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第三批(2008年颁发)、第四批(2010年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单位资质证书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第三批(2008年颁发)、第四批(2010年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单位资质证书的通知
办保函〔2022〕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局拟组织开展第三批(2008年颁发)、第四批(2010年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单位资质证书到期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我局《关于发布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及部分勘察设计甲级、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27号)和《关于颁发第四批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办保发〔2010〕5号)公布的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单位。
二、换证程序
申请换证的资质单位按照我局《关于上线试运行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和甲、一级资质单位在线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物保函〔2019〕1253号)要求填写数据库并通过格式审查后,持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到我局换领新资质证书。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无法现场领取的,可选择邮寄方式换领证书。
三、信息变更
资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等信息如存在资质证书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一致的情况,应先完成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手续后再履行换证程序。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资源管理处
王 琳:电话 010-********
姚 丞:电话 010-********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标签: 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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