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池州市计量测试所计量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池州市计量测试所计量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合肥***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尚***

被投诉人:池州市清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和谐公馆801室

相关供应商:合肥柏年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200号8幢508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池州市计量测试所计量检测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21年12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2月8日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池州市清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我司提出质疑过程中不作为,敷衍;

投诉事项2:合肥柏年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柏年诚公司)在业绩公示中列举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提供虚假业绩现象。

投诉人投诉请求:

取消中标人资格,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做相应处理。

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作如下说明:

我司受池州市计量测试所委托对“池州市计量测试所计量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B********)”组织公开招标,并于2021年11月2日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1月24日,本项目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开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合肥柏年诚公司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经采购人审核后,确认合肥柏年诚公司为本项目中标单位,成交结果于2021年11月24日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

2021年11月25日,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情况如下:

质疑合肥柏年诚公司公示的4份业绩内容皆属于造假。

收到该质疑后,我司严肃对待,详细了解情况,并就此情况询问合肥柏年诚公司,该公司随即提供了业绩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函》,同时我司也询问评标委员会被质疑单位的相关业绩情况,评标委员会认为该单位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核心产品(指示表全自动检定仪)同品牌可不同型号在市级及以上计量技术机构或者通过cnas认证的企业机构供货类似业绩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满分8分。

注:响应文件中提供合同(加盖业主公章或合同章)扫描件或影印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签订时间、供货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业主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cnas认证可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查询验证(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经核实,合肥柏年诚公司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可,并给予相应分值。

掌握该情况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司于2021年11月29日将此情况函告了合肥***公司。

合肥柏年诚公司针对投诉,作如下说明:

我公司与安徽天祥检验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祥检验设备公司)及安徽海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量检测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A001-********、A001-********、A001-********、A001-********合同真实有效(提供其与安徽天祥检验公司和安徽海量检测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复印件)。

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3日。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四、综合评分法2、评分标准 业绩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核心产品(指示表全自动检定仪)同品牌可不同型号在市级及以上计量技术机构或者通过cnas认证的企业机构供货类似业绩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满分8分。

注:响应文件中提供合同(加盖业主公章或合同章)扫描件或影印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签订时间、供货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业主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cnas认证可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查询验证(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合肥柏年诚公司提供四项业绩:与安徽天祥检验公司签订的编号为A001-********的高精度指示表全自动检定仪(深圳中图、SJ2018)供货合同、编号为A001-********的高速指示表全自动检定仪(深圳中图、SJ2019)供货合同,与安徽海量检测公司签订的编号为A001-********的高精度指示表全自动检定仪(深圳中图、SJ2018)供货合同、编号为A001-********的高智能指示表全自动检定仪(深圳中图、SJ2028)供货合同。

四、投诉书所载质疑事项1:关于池州市清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池州市计量测试所计量检测设备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公示的中标供应商合肥柏年诚公司,公告公示的业绩分别为:1、安徽天祥检验公司采购合同;2、安徽天祥检验公司采购合同;3、安徽海量检测公司;4、安徽海量检测公司,以上4份合同皆属于造假。

五、本次所采购计量检测设备生产商深圳市中图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图公司)出具的《关于池州市计量测试研究所计量检测项目采购活动结果的声明》载明:截止2021年11月30日,我司未与合肥柏年诚公司及安徽天祥检验公司签订过任何产品销售合同,也从未通过任何渠道间接向合肥柏年诚公司及安徽天祥检验公司销售过我司产品,我司2018年通过其他经销商渠道销售过一台中图SJ3000-50K指示表检定仪(夹具型号:SJ30A/SJ20A)给安徽海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我司对于一切以中图仪器品牌产品弄虚作假、伪造等非法手段谋利行为零容忍,同时也愿给广大用户建立良好的设备使用体验。

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投诉事项1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0日分别向安徽天祥检验公司和安徽海量检测公司函证合肥柏年诚公司所提供四份合同业绩情况,安徽天祥检验公司出具的回复函说明:我公司与合肥柏年诚签订的合同编号为A001-********、A001-********合同真实有效(附件提供合肥柏年诚公司供货合同复印件);安徽海量检测公司出具的回复函说明:我公司与合肥柏年诚签订的合同编号为A001-********、A001-********合同真实有效(附件提供合肥柏年诚公司供货合同复印件)。

本机关又于2022年1月20发函要求合肥柏年诚公司提供由其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2018年度至2021年度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及其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和相应的明细账复印件、业绩所涉四台设备的购货合同及购货发票复印件,合肥柏年诚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机关提供其税收和社保缴纳记录、相关的购货合同及购货发票复印件。根据合同显示,该四台设备的供货商并非深圳中图公司。

本机关认为:

合肥***公司提供的由深圳中图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仅能证明其未向合肥柏年诚公司进行过供货,而合肥柏年诚公司业绩所涉四台设备并非购自于深圳中图公司,合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肥柏年诚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投诉人投诉事项2缺少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成立。另,本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合肥柏年诚公司存在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未依法及时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问题,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具备条件的要求。根据合肥柏年诚公司投标文件二、商务部分 (二)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资格响应表 “1、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2)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合肥柏年诚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未依法及时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下,仍在投标文件中对其资格条件表示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投诉人投诉事项1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事项1不成立;2、投诉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对于合肥柏年诚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依法判定其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计量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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