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湄洲湾石门澳污水处理厂二期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运营一体化(EPC+O)(800,000元)
莆田湄洲湾石门澳污水处理厂二期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运营一体化(EPC+O)(800,000元)
文件编号 | E350*****012000*****001Z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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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2-05-07 08:30:00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网上提交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8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2022-05-07 08:30:00 | ||||||||||||||||||||||||||||||||||||||||||||||||||||||||||||||||||||||||||||||||||||||||||||||||
开标地点 | 开标室(4) | ||||||||||||||||||||||||||||||||||||||||||||||||||||||||||||||||||||||||||||||||||||||||||||||||
开标方式 | 待定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否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0001-01-01 00:00:00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暂无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莆田湄洲湾石门澳污水处理厂二期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运营一体化(EPC+O)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莆田湄洲湾石门澳污水处理厂二期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运营一体化(EPC+O)(招标编号:E350*****012********),现就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答复以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 问题1: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类似工程业绩1个,请问这个业绩必须要牵头人提供还是联合体任一方提供都可以? 答:须牵头人提供。 问题2:连续缠绕玻璃钢夹砂管能否选用莆田本地品牌,其他材料设备品牌能否全部选用莆田本地品牌,谢谢。 答:按招标文件中关于品牌的约定内容执行。 问题3:3.3.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书应约定由联合体负责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牵头人可将主体工程设计进行分包,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此条不合理,有限制投标嫌疑。1.请问是否有相关公文规定,可限定联合体牵头人仅为主体工程施工的一方?建议改为联合体牵头人可由负责主体工程设计或负责主体工程施工的任意一方担任。2.请问为何只有主体工程设计可以分包?建议改为投标人将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且其资质应当符合上述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1、水价极不合理,无法满足正规企业保证稳定达标运营的正常开支。与可研和初设相差甚远,纯工业污水厂由于进水水质的原因,所需的药耗、电耗是比较多的。加上本项目建设所在地临海且是回填土的性质,设备容易被氯化,大修维修费是比较高的。且二期规模是一期的3.5倍,所需的运营成本也是一样的,应区别对待。 2、转正式运营条件太苛刻,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是两家企业,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而且本身项目是属于轻资产的类型,不应把环保验收作为正式转商运的条件,环保验收流程多,时间长,本项目最长的运营期只有5年,建议应在项目完成完工验收且连续水质检测达标72小时候即可转正式商运。 3、类似运营业绩设置运营规模超过1万吨/日即可得满分,本项目一、二期总规模4.5万吨/日,且是工业污水处理厂,对未来的运营企业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不仅要有专业的运营经验,类似运营业绩应该贴近标的额,3.0万吨/日,而非1万吨。 4、运营部分评分因素(2.2.4),原文“运营业绩包括委托运营、BOT、特许经营、ROT、TOT、PPP中其一的合作模式,投标人须提供签订的协议书以证明其运营业绩,协议书内容需体现由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负责运营任务的一方负责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营的内容,否则业绩不计“。此项协议书不能完全体现运营业绩内容的须提供业主证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请问PPP类型项目是否可以作为本项目要求的类似业绩。另外,提供的业绩无法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但是可以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是否可以满足要求? 答: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工程项目不可以作为本项目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工程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 问题6:本项目为EPC+O项目,在接受联合体的情况下,仅接受施工单位牵头,已经排斥了大部分的企业。同时在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3.7条款,要求投标人具有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但加分项却修改为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明显是为少数单位量身定做。因此:1、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3.7条款修改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污水处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2、招标文件P7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负责工程总承包任务的一方)可以提交下列第1种的类似工程业绩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独立投标人 或联合体负责工程总承包任务(包含主体工程设计任务和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一方可以提交下列第1种的类似工程业绩”。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7: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几处地方明显有设置门槛、排斥一般投标人的嫌疑,为显公平,请考虑以下建议: 1、联合体牵头人改为:负责主体工程设计或负责主体工程施工的任意一方可为联合体牵头人, 2、项目分包改为:联合体牵头人可将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3、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的任一方均可以提交类似工程业绩。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8:招标清单中所有无缝不锈钢管均须采用S316标准的材料,因市场上生产316不锈钢厂家相对偏少且市场采购价格较高,本次招标清单单价严重偏低,建议调整主材价格(如108*7的316不锈钢管综合单价218元/米,而实际主材价达到600元/米左右)。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9:招标文件提供的模拟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模拟清单与计价表”中清单工程量均为1,综合单价项还有数据,是否投标模拟清单(已标价模拟清单)按此模拟清单填报(即清单工程量均为1,综合单价项自主填报),若是,则模拟清单仅体现了单价,如何体现EPC投标总价(因招标文件P267投标函中要体现建筑安装工程费,且还涉及评分计算)。是否投标模拟清单中的总价需要与P267投标函中报价一致? 答:投标人报价时,工程量按最高投标限价文件中的工程量填报,投标函按投标人对模拟清单的报价进行填报。 问题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1” 要求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但“四、详细评审、评标结果及投标人排序情况”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实施暗标式评审”并没有给出暗标格式,请问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该如何编写? 