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乐东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乐东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环罚字〔2022〕18号
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乐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志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TUQUN6N
组织机构代码:MA5TUQUN6
地址:海南省乐东县城乐安路南1栋5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4月16日对你公司位于国道G540毛九线抱由至九所段改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施工场区内贮存的水泥、石灰、砂土等物料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综执环责改字〔2022〕33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2年4月2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综执环罚告字〔2022〕21号)及有送达回证为证,告知了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依法享有的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没有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及《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第四条、第十五条、(大气污染类)序号22“基本事实及处罚基准、其他情节及调整幅度”的规定。你公司贮存水泥、石灰、砂土等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占地面积不足300㎡属于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经我局会集体会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处以人民币¥:19,000元(壹万玖仟元整)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交至我局指定的收款银行: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900*****。
你单位缴纳罚款前必须到我局财务系统开票,才能缴纳罚款,并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志清 电 话:089*****8188
地 址: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祥路四号综合行政执法局 邮政编码:******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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