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211:56

2022-04-2211:56

关于征集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治理有关问题线索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211:56浏览次数:

关于征集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治理

有关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加强中介服务监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25号)要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方面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

一、征集内容

(一)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情况。本地本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是否彻底,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是否存在利益关联,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在中介机构违规兼职(任职)、领取报酬、持股分红、占有财物、报销费用等。

(二)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情况。是否对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清理取消;在审批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是否存在妨碍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是否存在直接指定中介机构或通过执业限制、资质限制、限额管理等方式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现象。是否存在财政性资金项目中介服务费限额以内未通过中介超市选取,暗中指定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合股投资和违规办理业务、往来资金等问题。

(三)中介服务收费情况。在审批过程中,中介服务事项是否存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行为;是否存在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中介服务重新收费行为;是否存在将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转嫁给申请人承担费用行为。

(四)中介服务要素公开情况。是否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是否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相关信息;是否编制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目录及办事指南,是否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服务范围、资质条件、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5月30日止。后续问题线索、投诉举报转入常态化,随时发现、及时处理。

三、征集渠道和方式

(一)电子邮箱。通过黎川县人民政府网站、黎川发布平台、黎川县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查看公告,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电子版可发送至lcxzfbgs@126.com,邮件主题和附件请注明“姓名单位(选填内容)+黎川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问题线索、意见建议”。

(二)书面反馈和电话来访。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纸质件可到黎川县日峰镇京川大道180号行政中心大楼209现场提交或邮寄;也可拨打*****政务热线、0794-*******(工作日上班时间)进行电话提交。

热忱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和市场主体参与到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来,积极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方面的问题线索,黎川县政务服务办届时将对征集内容进行分类整理上报。


附件

江西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治理

问题线索征集表

问题线索

名称


涉及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主管部门

中介服务

机构名称

中介服务

机构电话

中介服务

机构地址





问题线索

基本情况


问题线索类型(请在符合的类型后面打“√”)

1.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方面

本地本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不彻底,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是否存在利益关联,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违规兼职(任职)、领取报酬、持股分红、占有财物、报销费用等。


2.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方面

对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未予以清理取消。


在审批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存在妨碍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存在直接指定中介机构或通过执业限制、资质限制、限额管理等方式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现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合股投资和违规办理业务、往来资金等情况。


3.中介服务收费方面

在审批过程中,中介服务事项存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存在相互串通、操纵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行为。


存在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中介服务重新收费行为。


存在将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转嫁给申请人承担费用行为。


4.中介服务要素公开方面

未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相关信息。


未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目录及办事指南,未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服务范围、资质条件、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


您认为造成问题发生的原因


对解决该问题的建议或其他要求


线索提供者信息(匿名可不填)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我谨承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签名:

备注:1.相关素材可作为附件一并提供;2.黑体栏为必填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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