2、“投标人须知”中的“投标文件的组成”中要求技术文件应包括①承包人建议书②承包人实施方案③运营管理方案,但“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二节 商务文件”的“五、其他资料”要求“关于运营部分的评分内容要求的材料在此处提供,包括运营管理方案”。请问运营部分的材料以及管理方案,在“五、其他材料”和“第三节 技术文件”两处都要编写? 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的组成”中“3.1.1资格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包括“(12) ‘类似运营业绩’情况表”但“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并未明确资格项包含运营业绩,请问运营业绩是否属于资格项? 4、“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一节 资格文件”和“第二节 商务文件”均有“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请问运营业绩是否需要填写在这两处表格?如若不填写在此两处,将在何处填写? 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投标有效期为“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90日历天”,但“第二节 投标人须知”中的“3.3 投标有效期” 写明“投标有效期为120天”。请问投标有效期应为多少天? 答:1、技术文件(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及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2、运营部分的材料以及运营管理方案,在“五、其他材料”处编写;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1条“投标文件的组成”调整,具体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4、运营业绩证明材料在商务文件“五、其他材料”中提供,格式自拟;5、投标有效期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为准。 问题11: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第17.3.1.(2)条约定:施工图设计范围内且模拟清单中没有合同单价的工程量及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承包人编制该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作为过程进度付款依据。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50%拨付。建议增加第三方造价咨询审核时间节点,且付款比例与主合同内已有清单的工程量付款比例保持一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4)业绩评分标准(3分)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3分)第1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3分。 质疑问题: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加分项中未设定处理规模。 在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7)“类似运营业绩”加分项中,要求工业污水厂处理规模为*****吨/天方可得满分。建议对本节2.2.4(4)“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加分项中工业污水厂处理规模的吨位进行设定,以便与类似运营业绩中的设定内容相匹配。 答:按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执行。 问题13:招标清单中第155、214项中填方来源运距3km以及15km综合单价均为9.59元/m3,较市场价格偏低,建议调整。第3285填方(砂石)单价为79.65元/m3,与市场价格不符,建议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4:因本招标文件中约定,承包人实施方案部分评分分数为0分,本次投标是否需要提交承包人实施方案相应资料?如需提供,是否有暗标文字格式要求? 答:本项目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采用合格制评审,需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相应资料。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及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问题15:1、招标公告2.5中工期要求为 “建设工期为360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出水水质经第三方连续3天检测合格之日止,包括设计、施工周期、调试周期)”不合理,无法在如此短时间内完成本工程建设。1、初步设计文件明确本工程用地是由淤泥吹填而成,地质条件极差,工程建设前,地基处理须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2、本工程工艺流程长,建构筑物共计25个,部分单体结构复杂,工程量及施工难度较大;3、要求360天内不但竣工验收且出水要合格,意味着主体工程要提前2-3个月完成,本项目为工业废水,工艺复杂,各处理单元(尤其生化系统)的调试难度大耗时久。若只关注项目进度,极容易出现类似地基沉降等质量问题,后期补救更为麻烦。综上,建议招标文件工期更改为540日历天。 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4(4)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3分),设置欠妥建议更改。类似业绩现要求为“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项目”,没有规定污水厂的规模,(1)本工程的规模为3.5万吨/天,属于规模比较大的工业废水项目,实施难度和影响力都较大。许多工业废水处理规模为几十吨、几百吨,同样也能满足此业绩加分项要求,起不到区分优劣的作用;(2)现业绩要求为“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项目”,其中“工业污水”和“工程总承包项目”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指标项,规定业绩的规模数值,可使各家的业绩更容易辨别与评判。 答:按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执行。 问题16:1、招标文件P159“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仅考虑了主材(钢筋、水泥、商品砼)价格调整,而本项目绝大部分投资在设备购置费及安装工程费,占建安工程费的70%左右(约*****万元),涉及物价波动调整的土建费仅占30%(约*****万元),故物价波动仅考虑钢筋、水泥、商品砼不合理,建议再加上设备及钢管等管材。 2、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三、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及“四、建设工程发承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作为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代理机构未编制清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列出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按此文件要求,主要材料和设备累计比例至少70%以内的承包风险应控制在±5%以内,即超过部分应风险共担,最主要的就是设备购置费。故招标文件P159“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仅考虑了主材(钢筋、水泥、商品砼)不妥,应按此文件调整。 3、招标文件P159“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中“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此处未明确价格基础,是以何时何地的什么价格水平作为对比基础,是否均按信息价对比?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2、按招标文件执行;3、均按信息价对比。 问题17:3、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第16.1条约定:仅考虑主材(钢筋、水泥、商品砼)价格调整,除此之外的材料价格变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调整。因本工程安装造价占比大于土建装饰工程,且焊接钢管、不锈钢管材料多,该类材料市场波动幅度大,建议增加该部分材料调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8:1、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第17.3.1.(2)条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支付:承包人应在每月的25日之前向咨询人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咨询人必须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申请报告后7个日历天内审核确认,发包人在收到咨询人审核确认意见后7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并于审核完毕后14个日历天内按下列要求拨付进度款,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因清单中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未单列,如设备仪器等采购进场但未安装完成,该采购设备仪器是否计入已完成工程量范围?