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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应急管理局台江区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台江区应急管理局台江区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
******.jhtml">福州市台江区应急管理局台江区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 | 2022-04-15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台江区应急管理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FJBS[GK]*******的福州市台江区应急管理局台江区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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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叁万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 天内交货,承保期1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49号;
4.3交付条件: 保单生效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保障方案 保险责任 分项保额 累计责任限额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 (二)保障要求 1、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台江区)内因发生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居民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发放或支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医疗费用,保险人须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台江区)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居民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发放或支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医疗费用,保险人须负责赔偿。 3、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台江区)内举行的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居民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发放或支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医疗费用,保险人须负责赔偿。 4、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台江区)因高空坠物导致居民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发放或支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医疗费用,保险人须负责赔偿。 5、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台江区)由于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与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原因导致居民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发放或支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医疗费用,保险人须负责赔偿。 6、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自然灾害时,被保险人或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门指派的抢险救灾人员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遭致人身伤亡的,经自然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险人发放或支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医疗费用,保险人须负责赔偿。 地震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8、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居民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但不包括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安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9、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法律费用),保险人须负责赔偿。 10、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 项目 伤害等级 赔偿比例 (按责任限额的%) ①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 ② 二级伤残 90% ③ 三级伤残 80% ④ 四级伤残 70% ⑤ 五级伤残 60% ⑥ 六级伤残 50% ⑦ 七级伤残 40% ⑧ 八级伤残 30% ⑨ 九级伤残 20% ⑩ 十级伤残 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等级系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标准。 11、责任免除 11.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6)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7)居民实施的自伤、自残、自杀行为。 11.2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居民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导致自身遭受的人身伤亡; (2)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已经负责支付的医疗费用; (3)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 (5)财产损失; (6)承保区域范围外发生的损失; (7)间接损失; (8)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服务要求 1、乙方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2、能按甲方的要求做好服务。 3、若有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到理赔现场需要的,保险公司应无条件及时派人 赶到现场完毕。 4、中标人应尽到相应的宣传义务,保险的宣传工作。包括:乙方须将保险赔偿相关事宜制成宣传海报,分发配送至台江辖区范围所有社区及企事业单位;乙方应在市内提供10万条群发短信就台江区该项民生公益保险进行大力宣传;乙方应配合甲方在台江区内一年开展一至两次大型线下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知晓度;针对意外死亡的人员及火灾受损户,乙方应及时代表甲方上门送赔款及开展慰问活动,增加甲方在民生项目工程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乙方须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与甲方沟通协调本保险项目具体事宜。乙方须与甲方建立长期联络机制,每季度将赔偿数据(包含赔偿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赔偿项目、赔款金额等)及时更新报送甲方。 (四)增值服务 乙方提供如下符合相关规定的11项增值服务: 1、提供法律援助 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需要法律援助,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为被保险人提供及时、便利、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2、提供防灾防损物资 我公司将为本项目提供一定的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急救包,用于现场的风险防范。同时还购买水泵、沙袋等为抗台防洪做好物质准备。 3、建立灾害治理及安全生产风险专家库 为更好地落实全区灾害治理及安全生产的风险管理等各项配套服务工作,我们将在公司内部以及我公司建立的专属专家库、合作的再保险公司里挑选具有丰富风险管理、培训经验的专家和骨干共同组建风险管理团队,负责本项目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聘请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专家,在重大危险源等风险较大的节点,进行风险巡查,针对运营期中风险管控要点提供专业建议,供被保险人参考。 4、定期组织培训 我公司承诺将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及技术人员,为该保险项目相关人员举办不定期的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包含:保险知识培训、急救培训、防灾防损培训、风险管理知识培训等,以便为进一步提高福州市台江区应急管理局台江区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相关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 5、极端天气提醒及现场检查工作 我公司将联合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建立全方位的灾害预警系统,在灾害来临前为本项目提供极端天气灾害防御服务。如在地震、台风、暴雨、暴风、雷暴和冰雹等极端自然灾害来临前,通过*****客户服务平台及时向福州市台江区群众发送5万条以上的灾害预警预报手机短信,及时提醒客户加强风险管控,做好灾前预警工作。 在福建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后,我公司现场服务人员将主动进驻现场对保险标的的防汛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提醒、协助被保险人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应对措施,努力将营销降到最低。 6、保险园地宣传栏 为扩大保险服务的涉及面和影响力,我司将利用宣传海报、折页等入户入社区进行宣传。在台江区宣传栏设置“保险园地”,包括防台、防涝、防雷、应急救助等案例分析等内容,力争将风险保障意识深入人心。 7、上门理赔及免费提供采集等级鉴定 出险后,派专人上门收取索赔材料,并安排专人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包括对查勘定损人员查勘时效、服务态度、工作技能的满意度等。赔付结案后,理赔服务小组将实施第二次回访,回访内容主要为赔付时效、客户满意度等。 如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情况,我公司可提供专业的人伤鉴定、伤残鉴定,无需到相关部门做专业的鉴定报告,以此减轻被保险人时间和金钱压力。 8、紧急转运服务 业主人员在现场发生意外伤害后,我公司可协助联系急救机构负责紧急转运到就近的医院。 9、医疗跟踪服务 对涉及人伤事故的案件,我公司将派专职医疗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定期到医院对伤者进行探视和慰问。 10、收集风险事故案例 我公司将充分利用本身和国际保险行业资源,注重对民生类事件的收集和分析,通过一定的形式,提供给招标人借鉴,并在招标人有需要的情况下,协助共同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工作。 11、编制工作动态信息 为使项目业主相关领导充分了解保险服务工作动态,我公司承诺及时将保险服务详情诸如防灾防损、培训、风险事故、赔案处理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呈报。 (五)防灾防损基金投放 防灾防损基金为含税保费的5%,应在保险期限内由乙方提交甲方。具体使用办法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执行。 (六)火灾救助补偿标准 对因火灾导致房屋受损的人员给予救助补偿,原则上火灾受灾户救助款以每户5000元为限,根据受灾情况不同分为3个标准: (1)完全烧毁户:指房屋完全损毁的业主,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款。 (2)部分烧毁户:指房屋卧室完全烧毁或全房损毁三分之一的业主,一次性给予3000元救助款。 (3)小部分烧毁户:指部分房屋烧毁或因灾场扑救需要致使房屋受损(小于三分之一)的业主,一次性给予2000元救助款。 最终补偿以街道提交申请报告区应急管理局通知为准。 (七)转移安置费用补偿标准 遇自然灾害或火灾需要转移安置的,对需要转移的群众给予一定转移安置费用,每户补贴230元/天,上限20天,以街道提交申请报告区应急管理局通知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保单生效后,投保期期间发生需要理赔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理赔。。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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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签订合同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22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2月28日二十四时止。。
10、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服务期内完成,视为违约,并追究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5)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附加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附加自然灾害救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附加安置费用救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附加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保险条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2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台江区应急管理局 | 乙方: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台江区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3号保险大厦 |
单位负责人: | 江思毅 | 单位负责人: | 骆少鸣 |
委托代理人: | 游心楚 | 委托代理人: | 叶泳 |
联系方法: | 0591-******** | 联系方法: | 136*****744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福州台江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 |
账号: | 423*****0665 | 账号: | 140*****090******** |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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