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告中涉及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的审查提示

关于加强广告中涉及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的审查提示


2022年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强国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又一国际性体育盛会,更是展示浙江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重要窗口”的重大标志性成果。为了更好地保护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等亚运会知识产权,规范亚运会标志的使用行为,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广告中涉及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元素的使用作如下审查提示:

一、未经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组委会、亚奥理事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商业广告、商业营销、商业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亚运会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授权范围规范使用亚运会标志。

二、未经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组委会、亚奥理事会许可,不得利用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误导消费者。

三、亚运会标志及亚残运会的有关标志,主要包括:

(1)亚奥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口号;

(2)杭州亚组委的名称、徽记、域名;

(3)杭州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旗、会歌、口号;

(4)杭州亚运会火炬、运动员奖牌、纪念章,杭州亚组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的服装、纪念品,杭州亚运会特许商品等的外观设计或者其他专利;

(5)亚残运会的有关标志,保护对象和保护标准与亚运会标志相同。

四、广告中不得含有或者涉及以下情形:

(1)擅自使用亚奥理事会、杭州亚组委和杭州亚运会赞助商、合作伙伴的名称、标志开展广告宣传、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杭州亚运会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将与杭州亚运会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用于商品和商业活动;

(2)擅自使用国家队及其运动员、教练员等形象、名义或者借亚运会报道、体育明星训练生活等新闻变相发布广告。

五、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及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元素的广告时,应当提供权利人的许可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cnipa.gov.cn)公告的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和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官网https://www.hangzhou2022.cn)栏目公布的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亚残运会)赞助企业许可授权信息进行及时了解和核对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元素的广告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并备存相关证明文件。

附件: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有关标志(截止2022年3月30日);

2、广告中涉及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的监管依据汇集;

3、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公告(2018年5号)及赞助商名单。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有关标志

(截止2022年3月30日)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会徽

特殊标志登记编号:第********

会徽名为“潮涌”,其主体图形由扇面、钱塘江、钱江潮头、赛道、互联网符号及象征亚奥理事会的太阳图形六个元素组成,下方为主办城市名称与举办年份印鉴,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杭州亚运会会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等12件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第357号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交的“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等12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等12件特殊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第T*******

一、登记标志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

杭州亚运会

第T*******

一、登记标志

杭州亚运会。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

杭州2022

第T*******

一、登记标志

杭州2022。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

第19届亚运会

第T*******

一、登记标志

第19届亚运会。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

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第T*******

一、登记标志

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

杭州亚组委

第T*******

一、登记标志

杭州亚组委。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

杭州亚运会会徽潮涌

第T*******

一、登记标志

杭州亚运会会徽潮涌。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

Hangzhou Asian Games

第T*******

一、登记标志

Hangzhou Asian Games。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

Hangzhou Asian Games Organising Committee

第T*******

一、登记标志

Hangzhou Asian Games Organising Committee。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

Hangzhou 2022

第T*******

一、登记标志

Hangzhou 2022。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

The 19th Asian Games Hangzhou 2022 Organising Committee

第T*******

一、登记标志

The 19th Asian Games Hangzhou 2022 Organising Committee。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

HAGOC

第T*******

一、登记标志

HAGOC。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六、202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等13件

特殊标志所有人地址变更备案的公告

(第 372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七二号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对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交的“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第T*******号)”“杭州亚运会(第T*******号)”“杭州2022(第T*******号)”“第19届亚运会(第T*******号)”“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第T*******号)”“杭州亚组委(第T*******号)”“杭州亚运会会徽潮涌(第T*******号)”“Hangzhou Asian Games(第T*******号)”“Hangzhou Asian Games Organising Committee (第T*******号)”“Hangzhou 2022(第T*******号)”“The 19th Asian Games Hangzhou 2022 Organising Committee(第T*******号)”“HAGOC(第T*******号)”“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会徽(第********号)”等13件特殊标志所有人地址变更予以备案,变更后信息如下: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50号。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8月2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等7件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第387号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交的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等7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等7件特殊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12月1日

附件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宸宸”

第T2020027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2 年第 19 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 年第 19 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琮琮”

第T2020028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莲莲”

第T2020029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杭州 2022 年第 19 届亚运会主题口号 “心心相融,@未来”

第 T2020030 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杭州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吉祥物“飞飞”

第T2020031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杭州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会徽“向前”

第T2020032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 45 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杭州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口号“心相约,梦闪耀”

第T2020033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测试赛标志”等7件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第470号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交的“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测试赛标志”等7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测试赛标志”等7件特殊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月24日