因大型设备仪器造价占比较大,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设备采购付款节点。 答: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与工程量进度款支付节点一致,完成安装后才算完成工程量。 问题19: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 建设部分评分因素” 中的“10 2.2.4业绩评分标准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类: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负责工程总承包任务的一方)可以提交下列第1种的类似工程业绩 。第1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工业污水处理厂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3分”。 该内容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包含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类的项目,请给予明确。 答:“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包含“施工总承包”合同类的项目。 问题20: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 运营部分评分因素”中的第“132.2.4 综合能力 类似运营业绩: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负责运营任务的一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承担过一项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营项目业绩的,处理规模在5000吨/天(含5000吨/天)至*****吨/天(不含*****吨/天)之间的得3分,处理规模在*****吨/天(含*****吨/天)以上的得6分,本项目满分6分。 注:1、运营业绩包括委托运营、BOT、特许经营、ROT、TOT、PPP中其一的合作模式,投标人须提供签订的协议书以证明其运营业绩,协议书内容需体现由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负责运营任务的一方负责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营的内容,否则业绩不计。 2、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注明查询网址、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以及运营项目合同关键页扫描件,以上材料中须体现相关指标要求,否则,该业绩无效。 3、若提供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担的项目业绩的,不给予加分。” 我方质疑:招标文件对运营业绩的界定存在歧义,或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存在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况。 (1)根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的运营业绩包括了BOT、PPP等合作模式的运营业绩,同时又注明了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担的项目业绩不认可,这两者存在矛盾。因为BOT、PPP项目均是由公司中标后,中标公司需要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或项目公司,业主通过与该新设立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特许经营权,BOT/PPP项目中标公司再通过该新设立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进行发包建设、运营等。因此,对于BOT、PPP合作模式的中标公司或其子公司运营业绩,应给予认可。 (2)招标前五年内的运营业绩界定存在歧义。因为运营业绩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1种情况-运营业绩于5年前已在投运且在招标公告日之前的近5年内一直在运营的项目;第2种是运营业绩已于5年前已在运营但在招标公告日之前的近5年内已运营结束并移交的项目;第3种是运营业绩是在招标公告日之前的近5年内开始运营但在招标公告日之前已经结束运营并移交的项目。以上情况的业绩,均是真实客观的事实,也是能证明投标人具有运营实力的业绩。应给予认可。 (3)招标文件要求运营业绩提供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注明查询网址、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等材料。从客观事实、实事求是角度出发,运营业绩有直接委托、公开招标委托、非公开招标委托等多种方式的业绩,其中直接委托、非公开招标等运营业绩没有网址可查询,或者公开招标的项目没有网上公示,但可以开具业主证明文件以及运营费用交易往来等佐证资料。能提供以上佐证资料的应给予认可。此要求存在违背客观事实,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符合《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1:运营报价服务费字面的理解意思是:针对一二期共同管理的运营服务费,是否只包含电度电费、药剂费、自来水费、污泥处置费?污水处理固定服务费,是否只能按照一期550万元/年,二期800万元/年上报,否则废标? 答:污水处理服务费主要包括电度电费、药剂费、自来水费、污泥处置费等。一期污水处理固定服务费按550万元/年进行报价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二期污水处理固定服务费按800万元/年进行报价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问题22:招标文件P71业绩评分标准中要求的“第1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工业污水处理厂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3分。” 问1:提供的类似业绩是工业污水改造工程的是否符合要求? 问2:上述类似业绩是否包含PPP、BOT、BT及投融资建设项目? 答:1、不符合要求;2、不包含。 问题23:招标文件中的总承包业绩,负责运营任务的一方要求承担过一项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营项目业绩,处理规模在*****吨/天(含*****吨/天)以上的得6分,而在对建设部分中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仅要求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并不对施工业绩处理规模进行设定,请澄清一下,是否在对招标条件的同一项目中进行差别信息要求,是否也应增设建设部分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处理规模。 答:按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执行。 问题24:尊敬的招标人并代理: 1、第一章 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1/1.11.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要求投标具备的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施工范围包括“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的施工、安装”,即除了“污水处理主体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内容外主要还包含“机电设备安装”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内容,且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内容造价至少占本项目建设部分造价的一半。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规定“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资质标准中规定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其承包工程范围不包含各类机电工程的施工。 资质标准中明确“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机电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机电工程的施工”。本项目中机电工程施工造价超过3千万。 故我方在此提出质疑,本此招标范围既然同时包含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内容,为何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中只提到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而不要求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此情况是否不符合住建部资质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中明确“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故次此招标文件中第一章 招标公告 3.7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及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4)“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中描述的“工程总承包”是否指的是上述文件中阐述的定义? 