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两家单位“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给予两家单位“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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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2-04-21

成文日期: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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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其他

关于给予两家单位“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量:

当事人一:镇海区澥浦镇庙戴村通德卫生室,经营场所: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庙戴村通德大会堂楼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1*****021114D6009

经核查发现2022年3月16日该诊所经核查发现该诊所未按规定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及情节,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4月21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二:宁波镇海爱尔光明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310号(1-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92L5844

经核查发现2022年3月12日该诊所经核查发现该诊所未按规定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及情节,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4月21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示。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2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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