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贺州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贺州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2〕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2022〕4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22年贺州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贺州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行为,努力提升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农办牧〔2022〕6号)、《2022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监督抽查、产品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检打联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饲料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监测任务。全年计划监测50批次。其中市本级20批次,县(区)级30批次。各县(区)承担监测和抽样任务(见附件1)。

2.监测对象。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重点抽检一定数量本地区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适当增加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企业的抽检比例;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

3.监测项目。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见附件2)。抽样要求、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见附件3)。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等产品质量保证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 *****-2017)中规定的铅、砷、真菌毒素等需要持续关注的安全性指标。

4.抽样及结果报送。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抽检,规范复核检测流程。各县(区)、承检单位要规范抽检工作流程,及时向被监督抽查对象发送检测报告,保证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程序合法合规。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送样前应填报《饲料质量安全抽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并发送到hzxmz*******@163.com。市农业农村局应分别于2022年6月15日、1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总结(含监测结果和不合格结果,见附件5-6)报送到自治区饲料监测所。

5.复检要求。被监督抽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申请复核检测,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按照复检程序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申请的被监督抽检企业承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验结果。复核检测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国家级饲料检测机构检验。

6.结果处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检测结果,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后,应及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督促所属县(区)农业农村局对被抽样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实施处罚或案件移交,并及时将查处移交结果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接受检查。

1.检查内容。包括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具体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现场检查表》(另发)执行。

2.工作方式。

一是开展现场检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天。

二是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要求填写现场检查表,通知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农业农村局人员签字确认。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全面、准确记录受检企业存在问题,与受检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前回避。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各地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受检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后,要及时跟进,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

(三)饲料质量安全飞行检查

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重大问题线索,组织自治区、市、县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涉事企业进行突击飞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采集的样品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负责检测,现场采样和资料核查过程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有问题检测结果报告后,立即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四)饲料标签专项检查

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全面强化对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一是全面加强饲料标签监管制度宣贯。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监管执法机构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面向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方,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有关人员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帮助使用者提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的能力。

二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自纠行动。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对照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

三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检查内容见附件7。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各县(区)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于2022年11月10日前完成,11月30日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将工作总结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到位的重要体现。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强化检打联动。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要抓典型案件查处,震慑、教育和引导企业遵规守法,确保通过监督抽查取得保障质量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升执法权威的良好效果。

(三)保证工作质量。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和问题查办情况,提升依法监管能力,确保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与畜牧科联系人:徐超波,联系电话:*******,电子邮箱:hzxmz*******@163.com。

市动物产品与饲料兽药检测中心:王孝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hzyk8557@126.com。


附件:1.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样任务分配表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3.抽样要求、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4.县(区)饲料质量安全抽样情况汇总表

   5.2022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汇总表

   6.2022年不合格饲料监测结果汇总表

   7.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关联文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质量安全 饲料 方案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