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年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区域流通领域内组织的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内容包括抽查产品分类、抽样地点、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车用乙醇汽油(E10)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89号、92号、95号和98号4个牌号。

3 抽样地点

经营成品油的加油站或油库。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017 车用乙醇汽油(E10)

SH/T0689-2000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NB/SH/T 0663-2014 汽油中醇类和醚类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GB/T 1884-2000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 1885-1998 石油计量表

GB/T 4756-2015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259-1988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GB/T 511-2010 石油和石油产品及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加油站抽样时,可直接从加油机口取样,或者按照GB/T 4756取样方法执行。在油库成品罐抽样时按照GB/T 4756取样方法执行。抽取4L样品,平均分装于洁净、不漏的两个铁皮桶内,其中检验样品2L,备用样品2L。

5.3 样品处置

5.3.1 当场对抽取样品的桶口进行密封,并加贴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封条,封条贴于桶口处,防止拆封,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标注好标签。

5.3.2 汽油取样时应避光(避免阳光直射,在具有遮阳效果的环境下进行操作)。

5.3.3 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及标签完整无损。

5.4 抽样单

5.4.1 抽样单填写应字迹工整清晰,信息填写完整,需更正和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单位在更正和补充处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5.4.2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在抽样单“备注”栏中应填写“依据《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抽样、检验。”

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表1)

表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验方法

1

乙醇含量

GB*****

NB/SH/T0663

2

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

NB/SH/T0663

3

密度

GB/T 1884

GB/T 1885

4

硫含量

SH/T0689

5

水溶性酸或碱

GB/T 259

6

机械杂质

GB/T 511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制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它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即在有异议)时,应以本细则中规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017标准,依据《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017标准,依据《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或者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8.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3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本细则对留存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 附则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 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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