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 福建鹏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 2022年1月1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东南侧设置两个水池,将后山排洪沟水接到水池用于冷却使用,在第2个水池的带闸门出口将未用完的水排入厂区东南侧,最后通过排洪沟排入黄井溪,不符合该公司环评中“运营期制浆水、洗砂水循环使用,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产废水”的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罚款2.24万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2〕87号 | 2022年4月12日作出处罚决定 |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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