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小麦招标公告
储备小麦招标公告
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受呼和浩特市第五粮食仓库委托,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对呼和浩特市第五粮食仓库存储的市级储备小麦进行公开竞价销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交易中心于2015年8月11日对呼和浩特市市级储备小麦5000吨进行公开竞价销售。凡具有粮食经营、加工资质的企业均可自愿报名参加竞买。买受人竞买市级储备小麦涉及货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承储企业及其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本企业承储的货物标的。
竞买人需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粮食收购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易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照规定预缴交易保证金每吨10元和履约保证金每吨100元。预缴保证金必须于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12:00前汇入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在农发行开户的指定帐户。参加现场交易会时务必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本次交易会采用网上竞价交易,竞买人于交易日前到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报名并自愿参加网上交易操作培训。
交易会地点: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三楼交易大厅(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建大街西1249号)
交易会时间:2015年8月11日上午9:00
报名地点: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三楼交易部
帐户名称: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科尔沁区支行
帐 号:203*****200100*****1691
财务部联系电话:0475-*******(传真) *******
交易部联系电话:0475-*******(传真) *******
备注:以前是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参加交易时请携带密钥,未办理会员入会手续的单位,可以提前办理入会手续,申领密钥。
特此公告
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市级储备小麦委托拍卖清单 | |||||||||||||
企业名称 | 品种 | 等级 | 产地 | 入库时间(年) | 数量(吨) | 交货地点 | 水分 | 杂质 | 容重 | 不完善粒 | 色泽气味 | 有无铁路专用线 | 收获年度 |
呼和浩特市第五粮食仓库 | 硬质白麦 | 二等以上(含二等) | 河北 | 2010 | 3000 | 呼和浩特市第一粮食仓库1P8 | 10.9 | 0.5 | 789 | 3.8 | 正常 | 有 | 2009年 |
呼和浩特市第五粮食仓库 | 硬质白麦 | 二等以上(含二等) | 河北 | 2010 | 2000 | 呼和浩特市第一粮食仓库1P8 | 10.9 | 0.5 | 789 | 3.8 | 正常 | 有 | 2009年 |
备注:日常出库能力:500吨/日;常用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皆可,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 |
呼和浩特市市级储备小麦竞价销售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对呼和浩特市市级储备小麦进行竞价销售交易。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呼和浩市市级储备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
第二条 本次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买受人需有粮食经营资质,买受人竞买粮食涉及货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
第五条 买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交易市场在农发行的指定账户,具体见《呼和浩特市市级储备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第六条 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第五粮食仓库提供标的应包括卖方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要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第八条 交易市场于竞价交易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在有关网站(www.tlgrain.com.cn、www.grainmarket.com)公示《交易授权书》、《呼和浩特市市级储备小麦交易合同》样本、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三楼交易大厅(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建大街西1249号)竞买企业也可以登录电信入口: http://220.178.8.148:8823/vendue11/submit/index.jsp?logType=1&netType=0
网通入口: http://220.248.231.83:8823/vendue11/submit/?logType=1&netType=1 进行网上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库内汽车板交货的,汽车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受人负担。汽车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1个标的为1个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视为该标的流拍。流拍的标的将进行挂牌竞价交易)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呼和浩特市市级储备小麦交易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应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呼和浩特市第五粮食仓库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储备粮出库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60天(日历天,下同周六周日不顺延)。如需延长交货时间,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及《交割申请单》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通知呼和浩特市第五粮食仓库安排发货。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代办。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出卖人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时,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卖人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受人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包含在汽车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条 自成交之日起,买受人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在与交易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出卖人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受人应在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交易市场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执行双方同时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如果买受人出示《出库通知单》并提出出库要求后,承储库点在2个工作日内未能安排出库的,或承储库已按买受人出库要求通知买受人提货的,但买受人在2个工作日未能提货,均应书面向交易市场说明理由,对没有合理理由的,视同其违约。
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向一般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增值税免税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验收无误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出卖人当日告知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同时以快递等方式及时送达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交割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交易市场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买受人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承储库结清货款。延期发运部分由买受人按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保管费用标准向卖方承储库支付保管费用。也可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另行签订委托储存协议。
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内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交易市场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承储库结清货款。
第三十三条 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具体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要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2‰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或转为货款。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在收到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验收确认数量按成交价将货款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并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货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买受人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四十条 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若出卖人部分违约的,交易市场负责为双方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对于全部违约的,交易市场负责从出卖人其他货款中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不足部分由交易市场向出卖人提出拨付申请,出卖人应在3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给交易市场,再由交易市场拨付给相关买受人。出卖人不得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违者按《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交割中出卖人不能按合同数量全部供货的,在合同数量5%以内不按违约处理。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交易中心接到验收确认单后,按交割价退还买方货款。
对于买受人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由市场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交易市场核实后,可由买受人自愿选择终止合同或延长出库时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交易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市场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交易细则自2015年8月6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交易细则由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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