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浙江省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地震监管和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的管理模式,优化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标准化和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浙江省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但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使地震监测设施恢复正常运行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经过教育能够及时改正,在限期内恢复环境原状,尚未对地震观测环境产生不可逆危害后果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经行政提醒后及时补交报告的。

(五)违反《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时传输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在设计阶段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各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清单自2022年某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6日

联系人:浙江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公共服务)处王晓民 联系电话:0571-864*****133********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清单 违法 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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