附件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测试赛标志

第T2022001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洲体育运动会及杭州2022年第4届

亚洲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2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公众参与标志

第T2022002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洲体育运动会及杭州2022年第4届亚洲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2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火炬传递标志

第T2022003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洲体育运动会及杭州2022年第4届亚洲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2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可持续标志

第T2022004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杭州 2022年第19届亚洲体育运动会及杭州2022年第4届亚洲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2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文化活动标志

第T2022005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洲体育运动会及杭州2022年第4届亚洲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2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志愿者标志

第T2022006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洲体育运动会及杭州2022年第4届亚洲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2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智能标志

第T2022007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杭州2022年第19届亚洲体育运动会及杭州2022年第4届亚洲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2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


附件2:

广告中涉及亚运会(亚残运会)标志的监管依据汇集

一、《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节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浙江省第19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82号

《浙江省第19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已经2020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郑栅洁

2020年10月27日

浙江省第19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以下称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以及其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亚洲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依法保护和专有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以下称亚奥理事会)、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称杭州亚组委)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就杭州亚运会有关商标、专利、作品、商业秘密、特殊标志等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

(一)亚奥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口号;

(二)杭州亚组委的名称、徽记、域名;

(三)杭州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旗、会歌、口号;

(四)杭州亚运会火炬、运动员奖牌、纪念章,杭州亚组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的服装、纪念品,杭州亚运会特许商品等的外观设计或者其他专利;

(五)杭州亚组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创作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文字、摄影、音乐、美术、图形、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六)杭州亚运会火炬传递仪式、开幕式、闭幕式等活动的设计方案、彩排信息,以及其他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依法属于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

(七)其他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

第五条亚奥理事会和杭州亚组委关于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的划分,依照《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应当取得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杭州亚组委可以通过公告、通知等形式,就其享有的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向不特定对象作出非商业目的使用许可,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免费使用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伪造杭州亚运会商标、特殊标志,或者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将与杭州亚运会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用于商品和商业活动;

(二)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杭州亚运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杭州亚运会其他专利产品;

(三)剽窃、歪曲、篡改杭州亚运会作品,或者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传播属于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作品;

(四)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对杭州亚运会火炬传递仪式、开幕式、闭幕式、体育赛事等进行直播、转播;

(五)擅自使用亚奥理事会、杭州亚组委和杭州亚运会赞助商、合作伙伴的名称、标志开展广告宣传、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杭州亚运会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或者与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有关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调解决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著作权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杭州亚运会商标、专利、特殊标志、著作权等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海关总署驻浙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九条杭州亚组委应当及时通过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特殊标志登记和域名注册等方式依法保护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并在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委托等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杭州亚组委应当加强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建立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杭州亚组委应当加强对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的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媒体等开展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公益宣传。

第十一条杭州亚组委应当与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通过商品和服务前端审查等方式发现和制止利用网络服务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市场内经营者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市场内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鼓励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筛查、特许商品二维码等现代信息技术保护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对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杭州亚组委举报。杭州亚组委接到举报或者自行发现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著作权管理部门通报并提供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著作权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著作权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杭州亚组委的工作人员在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第4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公告

(2018年5号)

2018/12/26 09:01来源: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以下简称杭州亚运会)定于2022年在杭州举行。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将在筹办过程中实施市场开发计划,以成功举办杭州亚运会为宗旨,提高杭州亚运会的品牌价值,增强社会对杭州亚运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为亚运会筹办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和服务支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杭州亚运会市场开发计划将由赞助计划、特许经营计划、票务计划、市场运营计划四个方面构成。

一、赞助计划

赞助是指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亚组委)授权企业使用杭州亚运会的标志及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市场营销及享有接待服务相关权益,并从企业获得资金、物资、技术和服务保障的市场开发行为。

(一)赞助层级

亚组委将赞助企业设定为三个层级,分别是:

第一层级:官方合作伙伴(8-10个类别);

第二层级:官方赞助商(15-20个类别);

第三层级:官方供应商(包括独家供应商和非独家供应商,将根据杭州亚运会相关需求确定)。

每个层级设定了赞助基准价位。在同一层级中,不同类别的基准价位会有所差异,以体现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别。具体价位将在征集过程中向潜在赞助企业作出说明。

(二)权益回报

不同赞助层级的赞助企业将享有不同的权益回报。亚组委给予赞助企业的主要回报方式包括:

1.市场营销权

(1)亚组委相关授权称谓;

(2)按规定使用授权称谓、杭州亚运会相关标志和知识产权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3)在规定产品、服务类别营销的排他或共同排他权利;