3、招标文件中写明: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请问:若我单位提供的业绩未在上述平台查询到信息或查询的信息指标不满足要求,但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工程造价结算书、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各类资料均满足要求。此情况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业绩资料是否认可? 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4)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请问“工业污水处理厂”是否指的是全部处理工业废水的工业污水处理厂,不能含有生活废水。 5、根据评标办法技术文件中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都为:0分,请问能否投标期间不提供技术文件(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投标后由中标单位提供。 6、进水水质 1):对于永荣科技二期(重点)和其他几家企业,当地政府是否会继续要求企业在污水站上深度处理? 2):政府对企业的深度处理的程度怎么考虑,比如出水COD和总氮要达到什么样的水平?企业是否会像永荣一期一样配合政府执行? 现场了解到的情况:具体情况为进水COD和TN浓度密切的关系到处理工艺和运营成本,在调研过程中听企业的说当地环保局要求他们把企业排水进一步深度处理,实际看到确实是这样,比如中锦新材料的深度处理在建,预计今年6月建完。这个要求导致了各企业的排水水质大幅低于污水厂的设计进水水质,比如永荣科技一期的排水COD浓度200mg/L,氨氮10mg/L,总氮40mg/L。如果政府对永荣科技的二期不要求上深度处理,那么永荣二期的排水水质不会像一期那么好。至于当地政府为啥要求企业做深度处理,我觉得可能是为了最终出水有个双重达标保障,但是会给企业带来污水处理成本的大幅上升,企业会有抱怨,能不能顺利执行存疑(调研时中锦的人明显有意见)。毕竟设计的进水水质是总氮180mg/L,企业如果不愿意上深度处理将导致进水总氮达到180mg/L时,我们没法切断他们的进水。 7、进水的水量问题。 根据调研石门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可处理水量为:2022年底6300t/d,2023年底*****t/d,2024年底*****t/d,2025年与2024年基本接近。请确认这个水量是否靠谱。 8、涉及到成本的价格。 1)一期工程MBBR填料补充间隔多久?每次补充的体积?MBBR单价? 2)污水现有用电峰、平、谷用电单价各多少?是否有容量电费?自来水单价多少? 3)污泥外运后怎么处置?现实际处置单价多少?是否包括运输费用,运输距离多少? 4)污水厂现在各种药剂采购单价多少?固体28%PAC,阳离子PAM,30%乙酸钠,32%液碱,98%浓硫酸,27.5%双氧水 5)运营费中的固定费用是否包括修复一期道路台阶塌陷带来的维修费用 6)运营期了的电价调整,人工指导工资调整带来的成本增加,价格指数增长是否调整运营费用? 7)药剂中的乙酸钠可以用其他碳源代替,当地是否有一些酒精厂、淀粉厂等其他有简单碳源的企业,政府能否帮忙协调。 9、当地环保局对出水各污染物的监控情况。除了COD、氨氮、总氮、总磷几个常规指标外,其他一些特征污染物指标是否监控?频率怎么样。用来评估是否存在其他指标需要处理。 10、当地的环保税政策和征收标准?污水厂固定费用中的税费包括哪些?是否包括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环保税,还有没有其他税。环保税的征收标准?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污水管网运营维护方案,该部分运营是否需要单独报价? 11、其他关于处理工艺的建议: 1)、进水均为管道压力流,预处理细格栅可以取消; 2)、铁碳微电解设备设置过于保守,且运行容易堵塞,建议取消或者可以自行更换; 3)进水氨氮低,硝酸盐高,建议投标方可自行调整两级AO的池容分配; 4)末端有臭氧+反硝化滤池,建议考虑取消ABR工艺设置; 5)臭氧氧化塔专利各不同,建议总体约定反应时间和材质等,投标方在保证效果前提下自行选择厂家; 6)反硝化滤池技术成熟,招标文件中特定指向性明显,建议在保证效果的前提下,投标方可自行选择脱氮滤池; 7)保证脱氮效果前提下,建议碳源建议可自由选择。 答:1、本项目设置的资质条件符合住建部资质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2、是;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工程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4、按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执行;5、本项目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采用合格制评审,需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相应资料;6、对各排污企业的污水处理工艺不设要求,满足石门澳污水厂接管标准即可;7、石门澳污水厂一期和二期的设计处理水量分别为*****吨/天和*****吨/天;8、1)投标人应自行调研并收集项目信息,自行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2)投标人应自行调研并收集项目信息,自行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3)投标人应自行调研并收集项目信息,自行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4)投标人应自行调研并收集项目信息,自行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5)包含;6)不调整;7)应满足生产要求;9、按属地环保部门要求执行;10、税费的相关问题投标人应自行调研并收集项目信息,自行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厂内污水管网运营含在本项目运营服务费中,不需要单独报价;11、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25:合同模板中没有包含委托运营的内容,是否可以提供委托运营的合同模板。运营合同中建议增加保底水量、调价机制、进水超标范围约定等内容,同时增加若污泥鉴定为危废的协调约定。其中: (1)考虑到前期水量可能不足,建议按照80%设计水量保底。或者运营第一年对实际水量、成本进行评估,按照实际情况核算水价。 (2)如果药剂费、电费、人工、污泥处置费等成本涨价超过5%,建议启动调价机制,双方协议重新核算水价。 (3)投标阶段污水厂污泥处置费是按照普通固废处置核算,如果污泥鉴定为危废,需要按照危废进行处置,双方协调处置价格,并调整水价。 答:委托运营合同内容已在招标文件软件版中,请自行下载。(1)请按招标文件执行;(2)请按招标文件执行;(3)如污泥鉴定为危废,则重新测算并以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标下浮率同比下浮确定。 问题26:压滤机工作8h,且1用1备,设备选500m2压滤机不够,是否当前仅需要按照清单报价即可? 答:按模拟清单进行报价。 问题27:招标文件P190“其他:运营合同在附件中提供”,附件中并没有运营合同。问题2:石门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是否可更换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污水处理采用的工艺,并对工艺进行优化。 答:委托运营合同内容已在招标文件软件版中,请自行下载。处理工艺按初步设计文件执行。 问题28: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类似工程业绩: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请明确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类似工程业绩是否需要满足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0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即提供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答:针对以上问题就关于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的内容设置作如下说明:类似工程业绩内容为“污水处理厂”的为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类似工程业绩内容为“工业污水处理厂”的为本项目评分内容。其他按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执行。 问题29: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点1.4.1/1.11.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 7.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 1 个 (不多于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10 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规定。问:该资格要求业绩为“污水处理厂”与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10 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业绩要求“工业污水处理厂”不一致,请予以明确以哪个为准。 