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古蜀苑酒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2〕71号)
乐山市市中区古蜀苑酒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2〕71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71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古蜀苑酒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9RMRL7M
经营者:广威,男,现年31岁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怀路158号1楼
2022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怀路158号1楼的乐山市市中区古蜀苑酒店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有1台电梯正在使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电梯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特种设备案件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并在7日内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2022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仍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因当事人涉嫌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逾期未改正,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与乐山市逸飞丝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乐山逸飞丝业有限公司2021年在当事人处安装1台电梯,编号:FJ20-4828,用于酒店的客人和工作人员上下楼使用,该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均由当事人负责。2021年12月31日,乐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对该电梯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合格。2022年1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案件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截止2022年1月18日,当事人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协议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逾期未改正的事实等。
2022年2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听告〔2022〕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080*********)。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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