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场天线测试系统和远场天线测试系统招标公告

近场天线测试系统和远场天线测试系统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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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场天线测试系统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TC220L01Y-1

招标人: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23


注 意 事 项

一、投标人应诚实守信,如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二、投标人应特别留意招标文件上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概不接收。

三、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证书的要求,特别是相关证书的认证内容、有效期限、适用范围等有效性信息,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人基本户汇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五、带“*”条款为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人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六、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检查盖章、签署、胶装、密封等情况。

七、本次招标、投标、评标均以包为单位,投标人必须按包响应及制作投标文件(适用于有多个分包的项目,未分包的按一个项目进行处理),投标人应对所投包(未分包的则对应所投项目)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响应,如有缺漏项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

近场天线测试系统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近场天线测试系统(项目名称)招标人为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近场天线测试系统(项目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近场天线测试系统

2.2 招标编号:TC220L01Y-1

2.3数量:1套

2.4技术规格: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2.5 交货地点: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航天路513号

2.6 交货期:合同生效后5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2) 提供投标人授权代表的最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记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 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具备货物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制造商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

(4)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系统集成类项目除外)

(5) 财务要求: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产未处于被接管或冻结的状况。

(6) 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 投标人须在中国航天科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bd.ispacechina.com)注册,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发售时间:2022年3月16日23时00分00秒至2022年3日23时00分00秒止(北京时间)。

4.2 发售地点:网上发售,投标人自行登陆航天电子采购平台 (网址:bd.ispacechina.com)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4.4投标人应在平台上进行注册并购买数字证书,然后进行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纸质和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4月6日14时00分。

5.2 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中国航天科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bd.ispacechina.com,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现场递交单独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

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六层第五会议室

5.3 逾期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航天电子采购平台 (www.ispacechina.com/)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航天路513号

联系人:李俊燕

电话:130*****228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905B

联系人:张建

电话:010-********

传真:010-********

邮箱:zhangjian@cntcitc.com.cn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航天路513号

联系人:李俊燕

电话:130*****22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905B

联系人:张建

电话:010-********

1.1.4

招标项目名称

近场天线测试系统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自有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近场天线测试系统,1套

1.3.2

交货期

合同生效后5个月

1.3.3

交货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航天路513号

1.3.4

技术性能指标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1)资质要求:

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②提供投标人授权代表的最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记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③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具备货物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制造商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

注①: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注②:提供货物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

(2)财务要求: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产未处于被接管或冻结的状况。

注:提供承诺书原件。

(3)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其他要求:①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系统集成类项目除外)②投标人须在中国航天科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bd.ispacechina.com)注册,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9.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无

形式:无

1.9.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1.10.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中标注星号(*)的条款

*1.10.3

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任意一种形式)

1)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

2)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

3)制造商互联网主页上的产品说明;或

4)投标人编制的技术文件。

1.10.4

偏差

允许,偏差范围:未标注星号(*)的一般条款允许负偏离。

最高项数:无限制。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航天电子采购平台,在“澄清与修改”专区发布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招标文件澄清发出之日起48小时内

形式:登录航天电子采购平台,自行确认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航天电子采购平台,在“澄清与修改”专区发布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招标文件修改发出之日起48小时内

形式:登录航天电子采购平台,自行确认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有,最高投标限价:999万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买方项目现场价(包含一切税费)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投标报价的1.5%-2%

以电汇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航天电子采购平台完成网上支付,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电汇凭证复印件和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投标保证金低于投标报价的1.5%或高于投标报价的2%都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注:平台所生成的支付账户具有“唯一性”,仅针对当前合同包提交投标保证金使用。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

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A(2)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纸质版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按照航天电子采购平台招投标专区的要求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

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其他要求:

1)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须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不得直接使用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彩色打印。

2)纸质投标文件须采用不可拆装的左侧胶装形式装订。

3)投标时,将开标一览表与投标保证金复印件(除投标文件中应有外)密封在一个独立小信封中单独提交。小信封封面注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

3.7.3A(3)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不需要

3.7.3(B)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电子版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航天电子采购平台CA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

3.7.3(B)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电子版投标文件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页面打印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再将页面上的“签字”、“法人签章”扫描为图片格式,插入到电子版投标文件中的相应页面,再生成完整的电子版投标文件。