(4)赞助企业识别、鸣谢的权利;

(5)在杭州亚运会指定区域或重大活动现场展示产品或服务、售卖等权利。

2.接待权。赞助企业获得相应层级接待权益,包括杭州亚运会期间住宿、交通、证件、门票、接待中心等。

3.产品、服务提供权。在符合亚组委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获得向亚组委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排他性权利。

4.优先谈判权。享有参加并优先赞助杭州亚运会相关活动的权利。各赞助企业按层级享有杭州亚运会赛时期间控制区域户外广告的优先谈判权。

(以上权益回报最终以签署的赞助协议为准。)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征集、定向征集、个案征集三种方式,由亚组委直接对意向企业进行赞助征集。

1.公开征集。公告征集通知或公开征集企业赞助意向。

2.定向征集。向具备技术条件的企业发出征集赞助邀请。

3.个案征集。直接与符合技术条件的企业进行征集洽谈。

(四)选择标准

1.企业资质。企业应是具有雄厚实力的行业领先企业,企业运行及财务状况良好。

2.赞助报价。企业所报的赞助价格是选择赞助企业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3.产品和服务保障能力。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杭州亚运会提供所需要的充足可靠的产品、技术和服务。

4.品牌影响力。企业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企业信誉,企业的品牌形象与杭州亚运会的办赛理念契合,产品符合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等标准。

5.营销推广能力。企业有能力并且愿意在市场营销和广告方面投入足够的资金和努力,在扩大企业宣传的同时积极宣传和推广杭州亚运会。

二、特许经营计划

特许经营是指亚组委许可特许企业生产和销售带有杭州亚运会会徽、吉祥物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市场开发行为。特许企业从生产和销售特许商品中获得收益,通过缴纳特许使用费对筹办杭州亚运会做出贡献。特许企业不享有与杭州亚运会相关联的市场营销权。

杭州亚运会特许经营计划包括特许商品计划、纪念钞/纪念币计划和纪念邮票计划。

(一)特许商品计划

1.运营模式。特许生产许可将按产品类别进行。采取排他和联合排他的方式,控制同一产品类别的特许生产商数量。特许零售许可将按区域或渠道范围进行。充分利用特许零售商销售渠道资源和赞助企业服务网点开展实体销售网络网点布局,利用互联网渠道开展特许商品网上销售。

特许企业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要求缴纳保证金、特许使用费及亚组委要求缴纳的其他费用。

2.主要类别。徽章、钥匙扣及其他非贵金属制品;服装服饰及配饰;文具;玩具;工艺品;体育用品;日用品及其他商品。

(产品类别最终以亚组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3.征集方式。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原则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征集特许企业。将通过发布征集公告、企业资质评审、开展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应征企业进行甄选。

4.选择标准。企业的资金实力、质量管理、设计能力、生产能力、物流能力、环保标准、防伪措施、市场规模、销售渠道、售后服务、劳动保护等。

(二)纪念钞/纪念币和纪念邮票计划

亚组委将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邮政部门密切合作,制定实施专门的杭州亚运会纪念钞/纪念币计划和纪念邮票计划。

三、票务计划

亚组委将制定和实施杭州亚运会票务计划。通过科学的宣传推广和门票销售计划、青少年教育计划、家庭观赛计划等,激发社会公众观赛热情,将为公众和合同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丰富和提升观赛体验。同时,努力赋予杭州亚运会票务更多的意义和内涵,打造“票务+旅游”“票务+公益”“票务+科技”等“票务+”模式,提升票务的边际效益,发挥票务叠加效应。

四、市场运营计划

亚组委将在传统市场开发的基础上,创新推出市场运营计划。通过“我为亚运赋能”“寻找2022个亚运梦想”等一系列主题活动的形式将亚运会打造成多元文化共享平台,以更加包容开放的姿态,让不同国界、不同年龄的人群都能够投入到杭州亚运会中来。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渠道为赞助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市场营销载体,同时也给更多的企业提供参与杭州亚运会的机会和平台,从而进一步提升杭州亚运会的品牌知名度和公众参与度。

杭州亚运会市场开发工作将于本计划发布之日起正式启动。有意参与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市场开发工作的法人或组织可以随时与亚组委市场开发部联系并获取具体信息,联系电话:+86-571-85253530;电子邮件:marketing@hangzhou2022.cn。

截止2022年3月30日,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官网公布的官方合作伙伴、官方赞助商、官方独家供应商和官方非独家供应商名单如下: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审查 广告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