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发布日期:2022-04-25

债务企业名称: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地:河津市康家庄新村门面房70号

本息总额:*****.99万元

债权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2年4月20日,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我公司债务本金余额为6985.12万元,利息合计为4651.87万元(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最终以法院认定的为准),债权金额共计*****.99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物为位于河津市龙门大道北紫金街西紫金大酒店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保证人为郝逸云,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基准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

债务人概况—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

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7日,注册资金3000万元(其中高喜样出资2700万,占比90%;郝逸云出资300万,占比10%),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人代表:高喜样,公司地址:河津市康家庄新村门面房70号,经营范围:经销:铝锭、铝导杆、铝矾土、铝合金、铝制品、有色金属(不含贵重金属)、钢材、氧化铝粉、铁粉、电器、电脑、五金工具、办公用品、包装袋、化工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一级易制毒化学品)、家具、机械设备、体育用品、工艺品、玩具、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玻璃制品、木制品、陶瓷制品、花卉;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保证人情况——郝逸云

郝逸云,女,汉族。

抵押物情况

该项债权的抵押物为河津市金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津市龙门大道北紫金街西紫金大酒店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产权证号为河津市房权证2011字第8985G号,建筑面积*****.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河国用(2014)第22号,使用权面积3305.42平方米,均已办理抵押登记。

诉讼情况

2015年11月2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并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本金按3000万计,自2014年3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执行时应当减去被告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已付的利息)。二、被告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94元及利息(本金按********.94元计,自2015年3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河津市金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紫金大酒店1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告郝逸云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76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76元由被告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晋民终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403号判决书第三、四项。二、变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12.15%计息,执行时应当减去已付利息*******元)”。三、变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9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被上诉人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2017年5月1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1执1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郝逸云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1元。(其中本金3000万元、********.94元;执行费******.77元)及利息(其中3000万元利息自2014年3月14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12.15%计算,应当减去已付利息*******元;********.94元利息自2015年3月3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76元(一审诉讼费、保全费共计******.76元;二审受理费*****元)。三、如被执行人河津市辛意达商贸有限公司、郝逸云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四、查封被执行人河津市金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河津市龙门大道北紫禁街西紫金大酒店1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河津市金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除外)。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

处置方式:以挂牌转让、拍卖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欢迎投资者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查阅资料及咨询相关问题。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唐经理  

联系电话:0351-*******

传真:0351-*******

通讯地址: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6号

邮政编码:******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

分公司纪检审计部:梁经理

联系电话:035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2022年4月25日
,山西,河津市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资产处置 债权 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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