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2〕4号

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2〕4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津药集采发〔2022〕1号)有关要求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关部署,现就我市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的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见附件)

各采购主体约定采购量以定点医药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购销协议为准。

三、采购周期

本轮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签约一次。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胰岛素挂网工作

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市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符合集采条件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该品种在全国其他地区的供应价格进行挂网。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非中选产品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支付政策的基础上个人增付10%。

(三)做好药款直接结算工作

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入库数量,直接与药品经营企业结算药款,确保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拨付工作,药品经营企业收到药款5个工作日内拨付生产企业,减轻企业交易成本。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

(四)落实医保激励约束政策

医保部门继续落实集中采购政策激励机制,对于符合集采要求,按约定采购量完成采购任务的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而减少的支出,按50%比例做好结余留用拨付工作。DRG/DIP等付费方式,首年不调整相应的权重,后续调整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上调或下调。医疗机构要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有限使用中选产品。

(五)规范医疗机构采购用药行为

医疗机构要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按照购销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通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等措施,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合理开具处方,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国家、省、市级重点专科所在医疗机构,要会同相关学术团体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发放胰岛素使用宣教资料,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促进用药安全。

(六)强化履约情况监测

胰岛素产品生产企业与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落实药品供应主体责任,确保中选产品和注射用具的供应,保障临床使用。对于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达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标准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市医药采购中心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及时发现采购过程的苗头性、风险性问题。

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我市整体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从医保政策、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等多个环节做好相应工作。

本方案自2022年5月1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清单

标签: 落实国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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