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食品安全监测理化检测试剂耗材采购招标公告
辽宁省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食品安全监测理化检测试剂耗材采购招标公告
辽宁省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食品安全监测理化检测试剂耗材采购招标公告
信息来源:大连政府采购网发布时间:2022-04-28
所属项目: |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就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需2022年食品安全监测理化检测试剂耗材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食品安全监测理化检测试剂耗材采购
二、招标编号:DLZC-2022-15Z
三、主要内容:2022年理化检测试剂耗材及微生物检测耗材。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四、采购预算:41.5175万元(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为无效投标)。
注:1、投标人不能只对本项目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2、本项目乙酸乙酯、无水乙醇、强力霉素、土霉素(土霉素二水合物)、甲硝唑、D4-甲硝唑、地克珠利、托曲珠利(妥曲珠利)、托曲珠利-d3(妥曲珠利-d3)、托曲珠利砜(妥曲珠利砜)、4,4-二硝基均二苯脲(或尼卡巴嗪)、4,4"-二硝基均二苯脲-D8、红曲红(素)、红曲素、红曲红胺、山梨酸、进样针、全自动固相萃取进样针、滤膜、瓶盖、进样瓶、分散固相萃取柱、peak管、MCS固相萃取柱、MCS固相萃取柱、C18固相萃取柱、DSC-18净化填料允许投进口产品,但不排斥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范围包括6840诊断试剂;
(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注: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2.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credit.dl.cn)网站失信黑名单(黑榜)、“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及根据实际需要引入的其他官方认可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截至开标前一天。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于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投标人,评审委员会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2022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每天9:00―11:30、13:00―16: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403室(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七、报名要求:
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加盖公章)扫描发至dl********@163.com(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电话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八、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
九、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地点:2022年5月10日13:00至13:30(北京时间),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2会议室(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十、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2022年5月10日13:30(北京时间)。
十一、开标时间与地点:2022年5月10日13:30(北京时间)在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2会议室(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采购人: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万强
电话:0411-********
采购代理机构: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邮编:******
银行帐号: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286*****8627
联系人:张鑫磊
电话:0411-********
传真:0411-********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101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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