答:针对以上问题就关于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的内容设置作如下说明:类似工程业绩内容为“污水处理厂”的为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类似工程业绩内容为“工业污水处理厂”的为本项目评分内容。其他按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执行。 问题3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规定了类似业绩必须是“(二)、(三)款应当是与标的使用需求和专业技术特征关联、适应的合理条件。”合理条件应当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相近或相同。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问题的批复》(闽建筑函〔2015〕71号)规定不符,闽建筑函〔2015〕71号规定“施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与其设置类似业绩经验所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应,且是工程建设中依法应当产生的材料。否则将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行为,应责令招标人纠正。” 本工程中运营部分已经设置了处理规模指标,那么建设部分的类似业绩建设规模也应当与运营部分相适应,不应该只是运营部分有指标,而建设部分没有指标。若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仍要按原来招标文件设定的业绩规模指标来招标,难免让人有所联想。政府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过程中也应该公平、公正,而不是为了某家企业特意设定,对某家企业有指标的业绩进行设定指标,而业绩指标较小的工程就不设定指标。 答:按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执行。 问题31:招标文件建设部分没有设定类似业绩指标值,只以具有“工业污水处理厂”的业绩就可以得分,会出现只做过“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小额提升或局部改造、造价几百万的业绩参与投标而得分,这样的业绩不能体现投标人具有本招标项目整体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相匹配的实际施工能力和施工经验,与设定类似业绩择优得分的初衷相违背,达不到“设置类似业绩经验所要达到的目的”。本项目并非普通市政项目,污水处理工艺建设成功是整个项目成功的关键,因此不设定建设部分的类似业绩不利于招标人项目的顺利实施,也将限制具有与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相同相近建设经验的投标人公平合理竞争。 且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问题的批复》(闽建筑函〔2015〕71号)规定“施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与其设置类似业绩经验所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应,且是工程建设中依法应当产生的材料。”和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筑〔2020〕10号)规定:“5.潜在投标人认为类似业绩设置不合理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建议按照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实际特殊性,建设部分的类似业绩应设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指标值,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具有实际施工经验的投标人经验。 答:按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执行。 问题32:主要原辅材料成本(药剂、液氧、填料、活性炭等)是否以初步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1.4.2 产品成本和费用估算”章节中数据为准?由于电价、水价及污泥处置费各地有所差异,请招标人给予明确。 答:主要原辅材料价格参考初设文件,投标人应自行调研并收集项目信息,自行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 问题33: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中2.2.4(4)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3分),此项要求的加分项业绩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工业污水处理厂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该业绩需要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问:若业绩在四库平台或者省信息公开平台的竣工验收信息中未明确体现“工业污水”这个指标是否不予认定加分。 答:“工业污水”不属于工程指标,无需在四库平台或者省信息公开平台的竣工验收信息中体现。 问题34:全国有很多公司都承建了既有污水处理厂的提升、改造、扩容、扩建等建设工程总承包的类式项目,原来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指标就已经达到了1万吨/天以上,建设单位只是对于污水处理厂中的一些构筑物或是管道进行改造,总造价也就几百万,但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的实际规模也有体现出日处理规模指标,我想问下,类似这样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用吗?还是说必须的是新建的工业污水厂工程业绩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类似工程业绩须为新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他按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执行。 问题35:《招标文件》第325页《商务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写到,“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关于运营部分的评分内容要求的材料在此处提供,包括运营管理方案”。但是《招标文件》第42页中,却把运营管理方案放在了《技术文件》中。 请问运营管理方案应该放在《技术文件》还是《商务文件》里? 答:“运营管理方案”放在《商务文件》中。 问题36:《招标文件》第92页,类似运营业绩要求,承担过一项工业污水厂运营业绩的,处理规模在5000吨/天(含5000吨/天)至*****吨/天(不含*****吨/天)之间的得3分,处理规模在*****吨/天(含*****吨/天)以上的得6分。6分为满分。 对运营方根据业绩按照规模大小评分,择优选择,施工方的业绩评分没有规模要求,建议施工单位评分按照业绩规模大小评分,择优选择。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建议如下,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规模在5000吨/天(含5000吨/天)至*****吨/天(不含*****吨/天)之间的得1.5分,处理规模在*****吨/天(含*****吨/天)以上的得3分。3分为满分。 答:按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执行。 问题37:《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类似业绩为“工业污水处理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不同施工单位会以“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厂”等信息备案,在平台备案上的有非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如有的是几百万的提升改造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也有仅有污水处理厂,或是只有处理指标的话,但是没有注明是工业污水处理厂,这样的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2.2.4的业绩评分标准?为进一步明确标准,便于评标专家界定,建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备案信息为“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的项目才能作为合格的类似业绩进入评标,非“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不能作为合格的类似业绩进入评标。 答:类似工程业绩须为新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他按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执行。 问题38: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投标人和(或)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加分条件。所谓的类似业绩就应该体现出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工艺指标。