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建设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工艺美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河南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请于5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反馈给我们。
2022年4月22日
联系电话:0371-********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邮编:******,地址:郑州市正光路11号
邮箱:hnszgb@163.com
河南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河南省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强化责任意识、弘扬工匠精神,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激发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造与创业活力,提升我省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级别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计机构中,现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工艺美术设计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研发、技术指导和技艺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传统工艺美术包括:
雕塑工艺类、金属工艺类、漆工艺类、家具工艺类、花画工艺类、剪纸工艺类、编织绣染工艺类、珠宝玉首饰工艺类、陶瓷工艺类及其他民族民间工艺、文物修复类、标本制作等。
(二)现代艺术设计包括:
视觉传达、环境艺术、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工业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与科技等。(详见附则专业目录)
第四条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果,或获得特殊荣誉的一线在岗高技能人才、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人、相关高层次人才等,符合申报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河南省内的民营企业、个人工作室及自由职业者,从事工艺美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经当地人社局或主管部门或河南省工艺美术学会直接申报。
第六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企业、个人工作室,实行评聘分开,坚持以用为主,择优聘任相应职称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六)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
第三章 初级职称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报工艺美术员职称认定,应具备下列能力、经历要求: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三)工艺美术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认定,应具备以下能力、经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三)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或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2.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第四章 工艺美术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能力、经历要求: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
(二)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创作体会。
(三)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四)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第十一条申报工艺美术师,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2项以上,其中前3项至少具备其中1项:
(一)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或参与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二)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以上2项,或三等奖4项。
(三)独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计(创作)省辖市级以上文创作品2件以上,至少1件被采用,并获专家好评。或被省辖市级以上专业机构征集或收藏作品1件以上。
(四)完成1项以上省辖市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结项。
(五)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中型企业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并把专利及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作为主要参与者,提出1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被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论证采纳(通过)。
第十二条 转评工艺美术师。
具备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在新工作岗位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应符合第十一条中的前2项。
第五章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能力、经历要求:
(一)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五)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在工艺美术行业内做出重大贡献,可提前1-2年破格申报,或传统工艺美术非遗传承人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经本行业2名专家(具有业内副高级职称以上)推荐,可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在学术、技术、业绩、成果等工作业绩方面,应具备下列3项,其中前3项至少具备其中2项:
(一)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或出版相关专业学术、技术研究专著1种(副主编以上)。
(二)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经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以上3项,或三等奖5项。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
(三)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1件。
(四)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五)独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计(创作)省辖市级以上文创作品3件以上,至少2件被采用,并获专家好评。
(六)完成2项以上省辖市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结项。
(七)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专利2项以上,或获得中型企业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并把专利及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八)作为主要参与者,提出2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被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论证采纳(通过)。
第十五条 转评高级工艺美术师与破格申报
(一)具备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在新工作岗位应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可转评高级工艺美术师,应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前2项。
(二)传统工艺美术非遗传承人可破格申报须经本专业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应符合第十四条中的4项,其中(一)至(四)须具备3项。
第六章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能力、经历要求: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一)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五)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在工艺美术行业内业绩特别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经本领域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或传统工艺美术非遗传承人从事传统工艺25年以上,可由本领域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在学术、技术、业绩、成果等工作业绩方面符合下列3项,其中前3项至少具备其中2项:
(一)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或出版相关专业学术、技术研究专著1种(主编以上)。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4项;或经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4项,或二等奖以上6项;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三)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四)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五)独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计(创作)省辖市级以上文创作品4件以上,至少3件被采用,并获专家好评。
(六)完成4项以上省辖市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结项。
(七)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专利3项以上。
(八)作为主要参与者,提出3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被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论证采纳(通过)。
第十八条转评或破格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具备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在新工作岗位应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可转评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应符合第十七条中的前2项。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备第十七条5项以上,其中(一)至(四)项至少具备3项。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的要求须同时具备。各项业绩、课题、作品、奖项、论文、项目等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二十条 工艺美术传统工艺和现代工艺美术目录:
(一)传统工艺美术
雕塑工艺 | 玉雕、石雕、竹木核根雕、砖雕、泥塑、面塑、印刻、砚刻、蛋雕、纸雕等 |
金属工艺 | 金银首饰及器物、青铜器、铁器、锡器、刀剑工艺品等 |
陶瓷工艺 | 陶类、青瓷类、黑瓷类、白瓷类、钧瓷、汝瓷、官瓷、三彩、绞胎、唐花瓷、澄泥砚、刻瓷、瓷绘、琉璃器等 |
编织绣染工艺 | 汴绣、织毯、丝棉麻织、竹草木编、绢花、刺绣、彩绣、棉布染花等 |
漆器工艺 | 雕漆、漆器髹饰、漆髹乐器等 |
花画工艺(工艺画) | 漆画、版画、年画、烙画、沙画、壁画、秸秆画、古建彩画等 |
珠宝玉首饰工艺 | |
剪纸工艺 | 剪纸、皮影制作 |
家具工艺 | |
民族民间工艺 | 灯彩、茶道、香道、花艺、戏剧服饰等 |
文物修复 | 青铜器修复、装裱装帧修复、古字画临摹、陶瓷修复、漆类、织物类、拓片等 |
其他 | 乐器工艺、标本制作等 |
(二)现代艺术设计
视觉传达 | 平面设计、广告艺术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 |
环境艺术 | 室内外艺术设计、园林艺术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家具艺术设计等 |
公共艺术 | 装饰艺术、展示艺术设计、灯光艺术设计、雕塑设计等 |
数字媒体艺术 | 动漫设计、游戏艺术设计、新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等等 |
工业设计 | 产品艺术设计、外观艺术设计、包装艺术设计、文化创意设计等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服装设计、服饰设计、纤维艺术等 |
其他艺术设计 |
第二十一条相关专业的技能人才申报工艺美术系列职称,级别对应如下:高级技师(一级)可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技师(二级)可申报工艺美术师、高级技工(三级)可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中级技工(四级)可申报工艺美术员。
第二十二条CN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发表的综述类、通讯报道类等不能作为评审论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被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标总览》以上收录。
第二十三条 业绩条件中所要求的奖励、荣誉称号、论文、著作等须提交原件,其他成果须提交认可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等原始单据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作品、设计创意或存在学术不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已经评审通过的,经职称主管单位审查核实后一律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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