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达芬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2〕30号)
乐山达芬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2〕30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2〕30号
当事人:乐山达芬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4WXKA5D
法定代表人:**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564号2楼
2021年9月9日,我局接到关于乐山达芬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新氧平台涉嫌违法发布与其他治疗方式或服务进行对比广告的《举报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调查。在本案调查过程中,2021年10月26日我局接到关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的超声波洗牙广告涉嫌违法的《投诉单》。2021年11月6日,我局又接到7份关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的商家相册中涉嫌违法的《举报单》。当事人涉嫌发布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涉嫌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医疗广告,涉嫌发布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医疗广告,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当事人2017年3月20日取得相关证照后开始营业,2019年11月25日更换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4WXKA5D),经营范围:美容医院服务;……广告发布(气球广告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461*****110290D1542,营利性医疗机构)
当事人为吸引顾客进行消费与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新氧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并在新氧平台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在新氧平台上所发布的医疗广告“假体隆胸”的内容包含“假体丰胸VS常规丰胸……假体丰胸……外观更稳定;常规丰胸在稳定性杭术后易感染、变形、可能影响哺乳。假体丰胸……微创切口,隐痕较小;常规丰胸在切口上创伤大,容易留下明显疤痕。假体丰胸……形态更自然;常规丰胸在形态上可能向前突起。假体丰胸在视觉触觉上视觉上更加饱满挺拔,触觉真实柔软;常规丰胸在视觉触觉上可能摸到假体,手感不真实,外观可能不自然。”等当事人本院内两种丰胸方式表示对比、效果相关字样。当事人可提供假体丰胸优点的文献证明。上述“假体隆胸”广告2020年发布,在新氧平台上成交6单,2020年8月7日当事人将上述广告自行下架。
当事人于2019年1月30 日、2019年4月10日和2019年7月10日,分别与3名女性签订了《肖像权使用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当事人实施医美手术,术后3人向当事人提供本人术前术后的照片,图形及视听资料等作品,用于当事人的各项业务及宣传活动,3人则享有相应的医美手术优惠价格。期间,3人分别接受了伊利斯美鼻术、全切双眼皮手术、国产瘦脸针注射。2021年当事人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户入驻合同》(编号ECP*******),并和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钱袋宝商家服务协议》及《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书》《钱袋宝支付协议》,并在美团平台发布医疗美容团购广告。2021年7月,当事人将上述3人的术前术后对比照片,编辑整理3张发布在了美团APP上的当事人的店铺“达芬奇连锁医疗美容(乐山店)”-“商家相册”里对外推广宣传展示效果。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主动停止发布并删除上述医疗术前术后对比照片。
2021年10月7日,当事人在美团APP上发布的“口腔超声波洗牙”团购页面上展示有五名医生,其中4名男医生、1名女医生,标示有“*** 口腔全科医师 *** 口腔全科医师;*** 口腔全科医师;** 达芬奇口腔科主任 ** 口腔全科医师 集团医师 艺精于齿 守护您口腔美丽和健康”等涉及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字样和图片。当事人在美团APP上发布的超声波洁牙团购价格**元,一共销售了67个。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主动删除了上述医生展示图像,对“口腔超声波洗牙”团购页面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支付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服务费费用****元/年。当事人支付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元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及洗牙团购服务费***元。综上,当事人向上述平台共计支付费用****元。
上述3支医疗广告与当事人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广告成品样件”明显不一致,未经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也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又查明,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因发布违法广告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8份、《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等;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3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提取的新氧平台及美团APP发布内容3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2份,假体丰胸文献3份,整改后照片2张,新氧平台“项目上下架管理”截图打印件2张,撤销投诉举报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3支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涉嫌在新氧平台及美团APP上发布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及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广告,涉嫌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的广告,涉嫌发布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医疗广告的事实等;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新氧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商户入驻合同》《钱袋宝商家服务协议》《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书》《钱袋宝支付协议》、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上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假体隆胸成交量截图复印件、口腔超声波洗牙团购售卖数量统计截图复印件、操作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新氧平台及美团APP上发布医疗广告并支付费用的事实等;
证据五:患者病理治疗记录及协议各3份,证明当事人对3名案例顾客实施医疗服务的事实等;
证据六:医生资质15张,证明当事人的医生资质情况的实施等;
证据七:《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0]237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12月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等。
2022年1 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2〕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利用患者及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当事人发布两种术式对比的广告,涉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三):“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的规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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