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自然资源保障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自然资源保障措施》的通知

白山自然资发〔2022〕47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分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白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自然资源保障措施》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9日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

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自然资源保障措施

为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自然资源保障措施〉的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22〕40号),为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下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和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项目用地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配合选址,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方舱医院等疫情防控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允许先行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欠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

二、全面保障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对列入省级投资5000万以上项目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优先预支使用本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上述挂账使用建设项目用地及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及时上报市局,市局统筹协调,由省厅配置,全面保障用地指标。

三、加大疫情期间其它项目建设用地支持力度

围绕落实“六稳”“六保”工作部署,全力做好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持续做好春季开工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对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项目,抓紧组织上报,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工作要求。

四、强化用地规划支持

复工复产项目拟用地范围位于经审定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内的,可不修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直接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选址有特殊要求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重点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以承诺方式将项目位置和规模纳入规划期至2035年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五、统筹落实占补平衡

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力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存在困难的县(市、区),可与市局沟通调整,争取申请在省内统筹调剂;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统计后协调省里解决。

六、优化用地报批管理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用地,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实行先行用地政策。对用地符合法定条件的急需开工建设项目采取“容缺受理”、先办后补,允许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提供用地承诺申请、“一书四案”和勘测定界报告,其他法定要件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善补齐。项目审批要优化流程,缩短用地审批时间,精简建设项目用地组卷要件,继续贯彻实行网上直报审批,减少纸质材料提供,持续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用地需求。

七、完善用地保障工作机制

加强与发改、交通、能源、水利等部门沟通协调,提前、主动深入项目单位,帮助、指导、研究解决项目用地、规划等突出问题,根据需要建立企业对口服务机制,成立重点项目服务专班,加强上下联动、横向联合,落实专人负责,主动对接,建立工作台账和施工图,实行“一对一”跟踪指导服务,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负责人定期调度掌握工作情况,加快用地组卷报批,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切实解决项目落地中的各种问题。

八、加强供地政策支持

因疫情影响未能按约定签订《土地出让(出租)合同》、按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疫情期间产生的滞纳金不再收取,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九、提高不动产登记效能

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衔接,加快办理企业融资、续贷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实现抵押登记即来即办。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生活保障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允许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落实好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政策,严格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十、积极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

加强对乡(镇)相关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快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查,切实保障秸秆变肉等工程项目建设。农业生产所需设施农业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签订用地协议后可以先行使用土地,春耕结束后1个月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临时使用的,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春耕结束后恢复到原地类。

十一、延长矿业权许可有效期

疫情期间有效期届满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疫情后3个月(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林草等部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矿业权除外)。疫情结束后,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等申请予以批准的,新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自颁发之日起顺延;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申请予以批准的,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并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顺接。由各县(市、区)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二、优化测绘资质单位业务管理

对测绘地理信息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起始时间在 2022年3月至12月的项目,测绘资质单位项目备案时限由原来的“人员入场前、业务开展前”调整到“项目主体结束前”。保证持续依法依规为社会提供自然资源数据和保障服务、技术服务。

十三、探索推进“首违不罚”

对首次违反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通过教育矫正措施,达到让违法主体认错改错防错的目的,体现柔性执法温度,转变执法理念和作风,优化执法效果。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清当前形势的复杂性、重要性,成立疫情防控工作专班,统筹兼顾、协调联动,将打赢疫情防控和稳增长两场战役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将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以赴做好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局要密切关注各地应对疫情防控形势下推动复工复产涉及自然资源领域问题,及时向所在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积极主动研究解决,执行中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

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此前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白山自然资发〔2022〕47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分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白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自然资源保障措施》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9日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

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自然资源保障措施

为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自然资源保障措施〉的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22〕40号),为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下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和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项目用地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配合选址,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方舱医院等疫情防控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允许先行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欠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

二、全面保障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对列入省级投资5000万以上项目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优先预支使用本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上述挂账使用建设项目用地及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及时上报市局,市局统筹协调,由省厅配置,全面保障用地指标。

三、加大疫情期间其它项目建设用地支持力度

围绕落实“六稳”“六保”工作部署,全力做好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持续做好春季开工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对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项目,抓紧组织上报,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工作要求。

四、强化用地规划支持

复工复产项目拟用地范围位于经审定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内的,可不修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直接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选址有特殊要求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重点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以承诺方式将项目位置和规模纳入规划期至2035年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五、统筹落实占补平衡

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力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存在困难的县(市、区),可与市局沟通调整,争取申请在省内统筹调剂;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统计后协调省里解决。

六、优化用地报批管理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用地,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实行先行用地政策。对用地符合法定条件的急需开工建设项目采取“容缺受理”、先办后补,允许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提供用地承诺申请、“一书四案”和勘测定界报告,其他法定要件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善补齐。项目审批要优化流程,缩短用地审批时间,精简建设项目用地组卷要件,继续贯彻实行网上直报审批,减少纸质材料提供,持续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用地需求。

七、完善用地保障工作机制

加强与发改、交通、能源、水利等部门沟通协调,提前、主动深入项目单位,帮助、指导、研究解决项目用地、规划等突出问题,根据需要建立企业对口服务机制,成立重点项目服务专班,加强上下联动、横向联合,落实专人负责,主动对接,建立工作台账和施工图,实行“一对一”跟踪指导服务,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负责人定期调度掌握工作情况,加快用地组卷报批,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切实解决项目落地中的各种问题。

八、加强供地政策支持

因疫情影响未能按约定签订《土地出让(出租)合同》、按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疫情期间产生的滞纳金不再收取,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九、提高不动产登记效能

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衔接,加快办理企业融资、续贷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实现抵押登记即来即办。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生活保障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允许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落实好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政策,严格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十、积极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

加强对乡(镇)相关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快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查,切实保障秸秆变肉等工程项目建设。农业生产所需设施农业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签订用地协议后可以先行使用土地,春耕结束后1个月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临时使用的,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春耕结束后恢复到原地类。

十一、延长矿业权许可有效期

疫情期间有效期届满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疫情后3个月(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林草等部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矿业权除外)。疫情结束后,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等申请予以批准的,新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自颁发之日起顺延;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申请予以批准的,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并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顺接。由各县(市、区)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二、优化测绘资质单位业务管理

对测绘地理信息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起始时间在 2022年3月至12月的项目,测绘资质单位项目备案时限由原来的“人员入场前、业务开展前”调整到“项目主体结束前”。保证持续依法依规为社会提供自然资源数据和保障服务、技术服务。

十三、探索推进“首违不罚”

对首次违反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通过教育矫正措施,达到让违法主体认错改错防错的目的,体现柔性执法温度,转变执法理念和作风,优化执法效果。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清当前形势的复杂性、重要性,成立疫情防控工作专班,统筹兼顾、协调联动,将打赢疫情防控和稳增长两场战役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将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以赴做好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局要密切关注各地应对疫情防控形势下推动复工复产涉及自然资源领域问题,及时向所在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积极主动研究解决,执行中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

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此前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自然资源 恢复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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