4.1.1(B)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执行航天电子采购平台招投标专区的规定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2年4月6日下午14时00分

4.2.2(A)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六层第五会议室

投标人还须同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版投标文件传至中国航天科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bd.ispacechina.com)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5.1(A)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4)(A)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随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1-3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航天电子采购平台

公示期限:3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6.1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是,具体要求:本项目使用航天电子采购平台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程序,招标文件购买,电子版投标文件制作、投标、开标、评标以及公示等工作均在航天电子采购平台招投标专区进行。CA数字认证证书请于航天电子采购平台招投标专区购买,否则无法进行线上开标。具体请参看《航天电子采购平台服务支持专区:电子招投标》,有关事项请与航天电子采购平台联系(客服电话:**********)。

9.1本项目使用航天电子采购平台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程序,线上与线下同步进行,投标人须知中(A)、(B)项要求均须满足。

9.2网上操作注意事项:1)签到: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在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后点击“签到”。2)开标记录的确认:携带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或远程操作,开标记录生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5分钟)点击“签章确认”。

9.3电子招投标流程请查看:航天电子采购平台-帮助中心-电子招投标-投标流程-投标流程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中标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原《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计算方法,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2)中标服务费由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收取,发票由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具。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响应和偏差

1.10.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0.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0.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0.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报价表;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5)投标保证金;

(6)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如果解密不成功,则已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技术得分也相等的,以投标价格低的优先;如果投标价格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不记名投票推荐中标候选人。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交货地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0.1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技术支持资料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3项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商务部分:30 分

技术部分:50分

投标报价:20分

其他评分因素: /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

(1)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企业实力(5分)

从产品制造商的从业经历、近场测试领域相关技术著作、专利、论文、硬件设施、人员配置、质量体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优秀5-4分,良好3-2分,差1-0分。

资质状况(1分)

投标人/产品制造商提供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证书得1分,最多得1分;

投标设备的业绩(20分)

①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产品品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同类型产品成功实施经验,同类型是指案例需为平面近场系统,且满足以下条件:平面近场扫描架尺寸不小于:4.6m长度×4.6m高度,高频到110GHz。所提供案例需已经安装验收使用并稳定运行,案例合同标的须与本次采购标的产品形态和技术指标基本一致。每提供一个业绩得5分,最高得5分。

②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产品品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同类型产品成功实施经验(同类型是指案例需为球面近场系统,且满足以下条件:球面近场可测的待测件不小于2m。所提供案例需已经安装验收使用并稳定运行,案例合同标的须与本次采购标的产品形态和技术指标基本一致。每提供一个业绩得5分,最高得5分。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产品品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同类型产品成功实施经验(同类型是指案例需为平面近场+球面近场的组合系统,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1、平面近场扫描架尺寸不小于:3.7m长度×3.7m高度,高频到110GHz;2、球面近场可测的待测件不小于2m)。所提供案例需已经安装验收使用并稳定运行,案例合同标的须与本次采购标的产品形态和技术指标基本一致。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0分,最高得10分。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需提供至少2份(合计)。

提供《同类项目成功实施经验声明函》:列表表明合同甲乙方、项目名称、配置清单、签字确认的最终验收证明文件,合同资金往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单位需对证明资料进行脱密处理,需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案例必须真实可靠,如对所提供案例的真实性有异议,投标方必须满足招标方100%到现场勘测,并能核验上述指标对应技术协议及最终验收报告的真实性。

交货期(1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0分。

付款方式及条件(3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0分。

2.2.4

(2)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对方案内容完整性、合理性评价(20分)

(1)部件划分合理,定义明确,提供系统部件连接图,功能设计覆盖全面的得20-15分;

(2)部件划分基本合理,定义较明确,提供系统部件连接图,功能设计覆盖较全面的一般的得14-9分;

(3)部件划分一般,定义不明确,提供系统部件连接图,功能设计覆盖全面性较差的得8-1分。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20分)

系统整体配置先进、高可靠性、高可用性、实用性强、灵活性强、兼容性强、管理性强、后期维护成本低、升级性强。较好的得20-15分,一般的得14-9分,较差的得8-1分。

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10分)

提供的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售后保障体系。较好的得10-8分,一般的得7-5分,较差的得4-1分。

2.2.4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评分(20-15分)

投标人投标总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同的其投标价格得分为:20分。

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得分统一按照下列计算:

