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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22******K

住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有人站)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货物进出口

2022年2月23日,我局接安微合肥张某举报称: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海带”。外包装标识的生产许可证SC116*****216542,得知该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海带从产品分类来说属于海产品,应当取得即食水产品这一类别的生产许可。该产品使用的标准: GB 2714-201s酱腌菜,不是藻类的标准,不能作为该产品是否合格的检验依据等内容。接举报后,2022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香辣海带产品,但与举报的情况相符。

2022年3月14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3月21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1997年9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又于2018年10月18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许可食品类别: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载明:1、蔬菜制品,类别编号1601,类别名称酱腌菜,品种明细为酱腌菜:风味竹笋、泡椒莲藕。2、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类别编号1801,类别名称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品种明细为其他类:泡椒花生)从事经营活动至今。

当事人于2021年8月3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加工外包装为黄色纸箱,纸箱上注标有:黑山谷R、海带、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其内最小独立包装上标注有:黑山谷 香辣海带,计量方式:称重,生产日期:********,保质期9个月,厂名: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等字样的香辣海带5件,生产综合成本为40元/件。2021年8月3日,当事人将上述5件香辣海带以5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安徽省合肥市李甲定,销售金额为250元,获取违法所得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合法有效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任大军的居民身份主复印件等,证明受委托人任大军自然人的身份及委托与被委托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物流发货凭证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黑山谷牌香辣海带的食品的事实;

告知情况

本局认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不得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本案中,当事人生产加工香辣海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均较少,依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25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316*****04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2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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