一次装药分次起爆,以及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回炸药库的行为;
16.不按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瓦斯的行为;
17.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架空乘人车的行为。
(三)建立健全“反三违”11项长效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反三违”诚信承诺制度;
2.建立健全“反三违”常态化警示教育制度;
3.制定完善“三违行为”红线清单;
4.建立健全“反三违”自查自改制度;
5.建立健全“反三违”监督检查制度;
6.制定完善“三违行为”对照检查清单;
7.建立健全“三违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8.建立健全“三违行为”内部考核奖惩制度;
9.实行“三违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10.建立健全“反三违”工作总结评估制度;
11.建立健全“反三违”工作动态报告制度。
二、活动时间
2022年4月至12月。
三、主要内容
(一)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
所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员警示教育会议。
1.集中观看以下典型案例教育警示片
攀枝花肖家湾煤矿“8·29”瓦斯爆炸事故、泸州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重庆能投松藻煤矿“9·27”火灾事故、川煤集团杉木树煤矿“12·24”透水事故、湖南源江山煤矿“11·29”透水事故、山西左权石港煤业“3·2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河南新密市两起瞒报较大事故和达州观音煤矿“1·26”非法违法生产事件等警示教育片。
2.集中学习以下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以及省厅即将印发的《关于加强升级改造煤矿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3.集中传达近期典型案例通报
对今年以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省应急厅印发的事故通报,特别是近期印发的《关于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强化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62号)、《关于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涉险事故的通报》(矿安川〔2022〕29号)、《关于广元市利州区金珠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通报》(川安办函〔2022〕30号)、《关于达州市大竹县堡子煤矿事故情况的通报》(川应急函〔2022〕103号)等要全文传达学习,并对照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4.交流学习心得体会
在煤矿全员警示教育大会上,煤矿业主、矿长要作表率,各级管理人员、从业职工全员逐一汇报交流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影响的认识,反省自己思想防线是否筑牢,安全意识是否到位,自我约束是否严格,全面反思“两个至上”理念是否入脑入心,安全发展摆位是否正确,学法守法是否持之以恒,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明确转变意识、转变作风、规范行为的具体举措。
(二)常态化开展对照自查自改
煤矿企业要每月对照2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以及《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四川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煤炭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煤矿安全责任清单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列出违法行为清单、违规行为清单、违章行为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建立阶段整改进度台账,动态上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分矿建立煤矿自查自改进度台账,不间断地跟踪检查煤矿的整改情况,防止假整改和弄虚作假行为。
(三)全面制定行为红线清单
煤矿企业严格对照2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及《四川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四川省煤矿企业触碰安全生产“红线”实施行政处罚“底线”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主要内容,结合本企业习惯性违规违章行为,分层级制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红线清单,配套制定严格的追责问责清单,形成“不敢违”的高压态势。
(四)建立“反三违”工作长效机制
1.煤矿企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责任清单、安全检查清单和岗位操作清单,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包括“反三违”诚信承诺、自查自改等11项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加强过程管控,形成“不能违”的工作格局。
2.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包括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规范、举报奖励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内的长效工作机制。
3.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将“三违”纳入风险研判管控的内容,动态掌握、全面分析,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及时采取措施,严防因“三违”导致事故。
(五)常态化监管执法检查
州、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企业开展“反三违”活动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执法计划。
1.重点检查是否存在2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检查煤矿企业11项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红线清单制定情况、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开展情况、常态化对照自查自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三违行为”调查处理处罚及责任追究情况。
3.对2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以及新发现的“三违”行为要立即法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六)责任追究
1.煤矿企业对自查发现的“三违”行为,要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市)汇总报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2.州、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煤矿企业2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并责成企业内部实施责任追究,挂牌督办,跟踪处理。要加强部门协作和加大行刑衔接的工作力度,对涉嫌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违规使用火工品等严重行为要及时移送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处理处罚,对发现煤矿企业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人为甩掉(或关闭)各类保护装置、以及篡改、屏蔽监控数据等方面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反三违”工作推进不力的,将进行约谈、通报,并严肃追责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州应急管理局成立煤矿安全工作“反三违”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人员为成员。各产煤县(市)应急管理局和各煤矿企业均要对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精心统筹、全面谋划,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有序有效组织开展“反三违”专项活动,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违”行为动态清零。
(二)制定方案。各产煤县(市)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煤矿安全“反三违”专项活动方案,要明确“反三违”专项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措施。全州煤矿安全工作“反三违”活动不分活动阶段,警示教育、自查自改等工作要坚持常态化推进,各类红线清单、制度清单要不断修改完善。
(三)强化监督检查。州应急管理局将对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反三违”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将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发出《提醒敦促函》。
(四)总结评估。年底前,各煤矿企业要对“反三违”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处理处罚情况、取得的实效、建立的长效机制等进行认真的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属地应急管理局。属地应急管理局在煤矿自查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对本区域专项活动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开展取得明显成效的煤矿给予通报表扬,对走过场搞形式的煤矿要推倒重来,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反三违”专项活动总结评估报告于2022年12月25日前报州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赵含呤,电话:151*****550,电子邮箱:**********@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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