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贺州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贺州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广西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2”贺州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现将《“中国渔政亮剑2022”贺州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渔政亮剑2022”贺州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确保“中国渔政亮剑2022”贺州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亮剑2022”贺州市行动)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我市的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聚焦禁渔重点任务和渔业管理突出问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渔区公平正义和国家渔业权益,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亮剑2022”贺州市行动由贺州市农业农村局统一领导,市渔业与畜牧科、市农业执法支队统筹协调,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

成立“中国渔政亮剑2022”贺州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农业执法支队负责人、四级调研员杨恒峰担任,副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与畜牧科科长徐超波、市农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张志喜、市农业执法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魏书出担任,成员包括三大队全体成员以及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渔业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执法支队三大队。

三、行动任务

“亮剑2022”贺州市行动包括以下7个专项执法行动:

(一)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重点任务: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2清风行动”暨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贸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经营利用水平。

一是强化栖息地监管。加强水生生物物种栖息地巡护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地行为。

二是强化经营利用执法。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规范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重点整治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内非法经营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强对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

三是严格特许利用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活动。

承担单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二)内陆水域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重点任务: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确保应禁渔船按规定禁渔,实现生态保护与渔业高质量发展相统一。

一是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禁渔政策。落实“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掌握所管辖渔船动态。

二是开展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确保禁渔秩序平稳。

三是强化地区间执法合作,适时组织省际间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

四是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娱乐性垂钓行为不再纳入执法范围。

承担单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重点任务:贯彻落实《渔业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报的批复》等法律规定,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协调、齐抓共管机制,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涉渔行为,持续推进“绝户网”清理取缔行为。

一是整治涉渔“三无”船舶。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三无”船舶(含套牌船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的船舶等从事涉渔活动,一律押回处置,查实属“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对疑似涉渔“三无”船舶,责令到指定地点停靠,并组织调查,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没收拆解。

二是整治违规网具。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特别是使用多层囊网、加装衬网渔具的违规行为。联合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绝户网”等禁止使用的渔具行为。

三是组织公开销毁。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四)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联合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重点任务: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

一是渔船拆解报废执法。落实有关规定,加强渔船拆解报废监管,严厉打击使用报废渔船违规从事渔业活动行为。

二是渔船身份标识执法。会同公安、船舶检验等部门加强渔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以及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等违法行为。

三是渔船修造监管及溯源倒查执法。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清理取缔“沙滩船厂”。协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将修造情况纳入涉渔船舶案件调查范围,涉嫌违法违规修造的,会同有关部门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对修造厂点违法违规活动依法处罚。

承担单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五)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重点任务:严厉打击电鱼活动,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行为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

一是严打电鱼活动。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依法从重处罚使用电拖网等违法作业活动,涉案电鱼器具和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严打违法制售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考核。落实打击电鱼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加大考核力度。

承担单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六)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重点任务: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安排部署,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养殖记录,严肃查处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养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使用冠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的假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发现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等违法活动线索,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承担单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七)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重点任务: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巩固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逐条逐项抓好落实,深入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规章制度。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较大等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评估评查。

二是大力开展渔业船员违规上岗专项整治。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普通船员人证不符、不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推进“职务船员缩短晋升时限、理论实操合并考试和配员标准优化完善”三项改革,提升渔业船员整体安全水平。

三是持续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整治。聚焦“拖网、张网、刺网”三类高危渔船和“自沉、碰撞、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对擅自改装渔船结构、安装违规工具等行为进行严重查处,以防范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冒险航行作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交叉排查和集中整治。

承担单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除上述七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水产种质资源、涉渔工程等方面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分解行动内容,确保各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请各县(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于4月23日前将工作方案、分管领导、牵头科室和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及联络员报市农业执法支队三大队备案。

(二)完善执法机制。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水利、网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实施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构建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机制,提升监管合力。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对于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视情况针对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开展执法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创新方式方法。立足职能,结合实际,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队伍履职能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加强《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海洋渔业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渔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宣贯落实。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公开举报电话,完善举报核查机制,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贺州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774-*******。各县(区)也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依法依职能强化渔业生态公益诉讼,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四)助力扫黑除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继续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电毒炸鱼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五)强化执法保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部署要求,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加强渔政执法装备建设,并将装备运行维护、罚没物品处置等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供应,保障渔政人员健康安全。加强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使用培训,提高系统应用能力。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于工作突出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

(六)积极宣传引导。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同研究、同部署。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公开宣判,强化警示作用。指定信息员做好向“中国渔政”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报送信息。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作用,及时宣传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监管氛围。

请各县(区)将“亮剑2022”贺州市系列行动执法数据调度汇总表:附件2、3、4(每月2日前)、上半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6月30日前)、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11月5日前)报送至市农业执法支队三大队。

专项执法行动期间,遇重大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报告。联系人:李万华,联系电话:0774-*******,电子邮箱:hzyzyjcj@163.com。


附件:1.“中国渔政亮剑2022”贺州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分管领导、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及联络员

   2.“中国渔政亮剑2022”贺州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力量投入调度汇总表

   3.“中国渔政亮剑2022”贺州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检查事项调度汇总表

   4.“中国渔政亮剑2022”贺州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查办案件调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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