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濮阳开发区巩固脱贫成果项目建设流程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濮阳开发区巩固脱贫成果项目建设流程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濮阳开发区巩固脱贫成果项目建设流程及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濮阳开发区巩固脱贫成果项目建设流程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0 年 12 月 16 日
开发区巩固脱贫成果项目建设流程
及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效,根据《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的通知》(豫脱贫组〔2017〕34 号)、《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 号)、《河南省农业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 号)、《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规范管理切实发挥扶贫项目效益的通知》(豫脱贫办〔2019〕46 号)等文件精神,经区脱贫攻坚小组研究,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入库申报
(一)申报要求。
1.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各村根据本村资源禀赋、群众意愿,以巩固脱贫成效为重点,进行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择优筛选和初步拟定申报项目。
2.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向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入库申请。
(二)项目入库流程。村级申报初步意见→乡镇审核完善实施方案→区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区脱贫领导小组审定。
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 2019-2020 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18〕156 号)规定,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入库的扶贫项目,按照项目类别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集中评审论证,按照评审标准严把项目评审论证关。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定项目库入库项目, 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及决议,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公告。
二、项目实施和管理
(一)资金下达。区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财政资金文件后,及时上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照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书面分配意见下达资金。
(二)申请实施。各乡镇收到下达的资金分配计划后,
根据资金体量,合理选取拟实施项目,上报至项目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申请及该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项目批复。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项
目申报单位送达的项目实施申请及实施方案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及项目批复。
(四)项目实施。项目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组织开工建设,预算年度内必须完成项目建设。
(五)项目制度规范。扶贫资金项目建设执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法人制、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结算评审、公示公告等制度。
(六)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按照相关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区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七)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理,并按规定出具监理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实行预算、结算制度。项目实施前必须先进行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并进行结算评审。
(九)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农村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十)区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十一)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统筹考虑工程类项目、产业类项目实施的季节性、时效性,结合上级资金分批下达的特点,科学合理、分批分类将资金对接到项目,组织项目实施。
(十二)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严格按照合同工期,及时组织进场施工。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合同约定对已组织进场施工的项目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乡(镇)政府、项目所在村委会做好项目实施中的协调工作,及时做好工程建设用地的征迁、腾让等前期准备工作,为工程顺利施工提供条件。
(十四)按照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监理单位要对项目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进场施工或未达到工程进度要求的,要对施工单位下发扶贫项目施工进度整改通知。对非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累计两次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进度的施工单位,列入财政扶贫项目施工单位失信名单。项目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报账条件的,项目施工单位要及时提交报账拨款申请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账拨款申请资料要及时审核完毕,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拨款,区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核拨工程款。暂不具备报账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确认并提出支付申请,区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比工程实际进度低 10%的比例拨付工程款。
(十五)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和结算评审。项目完工后,由扶贫部门牵头,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联合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项目建设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评审相关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后报财政局进行项目结算评审,依据审核后的结算报告,拨付除留置工程质保金外的剩余资金。质保期满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提请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
三、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一)项目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
(二)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2.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绩效目标、受益对象、监督电话等。
(三)各乡(镇、办)、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项目
实施乡(镇、办)、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重点应做好到村到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到户的项目资金要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四)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区直相关单位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办)、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五)实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的保留时间应不少于 20天,并注明公告公示内容的质询和举报渠道。
四、项目验收制度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
20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或聘请第三方进行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项目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四)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五、项目资金报账及拨付制度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报账制有关要求和项目建设进
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审核并保管报账资料,保证报账资料真实、完整、合规。
(二)报账单位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三)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资料: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资料:预付款申请单、税票或收据、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预算表、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资质、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项目公示牌照片、根据项目特点需要的其他材料。
2.阶段性报账时应提供资料:提款申请单、阶段性验收单、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税票。
3.工程竣工报账时应提供资料:提款申请单、税票、工程决算表、竣工验收表、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工程监理报告、根据项目特点需要的其他材料。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资料:复验报告、提款申请单、审计报告、税票。
(四)非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资料:
1.发放补贴资金类:提款申请单、项目验收单、受益对象明细表等。
2.设备采购类:提款申请单、设备购销合同、设备采购
税务发票、物资设备接收单或验收单、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
3.培训类:提款申请单、项目培训合同、培训的实施方案、发票、培训人员花名册、预算、决算、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实施单位的培训总结等。
4.贷款贴息类:提款申请单、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
5。产业类:为发展产业而形成物化资产的项目,分别参照工程类、发放生产资料类、设备采购类报账资料的规定。同时具有体现资产收益到村到户联结机制的有关协议资料;直接合作经营、入股类项目应提供提款申请单、实施方案、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村或户与带贫实施企业或合作社签订的协议、收益村或户名单等。
(五)严格资金拨付管理。扶贫资金拨付进度要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拨付申请,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申请报账拨款,避免出现扶贫资金明显滞后项目实施进度,不得超项目进度违规申请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到报账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专账核算。
(六)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拨款申请后报区财政局,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六、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区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
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三)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
各相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七、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区交通局:负责村级道路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区扶贫办:负责小额贴息、雨露计划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安全饮水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危房改造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广播电视户户通、乡村旅游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村卫生室、健康扶贫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区畜牧局:负责食用菌、温棚瓜菜、畜牧养殖、集体经济、种植、养殖类等产业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区人劳局:负责贫困劳动力技能、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贫困户参保、医疗救助等项目的论证、前期以及建设等工作。
区电商办:负责电商扶贫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贫困生教育补贴等教育扶贫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区残联:负责贫困残疾人帮扶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通讯、网络、宽带、扶贫车间、农产品加工等扶贫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金融扶贫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八、项目库负面清单
根据《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规范管理切实发挥扶贫项目效益的通知》(豫脱贫办[2019]46 号)文件要求,项目库禁止安排以下项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村庄绿化、亮化、美化、刷墙、县乡道路等超出脱贫攻坚现行标准的项目;
(十)违反环保法、基本农田法相关规定的项目;
(十一)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项目。
九、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2.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3.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4.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4.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5.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收到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2.财政部门直接向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3.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把往年完工项目当做本年项目进行入库申报的。
3.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4.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5.挪用扶贫资金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7.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8.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其他
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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