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2)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2)

序号权力类型基本编码权力名称
(主项)
子项名称+编码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许可320*****9000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赋权长江镇(房地产项目除外)、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白蒲镇(外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它项目、化工类项目以及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除外;内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化工类项目以及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除外)
2行政许可000*****200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赋权长江镇
3行政许可320*****1000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行政许可320*****2000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5行政许可000*****800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
6行政许可000*****600Y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新设采矿权登记000*****60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一款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第二款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款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四款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延续登记000*****600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采矿权变更登记000*****600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采矿权注销登记000*****600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000*****600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条第一款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7行政许可000*****3000临时用地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
8行政许可000*****700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
9行政许可000*****500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9号
第六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以下4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2号
第五条 市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由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
(四)化工、制浆(不含再生纸制浆)、酿造(指利用微生物或酶的发酵作用将农产品原料制成风味食品饮料的过程)建设项目;电镀(含电镀工序的新型电子元器件和机械加工项目除外)、铅蓄电池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制革中涉及5类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污染排放的项目;
(五)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六)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六条 县(市、区)审批部门负责对国家、省、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赋权长江镇(房地产项目除外)、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
10行政许可000*****200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赋权长江镇(限工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项目(含工业、仓储、市政设施、配套商业及办公))
11行政许可000*****3000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限工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项目(含工业、仓储、市政设施、配套商业及办公))
12行政许可********1000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限工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项目(含工业、仓储、市政设施、配套商业及办公))
13行政许可000117030000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二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14行政许可000117029000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5行政许可000117031000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6行政许可000117048000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委托所有乡镇(街道)(限农村建房)
17行政许可00011700600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
18行政许可320117074001不宜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19行政许可32011706600Y不(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应招标工程不招标的审批3201170660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条 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行政许可000117050000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1行政许可000117047000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22行政许可320117064000停止供水(气)、限(换)气、改(迁、拆)燃气设施的审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增强储气能力,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降压、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降压、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十八条 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方案,并报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3行政许可********9000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24行政许可********5000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赋权所有乡镇(街道)
25行政许可
********6000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6行政许可320117065000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燃气场站工程、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7行政许可********8000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28行政许可000117020000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白蒲镇
29行政许可000117025000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
30行政许可000117027000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
31行政许可000117026000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赋权长江镇
32行政许可000122011000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33行政许可000122015000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34行政许可000122012000营业性演出审批【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赋权长江镇
35行政许可000122013000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36行政许可320122032000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37行政许可000131003000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内资
38行政许可000131005000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39行政许可000131004000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委托所有乡镇(街道)
40行政许可000131012000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41行政许可00013103300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42行政许可00013101100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43行政许可000172005000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受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44行政许可000139005000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受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45行政许可000172028000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46行政许可000131024000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7行政许可00013103100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小作坊应当同时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登记证具体申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48行政许可000139012000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49行政许可000139014000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赋权所有乡镇(街道)
50行政许可000139006000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51行政许可000132006000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52行政许可00013202000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53行政许可00013200800Y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000132008002【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000132008001【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第二款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54行政许可000132033000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使用小功率调频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经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开展应急广播信息服务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后的三十日内将许可证核发情况向广电总局备案。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55行政许可320132062000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行政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56行政许可00013203800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57行政许可000132013000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58行政许可00012503700Y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00125025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00125037011
59行政许可00012504600Y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000125046002【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赋权长江镇
60行政许可00012504500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61行政许可000180001000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赋权长江镇
62行政许可000180007000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党内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限工业项目)
63行政许可00018000200Y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000180002001【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000180002002【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 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
64行政许可00016801100Y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00016801100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65行政许可00016800600Y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00016800600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66行政许可320122040000变更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方案中的重要内容的审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67行政许可00016801200Y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00016801200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第二款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68行政许可000168007000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69行政许可320168022000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70行政许可00016800900Y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的批准JS0168009003【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需要拆除的,应当事先征得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71行政许可320115047000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72行政许可320125001000新建、改建、扩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73行政许可000132034000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74行政许可000132009000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75行政许可000132012000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部门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76行政许可000132032000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以下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77行政许可000132035000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78行政许可000132051000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79行政许可000116003000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80行政许可000121013000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部门规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81行政许可000115002000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82行政许可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电力条例》
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83行政许可市区夜间建筑施工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84行政许可00011500700Y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认定(初审)00011500700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85行政许可00011700700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2004〕39号)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部门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站(简称省考核站),负责该辖区内或本专业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扩大我省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建管质〔2009〕27号)
第一条 注册地在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直接报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
86行政许可000168016000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部门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以调拨、交换等方式处理;期间如没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国有博物馆应当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65项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87行政确认320722014000文物保护单位(含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核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88行政确认000715002000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限工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项目(含工业、仓储、市政设施、配套商业及办公))
89行政确认320707010000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初审)【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在县(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认定。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90其他321060001000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88号)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资产权属实行属地备案。
  (一)跨区域项目。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非跨区域项目。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中,列入省重点专项规划和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省重大项目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除房地产项目)、赋权白蒲镇(内资企业: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化工类项目以及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除外)
91其他321007013000核准、备案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确认【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编办发〔2019〕40号)附件(八)行使层级调整权力事项 第2项
92其他321007001000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88号)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资产权属实行属地备案。
  (一)跨区域项目。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非跨区域项目。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中,列入省重点专项规划和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省重大项目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白蒲镇(内资企业: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化工类项目以及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除外)
93其他00101700600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
94其他321017054000招标文件备案【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95其他321017050000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96其他321017058000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白蒲镇
97其他000117021000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98其他321022009000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赋权长江镇
99其他321022013000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赋权长江镇
100其他321022021000艺术考级活动情况备案【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101其他321025006000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赋权长江镇
102其他321080001000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执行。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
103其他001080004000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
104其他321022003000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05其他321022007000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06其他321022016000利用珍贵文物举办流动展览或者利用文物举办大型活动的备案【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利用珍贵文物举办流动展览或者利用文物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展览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文物部门、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指导。
107其他321015014000建设工程验线【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限工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项目(含工业、仓储、市政设施、配套商业及办公))
108其他001080002000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赋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街道)、赋权长江镇
109其他321031029000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110其他321004035000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111其他321072014000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112其他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省承接工程项目备案初审【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核验备案手续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572号)
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后,在我省承接工程后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调整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后,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所需资料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其中应包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必须提供的资料(见附件3)。备案资料信息的填报和审批必须在各市建立的“市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内完成。
  注册地在河北、安徽、河南、四川四省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以上手续,企业按要求在“市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填报工程项目备案资料信息的同时,应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四省驻苏办审核后,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完成备案。
113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要求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114其他重要经济目标立项前人防工程审查【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七条第五款 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前,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
赋权长江镇
115其他地下交通干线等人防设计审查【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的审查应当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应当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
116其他建设规划条件变更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限工业项目)、赋权长江镇(限工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项目(含工业、仓储、市政设施、配套商业及办公))
117其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变更或终止登记备案【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8其他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119其他对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查【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120其他依法设立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收藏清单备案【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鼓励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依法设立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其文物收藏清单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珍贵文物收藏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的文物行政部门。
121其他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22其他举办募捐义演的审批【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23其他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的工程项目前审批前的审查【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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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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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清单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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