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招标公告

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招标公告



为加强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范车辆技术标准,促进行业服务质量提升,我局起草了《温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形式反馈至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1、电子邮箱:********@qq.com;

2、联系人:张伟,联系电话:0577-********

3、联系地址:温州市交通运输局4楼405室(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1155号),邮编******

4、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5月14日。

附件:温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29日

温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范车辆技术标准,促进行业服务质量提升,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温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明确如下:

一、车辆要求

1.须为出厂新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2.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三厢式或行李箱容积不小于400升的非三厢式,固定式硬顶,四侧门。

3.车辆轴距≥2600mm(升级车型轴距≥2650mm)。

4.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出租汽车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二、车身外观

1.标志色和标志图案按照《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标志色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温运〔2008〕251 号)实施,其中标志色不再与营运编号和车牌号尾数挂钩。

2.在车身醒目位置张贴运价标准,喷印监督电话。

3.车顶前沿正中安装顶灯,顶灯上印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能显示“空车、有客、暂停、预约”等运营状态,且结构牢固。

三、车内装置

1.安装符合规定,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安装位置应方便驾驶员与乘客察看。

2.安装统一的车载监管终端,具备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电子服务监督卡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相关数据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3.车内配置统一的座套,并定期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四、安全装置

1.前排座位配置安全气囊,每个座位均配备安全带。

2.具有制动防抱死(ABS)系统和电子制动力分配器(EBD)系统。

五、适用范围

本标准自2022年XX月XX日起实施。《温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温交〔2019〕125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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