A:有效的入围评标价格

B:基准分=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C:偏差率C = (A-B)/ B ×100%

偏差率C>0%时,每增加1%,价格分扣除1分,分数最低扣至15分;

偏差率C<0%时,每减少1%,价格分扣除0.5分,分数最低扣至15分。

2.2.4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技术得分也相等的,以投标价格低的优先。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合同条款

(本合同仅供参考,以后续正式合同为准)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2合同价格的支付

以实际签署的合同条款为准。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如果由于卖方原因,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9. 质保期服务

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到达,并在到达后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5. 合同的解除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6. 不可抗力

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招标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招标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序号

内容

1

合同名称:近场天线测试系统

买方名称: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航天路513号

2

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3

交货地点: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航天路513号

4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5个月

5

技术服务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6

质量保证期: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7

质保期服务要求: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8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30%合同款,设备交付验收合格后支付60%合同款,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10%合同款。

9

争议的解决:向招标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卷

第五章供货要求

供货要求

一、招标编号:TC220L01Y-1

二、设备名称:近场天线测试系统

三、数量:1套

四、报价方式: 人民币

五、交货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航天路513号

六、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5个月

七、技术要求

(一)系统功能及指标

1. 系统功能(*为基本功能,需全部满足,可现场演示)

*系统具备平面近场/球面近场测量功能,具备平面近场测试能力和球面近场测试能力;

1) *具备外混频配置;

2) *测试系统具备重复性与稳定性自检及校准功能,仪表以及转台控制功能;

3) *测试系统具备测试暂停功能;具备紧急制动功能;具备软限位和硬限位功能;

4) *系统能够实时显示系统射频接收幅度、相位和信噪比;

5) *系统具有漂移检测功能、系统稳定性检测功能,位置修正和温度漂移补偿能力;

6) *软件具有反射抑制功能;

7) *系统具备多频点、多波位测试能力,系统频点和波位切换时间可以自定义;

8) *系统能实现被测天线接收/发射模式测试;

9) *可根据不同测试频率和初始参数的设置,自动计算扫描参数,进行测试时间和扫描速度的自动优化,一键测试;

10) *测量系统具备双向扫描功能;

11) *可实现天线方向图、增益、轴比、交叉极化、相位中心、口径场等测量,球面近场具备全球面采样能力,可计算相位中心并设定相位中心测得相位方向图;

12) *能分析天线方向图指标包括增益、波束宽度、副瓣电平、指向精度、扫描增益下降、圆极化方向图、轴比方向图、交叉极化比等,可以快速生成测试报告;

13) *可进行近远场变换,能够在直角坐标系下、极坐标系下、球坐标系下进行二维和三维方向图的绘制,并能够绘制三维方向图中任意剖面的数据支持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向图坐标系的变换,可在不同坐标系下进行方向图显示

14) *可获取天线坐标系下任意方位切面的方向图,幅度、相位方向图截取与计算;

15) *具备信号误差比计算分析功能;

16) *具备误差量化功能,可对多次测量的结果进行误差评估;

17) *具备多Z位置测量,可用来抑制探头与待测件之间的互耦合误差;

18) *探头校正方式支持探头方向图校正、自定义探头方向图拟合校正、自定义探头方向图校正;

19) *具备脚本功能,根据脚本功能,用户可自行编写软件算法,绘制自定义软件界面,完成自动化测试,数据批处理程序和调用word、Excel、matlab等第三方软件数据;

20) *支持word、Excel、matlab等软件调用测量软件提供的库进行系统射频仪表、转台控制,算法开发等进二次开发;

21) *支持极化测量(包括左旋、右旋分量、垂直、水平、和任意角度线极化分量,轴比、极化矢量倾角)。

22) *软件具有脚本功能,可通过脚本实现批量数据处理、定制操作界面,具有规范完善编程文档,并提供大于十个实用功能脚本示例;

23) *软件具有方向图拖曳叠加功能,多个方向图叠加时,能够区分方向图,并对其名称进行标注修改;

24) *具有口面场反演功能,可获得距离天线口面任意位置处的场分布;

25) *系统具有截断误差分析功能;

26) *重复性:信号误差比(S/E)≤-50dB;

27) *测试系统具备数据采集、控制,各运动轴的运动状态显示与出错显示,测试数据的实时显示;

