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蒋何超眼镜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2〕142号)

乐山市市中区蒋何超眼镜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2〕142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142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蒋何超眼镜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56XRR8D

投资人:蒋何超,男,汉族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中路351、353号1楼


按“春雷2022”工作安排部署,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苏稽镇苏中路351、353号1楼的乐山市市中区蒋何超眼镜行出示执法证后在负责人蒋何超的陪同下对眼镜行开展执法检查,情况如下:当事人正在营业,经营场所内有明月镜片、视无界镜片等在售,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一宣传牌匾,该宣传牌匾印有“……CCTV品牌强国工程·自主品牌 视无界镜片制定经销门店 江苏视无界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日……”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宣传牌匾宣称内容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并下达《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因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广告,2022年3月9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2021年下半年从视无界眼镜的经销商时代天鸿处购进视无界镜片时,收到了含有“……CCTV品牌强国工程·自主品牌 视无界镜片制定经销门店 江苏视无界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日……”等内容的牌匾模板,2021年9月10日,当事人在乐山市市中区苏稽蓝天广告经营部制作了含有上述内容的牌匾并放置于店内进行宣传,制作费用110元。


江苏视无界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发布了《“视无界镜片指定经销门店”不再使用通知》,告知各门店不得再使用含有“……CCTV品牌强国工程·自主品牌 视无界镜片制定经销门店 江苏视无界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日……”等内容的牌匾。截止2022年3月9日检查当日,当事人未将该牌匾撤下且不能提供牌匾宣称内容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现场照片3页,询问笔录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微信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广告的事实等。


2022年3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告〔2022〕1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涉案牌匾仅用于店内宣传,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080*********)。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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