但是本项目中建设部分中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负责工程总承包任务的一方)可以提交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工业污水处理厂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3分。仅仅只是要求项目有竣工了就可以,却不设定工程指标。试问下业主单位及招标代理公司,在莆田市乃至福建省内所有招标过的有设定业绩的项目中,哪个项目没有要求工程指标呢?如果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认为有施工过几百万的污水处理厂经验,就可以施工接近6个亿的工程大标,那我干过农村的厕所工程,是不是就可以承建上海的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或是莆田的凯天国际工程,反正都是房建工程,也算是类似业绩。所以为了本工程能够顺利推进,按时完工,不给业主单位及广大群众留下安全、质量隐患,建议业主单位及招标代理对本工程工程总承包业绩也应当设定与本工程规模为3.5万吨/日的相应规模施工指标。 答:按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执行。 问题39:招标文件中未明确一期项目的委托运营范围:(1)现有运营人员是否需要接收。(2)运营范围是否包含一期设备的重置。 答:(1)按招标文件运营内容执行;(2)包含,但须经业主同意。 问题40: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4(4)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3分),设置欠妥建议更改。类似业绩现要求为“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项目”,没有规定污水厂的规模,(1)本工程的规模为3.5万吨/天,属于规模比较大的工业废水项目,实施难度和影响力都较大。许多工业废水处理规模为几十吨、几百吨,同样也能满足此业绩加分项要求,起不到区分优劣的作用;(2)现业绩要求为“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项目”,其中“工业污水”和“工程总承包项目”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指标项,规定业绩的规模数值,可使各家的业绩更容易辨别与评判。 答:按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执行。 问题41: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范本,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每项”得1.5分,建议招标人根据范本予以更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2:《招标文件》第9页的质量要求,目前了解到国家有的已经取消关于含水率的限制,本项目是否污泥含水率仍然按照投加石灰将污泥含水率降至60%提交报价?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执行。 问题43:智慧监控软件平台可否将一期一起纳入,进行综合管理? 答:纳入。 问题44: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第1种(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请问:如果类似业绩在在该评分标准下备注所要求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竣工信息里有规模、处理工艺,但没体现“工业污水”,该业绩是否有效? 答:“工业污水”不属于工程指标,无需在四库平台或者省信息公开平台的竣工验收信息中体现。 问题45:1. 问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P1中约定: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合同项下的项目款支付 。同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P28中4、本项目项目合同由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运营合同两部分组成,中标人须同时签订该两部分合同。 请问联合体中标后,是否可以理解为由联合体牵头人独立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负责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全面履行并接受该合同项下的项目款收款与支付;由运营单位独立与招标人签订运营合同、负责运营合同的全面履行并接受该合同项下的项目款收款与支付? 2. 问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P1中约定“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请问五年的起算日期是否以竣工日期为准,当书面竣工报告日期与四库一平台上竣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哪个版本为准。 3. 问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负责人一般可兼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请问该项目项目负责人是否可兼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4. 问题:本项目运营服务费报价分别需分别报污水处理固定服务费和污水处理服务费。投标人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同时也不得低于最高限价80%的,否则其投标无效。请问是否有污水处理费专用报价格式? 5. 问题:投标人须知P40,3.6.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由于疫情管控,请问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是否可以认定签署有效? 6. 问题:招标文件P71中评分办法2.2.4(4)款规定,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工业污水处理厂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3分。请问对类似业绩认定的标准是纯工业污水处理厂还是只要合同中包含一部分的工业污水处理内容即可?对工业污水的处理规模是否有规定? 7. 问题:招标文件中本工程规模为3.5万吨/日(工业废水),招标文件P78中评分办法2.2.4(7)类似运营业绩,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负责运营任务的一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承担过一项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营项目业绩的,处理规模在5000吨/天(含5000吨/天)至*****吨/天(不含*****吨/天)之间的得3分,处理规模在*****吨/天(含*****吨/天)以上的得6分,本项目满分6分,请问运营项目业绩是否需与本工程规模相匹配。 8. 问题:第二章投标文件组成中,资格文件组成包括““类似运营业绩”情况表”、商务文件包括“(3)综合能力”;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无 ““类似运营业绩”情况表”的响应格式,也无“(3)综合能力”响应格式。请问“(3)综合能力”和““类似运营业绩”情况表”的投标响应格式是由招标人统一补充格式? 9. 问题:投标报价文件软件版是否采用福建晨曦工程计价2017版进行编制? 10. 问题:根据招标文件表述“建设工期结束后进入运营期,运营总期限暂按4年(包含试运营期),其中试运营期为90日历天,试运营期内中标人须完成环境保护验收,若无法在试运营期内完成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营期延长至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为止,运营总期限不变,试运营期间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不支付污水处理固定服务费”。工业污水厂运营涉及污泥性质鉴定周期较长,环保验收难以在90天内完成。试运行期间无固定服务费将无法支撑污水厂正常运营。是否变更二期固定服务费支付节点约定。如“出水连续十天稳定达标,设备、设施性能测试完成且对有问题设备设施进行更新调试完毕”。满足条件下开始支付固定服务费。 11. 问题:一期运营接管是否设置移交条件,如“性能测试满足接收条件后移交”或“设置条件移交”。 12. 问题:招标运营范围为石门澳污水处理厂(包含一期和二期)的运营管理维护,是否不包含厂外市政管网的运维,但评标办法中运营管理方案仍有污水管网运营维护方案(5分)内容,是否需要删除。 答:1、中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运营合同,在征得三方同意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将运营费用直接拨付运营单位;2、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3、本招标项目各岗位必须一人一职,不得由一人兼任多个岗位;4、污水处理费无专用报价格式;5、有效;6、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定义详见补充通知内容; 7、按招标文件执行;8、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1条“投标文件的组成”调整,具体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9、可以采用;10、按招标文件执行;11、不设置;12、不包含厂外市政管网的运维,污水管网运营维护方案主要指厂内配套管网的运维。 问题46:评标办法2.2.4(4)“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中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负责工程总承包任务的一方)可以提交下列第1种的类似工程业绩 。 