28) *可进行连续波和窄带脉冲模式测量;

29) 支持相控阵天线阵面快速校准、和差通道零深、发射EIRP、G/T、指向误差、收发状态方向图等指标的测量。

2. 系统指标

1) *系统频率范围:0.75~50GHz(平面近场0.75-50GHz,球面近场0.75-40GHz),应具备拓展能力以适应后续业务发展需求,平面近场应可升级至110GHz。

2) 测试测量精度:

*3dB波束宽度重复精度:

<±1%×波束宽度@波束宽度>2°

<±0.02°@波束宽度<2°

*方向图测试精度:

±0.2dB@0dB

±0.6dB@-10dB

±1.5dB@-20dB

3) 平面近场:

a) * X/Y扫描行程:4.6x4.6m;

b) *校正后平面度:优于0.05mm RMS;

c) 扫描速度:X轴:250mm/s,Y轴:380mm/s;

d) X/Y步进分辨率:0.025mm;

e) X/Y重复精度:0.05mm RMS;

f) *Z轴行程:250mm;

g) Z轴步进分辨率:≤0.*****mm;

h) Z轴重复精度:0.025mm;

i) *Z轴精度:0.051mm;

j) *极化转台行程:360°,连续旋转;

k) *极化转台精度:±0.05°;

l) 极化转台机械回差:0.05°;

m) 系统动态范围:≥60dB(@ IF =1kHz,无平均;待测天线增益30dB)。

4) 球面近场:

a) *扫描范围:全球面; Roll/Azimuth - 360°;

b) 转台分辨率:0.01° Phi/Theta

c) *转台重复精度:0.03°;

d) 最大运动速度:20°/sec Phi, 30°/sec Theta;

e) *最大可测量天线重量:不小于135Kg,重心不大于偏移229mm;

f) 系统动态范围:≥60dB(@ IF =1kHz,无平均;待测天线增益30dB)。

g) *待测件大小:≤2m。

以上加*号的指标不允许有负偏离,否则废标。

八、投标人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2015年至今国内至少2份类似系统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且同时提供合同往来资金证明材料。本测试系统为交钥匙工程,包括设备的安装、试运行、操作及维护培训等。设备供货商必须对测试系统提供、安装、操作、培训等负全部责任,本项目需要的,而在要求中没有提到的设备及附件,设备供货商要无偿提供。投标文件必须有投标产品的全部技术参数和备品配件清单。

九、投标人要求

1、制造商需经过ISO9000系列资格认证;

2、若投标厂家为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证书;

3、必须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自己的售后服务维修点,售后服务维修点必须有相对应的工程师和备件库,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设备安装调试

1) 供应商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性能检测。期间需要采购人配合的工作需提前通知,留出足够的准备时间。总价含安装、调试、检测、第三方检测、验收、培训及技术服务等费用。

2) 测试系统和微波暗室工程存在接口关系,测试系统设备及暗室成交供应商应通过采购人与施工方密切协调。在实施前,供应商组织专家对测试系统的方案设计、施工及安装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可开展后续工作。

十一、验收

1)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供应商应提供详细、完整的验收大纲,经采购人签字确认,作为系统建成后的验收依据。

2) 整个工程完工后,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验收方案,供应商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建成后的指标验收测试工作,整个过程采购人全程参与。

3) 供应商负责组织系统建成后的验收评审,评审组由采购人、成交人双方等多方专家组成,采购人为组长单位。以评审组形成的评审结论作为系统的验收依据。

4) 验收一般分为货物验收和最终测试验收。货物验收是由供应商组织采购人参加的清点清点确认货物全部到货的现场验收;最终测试验收是指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及完毕后,由采购人现场参与的指标验收。设备到达采购人现场,按装箱单要求验收与清点仪器及附件。在采购人通知15日内,供应商派技术人员在采购人现场负责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检验,最终完成全部验收工作。

5) 验收内容:外观、工艺质量检查、软件功能确认、测量精度验收。

6) 验收方法:供应商提出验收方法,经采购人认可后进行验收。验收项目必须包含功能演示以及测量精度验收两项。只有在仪器满足以上两项验收要求的前提下,验收方算合格。如果存在问题需要整改时,双方应形成文字纪要。所有验收的项目及测试数据,均应由双方人员在场参加并签字,同时供双方存档。如果因为供应商的原因造成验收不合格时,允许供应商在采购人认可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或调货,进行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采购人有权退货并索赔。

