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魏艳萍诉昆明睿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公告)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魏艳萍诉昆明睿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公告)
五劳人仲字〔2022〕58号
昆明睿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魏艳萍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五劳人仲字〔2022〕58号),因你单位2022年2月11日到本院签收了《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人》,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的规定,现该案已审理结束,并于2022年3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限你单位自网络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509室,联系电话:0871-********)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五劳人仲字〔2022〕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昆明睿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魏艳萍2021年9月及10月的工资人民币¥6455.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案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标签: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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