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债权项目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债权项目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债权项目处置公告发布日期:2022-04-26

企业名称: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

所在地:威海市

债权总额:人民币21,484.45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持有的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债权本金11,778.9万元,利息9,705.55万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20)。保证贷款,保证人分别为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立武、何企尧、程明华、王晓平,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

企业概况:

一、主债务人情况

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位于威海市海埠路228-4号,法定代表人刘静,注册资本6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工业润滑油、燃料油的销售等。公司自成立后未投产,在建项目至今未完工,目前厂区在建项目停建,厂区闲置。

二、保证人情况

1、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情况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24日(原名称中企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12年改为现名称),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刘力嘉,注册资本15亿元。股东:北京恒润泽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资*****万元,持股36%;中国企业联合会出资*****万元,持股33.5%;北京华星恒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万元,持股18.5%;中机电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万元,持股12%。经营范围为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2、自然人保证人情况

(1)张立武,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文化路112号身份证号码:432*****630*******

(2)何企尧,男,汉族,1947年3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邱家胡同1号楼6层604室,身份证号:110*****470*******

(3)程明华,男,汉族,1961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纵路2号地王广场乾景台2座10号楼1号,身份证号:442*****611*******

(4)王晓平(WANG XIAOPING PETER),男,1961年8月6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中国住址:北京市中心花园A座1205室 ,护照号码:*********/*********

三、诉讼情况

(一)002号贷款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情况,案号:(2016)鲁民初44号。

2017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被告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我公司2010年基建第002号《项目融资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1,888,971.27元及截止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013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7日,利息以103,388,578.21元为基数;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2月19日,利息以103,206,035.61元为基数;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3月21日,利息以102,501,693.3元为基数;2014年3月22日至2014年4月1日,利息以102,501,685.48元为基数;2014年4月2日至2015年1月16日,利息以102,041,162.92为基数;2015年1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息以101,888,971.27元为基数。利息按照2010年基建第002号《项目融资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0%,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逾期的,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二、被告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5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立武、何企尧、程明华、王晓平对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立武、何企尧、程明华、王晓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威海富海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本案诉讼中,法院依法保全了威海富海华公司、中企联合公司、程明华、张立武等财产,并申请限制王晓平出境。

(二)001号贷款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情况,案号:(2014)威民二外初字第3号。

2019年4月24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威民二外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被告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我公司2010年基建第001号《项目融资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90万元及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1日起以159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予以支付);二、被告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5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立武、何企尧、程明华、王晓平对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立武、何企尧、程明华、王晓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

四、执行保全情况

因(2016)鲁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我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高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鲁执16号。山东省高院查封财产情况如下:

序号

被执行人

财产内容

查封

期限

备注

1

威海富海华公司

6个储油罐、2个消防罐、两栋各六层在建楼房、单层平房一排

2019.4.26-2022.4.25

现场公告

2

程明华

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永安路天安大厦3栋1204号房产一处,证号:**********、面积160.907平方米。

2019.1.8-

2024.12.7

东莞市虎门房地产管理所

3

程明华

位于东莞市莞城区东纵路2号地王广场乾景台2座10楼4号房产一处,证号:C*******、面积,184.67平方米。

2019.1.8-

2024.12.7

东莞市莞城房地产管理所

4

程明华

位于东莞市莞城区东纵路2号地王广场乾景台2座10楼1号房产一处,证号:C*******、面积,223.32平方米。

2019.1.8-

2024.12.7

东莞市莞城房地产管理所

5

程明华

持有的东莞市大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398.4万元;持有的东莞市大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288万元;持有的东莞市盈喜壹投资合伙(有限合伙)出资额80万元。

2019.3.12-2025.3.10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所建燃料油罐及在建工程位于威海港区,利用及增值空间大。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处置方式:债务减免、协议转让、拍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挂牌转让及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4月26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

合作意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0531-********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053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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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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