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定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定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保定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市人社局起草了《保定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保定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电子邮箱:bdsldjc@163.com

(二)写信反馈意见。通信地址: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地址:保定市东二环人才大厦1539号),请在信封上注明“保定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9日。

保定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所辖区域内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欠薪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成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的进行约谈、通报。

第四条 市级政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市级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保定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市级做法建立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成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等工作,主动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凡是出现欠薪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直接组织处理。辖区政府(管委会)对解决新民居、城中村改造、小产权房及其他非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对辖区政府(管委会)没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七条 发改等审批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财政部门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负责政府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及启用等工作。

第九条 住建、交通、水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履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第一责任,按照职责加强行业监管,负责规范本行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

第十条 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部门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管理,督办解决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办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工作。

第十二条 工信部门对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处理,在支付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相关部门抄告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涉及土地、矿山、地热等项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办解决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本领域基础建设、改造提升等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办解决本领域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协助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 法院负责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全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推进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第二十条 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做好工资支付宣传;网信部门负责加强对网络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舆情管控和疏导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在规范新业态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中发挥作用,督促新业态企业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责任,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配合人社等部门做好欠薪预警研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优化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服务流程,加强账户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按照职能依法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金融监管、统计、医保等其他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资支付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向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明确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承担清偿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总包负责制。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应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相关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以及人工费用的数额或所占工程款比例等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金融机构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查实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动用工资保证金先行直接支付所欠工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30个自然日内补缴动用部分款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第三十六条 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市级不少于2000万、县级不少于500万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欠薪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如出现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等,可能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时,应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工资或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动用应急周转金应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要按月公示农民工工资表,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力度,实现维权信息告示牌全覆盖。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至少保存3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领域加强劳资专管员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劳资专管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关政策规定培训,具备一定的调解、处理劳动纠纷能力。

第四十条 严格工程建设监管。加强对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监管,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严防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竞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存在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取消其招标资格,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各级住建、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及时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款不及时到位等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分包)企业履行建筑施工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人工费。依法依规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予以限制。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各级发改等审批部门应一律不予批准。

第四十一条 推进完善欠薪预警机制。进一步整合数据,建立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发改、财政、行政审批、住建、交通、水利、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共享,结合职能将劳动合同、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和工资支付等信息,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对违反工资支付问题及时预警。通过平台实现多部门协同监管,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实时采集监测燃气供应、水电、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动态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主动做好防范工作。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大数据分析等功能,预警工资支付隐患。

第四十二条完善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管理举措。

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及责任人,各责任部门依法将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住建部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第五章 妥善处理欠薪

第四十三条 欠薪举报投诉线索实行首问责任制。各级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成立专门清欠机构,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欠薪举报投诉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主动跟踪新闻媒体报道线索,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苗头和隐患,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切实解决群众讨薪无门的问题。

网络投诉平台、信访接待、**********等服务热线,对受理的欠薪投诉(举报)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交由欠薪问题的用工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或直属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并及时向反映人进行告知。

第四十四条 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加强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

第四十五条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法做好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等工作;人民法院对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依规尽快执结。健全人社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情况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六条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参照用人单位同岗位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农民工的原则认定拖欠工资金额,责令其支付工资。

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要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发出支付令。

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四十七条 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进京“非访”和进京赴省集体上访的,当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因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实拿不出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第四十八条 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于单位和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者是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应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要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第四十九条 欠薪案件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对于重大欠薪案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政府(管委会)党政领导分包负责制;对本级掌握的欠薪案件和新发生的欠薪案件实行主管领导分包负责制。包案领导要定期指挥调度案件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目标、解决时限、稳控措施。因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解决不力,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依法实施查询工作。人社部门在查处欠薪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市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开展查询工作,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要按照“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要求,切实加强工资支付维权维稳队伍建设,尽快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公管理,选准配强一线监察执法人员。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各地要严格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要求,规范劳动监察机构编制管理,对违规挤占、挪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的,要尽快清理和纠正。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弥补专职执法力量的不足。将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纳入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

第五十二条 落实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各项执法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撑,严禁将行政罚款收入与工作经费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第五十三条 不断强化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作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领域,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标签: 农民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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