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一、债务人名称: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华粮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二、所在地:鄂尔多斯市
三、债权情况
基准日:2022年3月31日单位:元
企业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息余额 | 孳息 | 代垫费用 | 债权总额 |
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64,390,111.44 | 23,014,035.52 | 37,747,168.07 | 96,781.00 | 125,248,096.03 |
内蒙古华粮粮食物理有限公司 | 105,049,194.00 | 1,921,136.12 | 37,953,644.21 | 557,200.00 | 145,481,174.33 |
合计 | 169,439,305.44 | 24,935,171.64 | 75,700,812.28 | 653,981.00 | 270,729,270.36 |
四、债务人概况
(一)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1*****76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苏爱存,注册资金*****.******万元,成立于2004年10月18日,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旗薛家湾镇通达路北中正大厦6-7层,登记经营范围:商业批零、化工、铁合金产品、机电电子产品、服装加工装璜、环保产品开发研制、煤炭仓储、购销;载重汽车、工程机械销售;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劳务代理服务;土石方施工;管道安装工程等,登记机关: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二)内蒙古华粮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1*****670******M,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郝永胜,注册资金:2000万元,成立于2008年4月8日,注册地址: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广银店社西臭海子,登记经营范围:粮食收购、仓储、装卸、农副产品购销、加工、化肥、农地膜经销,登记机关: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五、保证人情况
(一)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鄂尔多斯市千秋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连祥、孙玉玲、西乌珠穆沁旗哈达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保证人对债务人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
(二)内蒙古华粮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保证人: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健隆淀粉有限公司、内蒙古康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郝永胜、王强对债务人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
六、抵押物概况
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物:无。
内蒙古华粮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抵押物: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楼A座2304,建筑面积585.18平方米。
七、资产亮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
八、诉讼及执行情况
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6月1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1执8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内蒙古华粮粮食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5月10日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下达(2017)内0622执1848号执行裁定,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九、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十、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十一、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4月14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十二、处置方式:单户或组包公开竞价处置。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十三、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面对各界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者购买资讯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上述债权在公告有效期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
联系人:诺先生、张先生 联系电话:0471-*******、0471-*******
监察审计人员:谭先生 联系电话:0471-*******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余额、抵债资产,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城内蒙古分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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