第1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工业污水处理厂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3分。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工业污水站,是否符合要求。 答:不符合。 问题47:招标文件中没明确一期项目的移交标准:(1)设施设备是现状移交,还是按恢复性大修标准移交,还是其它标准;(2)生产运行是现状移交,还是按出水稳定达标移交。请明确移交标准,谢谢! 答:按现状移交。 问题48:请提供地勘报告文件供复核地基处理费用,谢谢! 答:提供。 问题49:第一个问题: 招标文件2.2.4(4)中关于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请问,我公司有一个竣工项目中含有工业污水处理厂,但是在平台上实际规模中没有体现出工业污水处理厂,这样子我公司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能不能按2.2.4的业绩评分标准加分。 第二个问题: 本项目要求运营单位需要承担过一项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营项目业绩的处理规模在*****吨/天(含*****吨/天)得6分,而对建设部分中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并没有设置规模指标,不对施工业绩处理规模进行设定,这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省厅针对工程业绩设置问题的规定,本项目中施工部分投资跟后期运营任务的投资悬差巨大,施工难度也比运营难度大上几百倍。所以工程总承包业绩不设定处理规模明显是不合理的,这样子评标标准有针对某些施工设计一体化的央企量身打造,明显有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嫌疑。为公平起见,工程总承包业绩也应该设置建设规模处理指标,要不按目前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和运营业绩规模指标有理由怀疑就是倾向某家联合体公司的。 答:“工业污水”不属于工程指标,无需在四库平台或者省信息公开平台的竣工验收信息中体现。其他按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执行。 问题50:按“初步设计说明书”描述,本项目污泥、饱和活性炭、废弃填料等固体废弃物需经过鉴定是否为危险废弃物后再分别进行处置,请招标人明确危险废弃物及普通废弃物处置费用分别为多少。 答:按属地环保要求执行,处置费投标人应自行调研并收集项目信息,自行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 问题51: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中2.2.4(4)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3分),此项要求的加分项业绩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工业污水处理厂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该业绩需要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问:若业绩的进水水质不是单一的工业污水,是工业污水和其它类型污水的混合是否认定加分。 答:本项目所指工业污水处理厂详见补充通知内容。 问题52:1、请提供地勘报告 2、请提供电子版CAD图纸 3、招标文件P21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中“本项目设计费按6159911元报价响应”请问投标文件设计费是否按照上述报价固定报价不做调整,为不可竞争费。 4、招标文件P18 1.4.1/1.11.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本条款所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投标时不需填写,也不需提交材料及资料”请问投标文件是否只提供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运营负责人即可,请明确。 5、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部分,3.9其他资格中(2)要求“投标人应派运营项目负责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运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市政给排水(或排水)专业或环境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应是承担运营任务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须提供相关证书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以及社保缴费证明;”此条款要求的“运营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与3.4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 6、投标文件需要盖单位公章处,是否需要先盖鲜章再上传盖电子章;是否可以只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答:1、提供2、不提供,按PDF为准;3、投标时设计费按6159911元报价响应,最终按审核后工程结算价调整计算设计费;4、是;5、本招标项目各岗位必须一人一职,不得由一人兼任多个岗位;6、均可。 问题53: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的业绩如果仅有污水处理厂,或是只有处理指标的话,但是没有注明是工业污水处理厂。这样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中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2.2.4的业绩评分标准吗?请予以明确答复。不要仅仅答复说是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工业污水”不属于工程指标,无需在四库平台或者省信息公开平台的竣工验收信息中体现。 问题54:莆田市石门澳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日发布了莆田湄洲湾石门澳污水处理厂二期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运营一体化(EPC+O)项目招标公告,我公司报名并获得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设计方案,经我公司分析认为该污水厂排放标准和工艺存在以下问题。 一、设计排放标准低,存在建成即落后的风险。随着国家对环保日益重视,要求环保项目建设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本次招标使用标准低,建成后将无法满足日益提高的环保要求。本项目设计和招标建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招标时的营运要求为污水处理出水满足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排放标准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GB 31571-2015)直排标准两者中的严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已经实施27年,目前正在开展修订工作,《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GB 31571-2015)只适用于从事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不适用于石化园区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经我公司调研,近期建设的福建省其他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多采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的一级A排放标准(如漳州市古雷开发区的北部污水处理厂),国内部分污水厂已提标至准Ⅳ类标准。 二、工艺不合理,过于冗长,将各种污水处理工艺堆砌,不但造成投资过大,而且运营费用高。冗长的工艺流程,导致工序复杂、操作岗位繁多,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势必会影响整个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故建议适当调整优化处理工艺。根据我公司在类似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开展的实验数据表明:本项目污水处理工艺尚有较大的优化调整空间,如采用我公司优化设计的工艺技术,可在不增加投资、用地和运营费用的基础上,将出水水质提升至一级A以上。 因以上问题对招标文件形成了实质性改变,特致函贵公司及主管部门,提请贵公司考虑在招标中提高排放标准,优化工艺并重新组织招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5:本项目分包单位资料如何盖章?是加盖电子章还是盖章扫描件上传? 答:分包单位需要盖章的资料可加盖分包单位公章后扫描件上传。 问题56:3.7.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 1个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请问民用污水厂是否满足要求~! 答:属污水处理厂的均满足。 问题57:1、招标文件已提供并明确污水厂二期的进水水质指标,结合一期现状,二期的各排污企业是否会做相应的提标,实际进水水质低于招标文件提供的进水水质指标?2、污水现有用电峰、平、谷用电单价各多少?