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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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案件名称处罚事由执法依据处罚结果救济渠道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福建鹏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2022年1月1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东南侧设置两个水池,将后山排洪沟水接到水池用于冷却使用,在第2个水池的带闸门出口将未用完的水排入厂区东南侧,最后通过排洪沟排入黄井溪,不符合该公司环评中“运营期制浆水、洗砂水循环使用,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产废水”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2.24万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闽漳环罚〔2022〕87号2022年4月12日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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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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