7) 验收报告上应记录有全部数据结果,以及为使仪器或其它装置与要求一致所要做的改进工作。

8) 当双方对检测方法和结果有争议时,由采购人在当地委托独立的权威质量检验机构再进行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9)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验收报告,供采购人归档使用。

10) 无论采购人是否要求和是否了解,供应商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采购人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

十二、培训

1) 供应商负责对采购人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及编程培训,供应商负责培训费用。培训内容如下:系统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系统的点检内容及方法;系统的维护保养内容及方法;夹具、辅具的调整;各类测量程序的编写及注意事项;各类测量程序的结构;测量程序各类参数的设定;样件测量程序结构和相应涵义,针对不同零件程序编制注意事项;安全保护程序;程序变量设置,程序参数设置;系统校准、校验。

2) 现场人员培训日程安排:培训在仪器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接受培训的人数为3-10人,培训时长3个工作日以上。

十三、质保

1) 保修期

整套系统保修期12个月,时间从签署最终验收报告起计算。

保修期内,因非人为原因造成缺陷或损坏时,供应商应负责修理并对无法修复的部件重新更换,并且保证技术性能指标及安装性能指标没有变化,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同时,对更换后的部件无偿保修1年。

在项目保修期外,供应商应能及时提供项目终身优惠的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国内应有维修服务机构和备件库。应对系统升级及能力扩展所需的材料等物资购置费予以优惠。

供应商应在保修期内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2) 维修响应时间:供应商应保证在接到故障通知后,4小时内予以响应,24小时内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3个工作日之内排除故障;需要更换设备或配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修复(从提出现场服务要求开始算起),5个工作日内不能修复的须及时提供备用设备。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或扉页

(项目名称)采购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提供(项目名称)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报价表;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5)投标保证金;

(6)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或技术支持资料 ;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资料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 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

4.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5.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6.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7.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投标报价

交货期

备注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三、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型号和规格

数量

制造商名称

单价

总价

交货地点

1

2

3

4

5

总计

注: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正反面)

投标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正反面)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名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以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并应在此提供电汇凭证复印件和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1.附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复印件

2.附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表6-1 商务偏差表

序号

招标文件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商务条款

偏差说明

1

2

3

4

5

……

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货期、付款方式、质保期等。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表6-2 技术偏差表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要求内容

投标响应情况

偏差情况

说明

1

2

3

4

5

……

注:

1.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逐条进行响应。

2.偏差情况应填写“正偏差”、“负偏差”或“无偏差”,优于招标要求为正偏差,与招标技术要求一致为无偏差,低于招标技术要求为负偏差,并对偏差情况予以必要的说明。

3.带有*号的技术指标须在技术偏离表中写明在技术支持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并在技术支持资料中标注体现。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员工总数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网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姓名

电话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

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

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近三年营业额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与投

标人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注: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资质证书(如有)复印件等)

(二)近年财务状况

承诺书

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

我方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活动,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具有健全财务制度,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1

2

3

4

项目名称

买方名称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合同签订时间

备注

注:

1. 投标人在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 近年指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 提供《同类项目成功实施经验声明函》(格式自拟):列表表明合同甲乙方、项目名称、配置清单、签字确认的最终验收证明文件,合同资金往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四)制造商授权书

制造商授权书

致:(招标人)

我单位(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投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设备名称)进行(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自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日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制造商名称:(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签字人签名:

注:

1.投标人以代理经销商投标的,需提供制造商(或其在境内的代表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

2.制造商授权书格式仅供投标人参考使用,允许采用制造厂商自己固有格式。

3.如系统集成类项目分项报价表中单项设备金额占投标总价50%以上的外部采购设备需提供制造商授权书。


(五)提供投标人授权代表的最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如投标人代表为法人代表,则不需提供社保缴纳记录证明)。


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或技术支持资料


九、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其他资料

1、 投标人按以下格式提供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

我方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活动,在此郑重声明:我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至今,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隐瞒任何不良经营记录和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如果我方违反上述声明内容,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其他相关资料。

1)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页截图);

2)增值税开票信息;

3)其他证明材料。

202*****101941*****146*****
,山东,烟台市,北京市,海淀区,烟台

标签: 天线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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