是否有容量电费?自来水单价多少?3、污泥处理后的处置去向?现实际处置单价多少?是否包括运输费用,运输距离多少?4、运营费中的固定费用是否包括修复一期道路台阶塌陷带来的维修费用?5、运营期间电价调整,人工指导工资调整带来的成本增加,价格指数增长能否调整运营费用? 6、污水厂处理固定服务费中的税费包括哪些?是否包括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环保税,还有没有其他税? 7、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污水管网运营维护方案,该部分运营是否需要单独报价? 8、在确保达到处理效果的前提下,投标方能否自行调整相关工艺?如: 1)进水均为管道压力流,预处理细格栅可以取消; 2)铁碳微电解设备设置过于保守,且运行容易堵塞,建议取消或者可以自行更换; 3)进水氨氮低,硝酸盐高,建议投标方可自行调整两级 AO 的池容分配; 4)末端有臭氧+反硝化滤池,建议考虑取消 ABR 工艺设置; 5)臭氧氧化塔专利各不同,建议总体约定反应时间和材质等,投标方在保证效果前提下自行选择厂家; 6)反硝化滤池技术成熟,招标文件中特定指向性明显,建议在保证效果的前提下,投标方可自行选择脱氮滤池; 7)保证脱氮效果前提下,建议碳源建议可自由选择。 答:1、投标人应自行调研并收集项目信息,自行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2、投标人应自行调研并收集项目信息,自行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3、投标人应自行调研并收集项目信息,自行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4、包含;5、不调整;6、投标人应自行调研并收集项目信息,自行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7、污水管网运营含在本项目运营服务费中,不需要单独报价;8、按初步设计文件执行 问题58:1、模拟清单最高限价编制说明中,请明确非标设备包含设备类型 ;2、提供的最高限价文件可否提供电子版制作文件,如果可以请提供。 答:1、非标设备内容如下表;2、已在招标文件的附件中提供。
问题59:本工程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负责运营任务的一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承担过一项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营项目业绩的,处理规模在5000吨/天(含5000吨/天)至*****吨/天(不含*****吨/天)之间的得3分,处理规模在*****吨/天(含*****吨/天)及以上之间的得6分,而对建设部分中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仅要求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对施工业绩处理规模进行设定,这明显对某家信用分较高及施工设计一体化的企业进行量身打造的。本工程中施工部分的造价高达近6个亿,而二期运营污水处理固定服务费也仅仅是按800万元/年,施工造价远远超过运营的造价,但是本工程却只对运营工程设定处理规模指标,而不对工程总承包业绩设定指标,这明显是不合理的,招标文件中对运营项目业绩的指标已经有设定了处理规模指标,那工程总承包业绩也应该设定处理规模的指标,这样子设定业绩才具有合理化。 答:按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执行。 问题60:我公司在广东省承建了一个污水处理厂改造、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已经竣工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也可以查到竣工信息,但我们的项目的实际规模是由原来的3万吨/天扩容至4.5万吨/天。我想问下,我这样的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中对于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吗?能不能按2.2.4的业绩评分标准进行加分。请予以明确答复我这个项目指标应该算是3万吨/天还是4.5万吨/天,还是我公司的业绩就不能符合招标文件对于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而不能加分。 答:类似工程业绩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61:后续中标后能否在不超初步设计概算的前提下对处理工艺进行微调? 答:按初步设计文件执行。 问题62: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类似业绩指定为“工业污水处理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不同施工单位会以“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厂”、等信息备案。为进一步明确标准,便于评标专家界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备案信息中应能明确的体现“工业污水处理厂”业绩的项目才能作为合格的类似业绩进入评标,非“工业污水处理厂”不能作为合格的类似业绩进入评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充通知 (一)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1条“投标文件的组成”修改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 3.1.1 资格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 主体工程拟分包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有);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 (4) 授权委托书(如果有); (5)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6) 拟派出施工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7) 拟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8) 拟派出运营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9)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 (10)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11) 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2) 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 (13) 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 (14) 其他资料。 3.1.2 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投标函附录; (3) 已标价的模拟清单; (4)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5) 其他资料。 3.1.3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承包人建议书; (2) 承包人实施方案。 3.1.4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项)”。 (二)本项目工业污水处理厂指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4)条“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中的内容“第1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3分。”修改为“第1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理规模不低于5000吨/天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3分。”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4)条“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中增加内容“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为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可补充提交能证明其为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政府部门相关审批文件(如:立项批复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否则本项不得分。” (五)本项目上传“技术规格书”、“初勘报告”,投标人自行下载查看,具体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的附件。 (六)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函原件及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交的时间调整为2022年5月7日08时30分00。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作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为准。 特此通知! 招标人:莆田市石门澳水处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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