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科技活动策划及执行
工业科技活动策划及执行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工业科技活动策划及执行
原项目编号:2022BFFBZ*****
原公告日期:2022年04月09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工业科技2022年度活动策划及执行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BZ*****)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补疑内容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投标人业绩: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活动策划及执行服务项目业绩,且满足以下条件的:(1)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含),每个业绩得3分;……4.本项最多计取四个业绩得分。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项目负责人业绩: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活动策划及执行服务项目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满足以下条件的:(1)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含),每个业绩得3分;……3.本项最多计取四个业绩得分。
问题1: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答:本招标项目为企业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问题2: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需提供4个300万元以上的业绩方可得满分,故需提供的业绩累计金额最少为1200万元,年均营收240万元,属于变相限制企业营业收入,涉嫌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本招标项目为企业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问题3:第一章招标公告2.6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拟招1家单位承接单个活动项目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活动策划及之执行工作。”但是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审标准中均需要提供4个300万元以上业绩方可得满分。300万元业绩金额要求远远超过了单个项目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实际需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述,建议将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投标人业绩改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活动策划及执行服务项目业绩,每个业绩2分,总分12分。(去掉本项最多计取四个业绩得分的限制)
建议将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项目负责人业绩改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活动策划及执行服务项目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每个业绩2分,共计12分。(去掉本项最多计取四个业绩得分的限制)
答: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补充部分
各投标人:
现将招标文件补充修改如下:
关于企业更名通知:
根据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更名为“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招标文件代理机构由“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太和路与耀远路交叉口兴庐科技产业园8号研发楼
联系人:凌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2022年4月21日
工业科技2022年度活动策划及执行补疑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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