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延庆区区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会
(细则)延庆区区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会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2年延庆区区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会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北京市延庆区商务局委托承担竞价采购交易会的具体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本次竞价交易会采取公开计算机网上竞价交易方式。买方为北京市延庆区商务局,卖方须是本次销售货物承储单位以外的加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同时具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资格。
北京市隆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受买方委托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粮食入库、结算和商务处理等事宜。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交易的品种、数量:
竞价采购2021年产玉米0.5万吨。
第四条 报名交易会须知:
疫情防控期间,会员单位竞价前应充分考虑疫情等影响因素,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谨慎合规进行交易。
(一)已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同时已取得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资格的会员单位,无须办理手续,可直接报名。
(二)未取得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资格,但已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规定,应在企业注册经营所在地关联省份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并取得密钥。
(三)既未取得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资格,又未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规定,在企业注册经营所在地关联省份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并取得密钥。并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按规定注册办理会员。
未办理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报名参会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登记表》
5.《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6.《交易授权委托书》。
相关样本可在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上查阅和下载。
本次报名全程采用远程网上报名方式,请参与企业按时登陆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进行报名。
第五条 参与竞价采购玉米的会员企业,须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最高限量为0.5万吨。
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既2022年5月6日16:00时前必须到达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账户,否则无法参与竞价交易会。参会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账号:020*****092********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会员单位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三个工作日内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会员单位退款账户以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企业绑定账户为准。
第六条 交易中心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移交交易代表。以上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属参会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第一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进行补办,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北京市延庆区商务局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竞价交易会公告》。
第九条 参加交易会的企业可于竞价交易会前三天,在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上查阅和下载当期《交易清单》、《交易细则》、《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相关信息。交易中心可于交易日前,对本次交易会的相关事项、网上竞价交易操作进行咨询和解答。
第十条 竞价交易采购玉米有关要求
(一)质量要求
1.品种和等级
(1)品种。2021年国产黄玉米。同一标的的玉米,中标单位须在同一产地(省级行政区域)发运。
(2)等级及价差。等级应符合GB 1353-2018《玉米》二等及以上。底价以二等为基础价,相邻等级之间差价为40元/吨,最高结算标准为一等,不执行“半等级半增减价”。二等以下拒收。
2.基础质量指标
(1)质量指标应符合GB 1353-2018《玉米》二等及以上相关质量要求,其中:一等玉米不完善粒含量≤4.0%,二等玉米不完善粒含量≤6.0%;霉变粒含量≤2.0%;杂质含量≤1.0%;水分含量≤14.0%。
(2)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GB/T *****-2015《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标准;脂肪酸值(KOH/干基)≤40.0mg/100g。
(3)类型一致,不同类型比例不得超过2%。
(4)色泽气味正常。色泽气味符合新玉米的特征。籽粒、色泽不一致的,不同粒型、不同色泽籽粒之间的水分差不超过1.0%,可辅以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等指标进行综合判定。对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拒收。
3.食品安全指标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应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限量标准,其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黄曲霉毒素B1≤20μg/kg。
铅的含量应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限量标准,即:铅≤0.2mg/kg。
4.质量检验环节
入库玉米质量控制分前期把关(接收单位审核供货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视频核验等工作)、入库逐车检验、平仓检验三个环节。玉米须经接收单位逐车检验合格后,方可过磅检斤入库。各货位入库结束且平仓作业完成后,接收单位向区商务局申请平仓检验。区商务局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以下简称粮检所)开展平仓检验:检验合格的,该货位玉米转为区储备粮,退回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检验不合格的,中标单位和接收单位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中标(供货)单位的工作要求
1.提供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玉米质量安全负责。须在发运前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对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铅的含量进行检测,提供由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须注明委托单位、存放地点、代表数量、送检日期、生产年度等信息(其中:委托单位应为中标单位;存放地点应与视频核实地点一致;样品代表数量总和应不小于中标数量;送检日期应为起始发运日期前一个月之内)。
2.提供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提供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由出库地粮食仓库(单位)出具的《玉米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检验报告中须注明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年度、扦样地点、代表数量、扦样日期等信息,并与该批次粮食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保持逻辑一致。
3.提供出库单据。中标单位应提供玉米的出库单据及相关明细,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单据应注明检斤数量、检斤人员、出库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中标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委托其他单位发运的,出库单据可加盖发运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同时应提供中标单位出具的委托发运证明。
4.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中标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具体出库地点信息,提供核验所需相关材料,配合接收单位核验工作;应配合接收单位开展样品封存、票据核验、验质、检斤、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应配合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商务纠纷。入库过程中,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双方可对有异议的玉米与发运前封存的样品进行比对、复检。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中标单位应及时书面函告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牵头组织,在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区商务局的共同监督下,由粮检所进行扦样、检验。检验合格的,由接收单位接收入库,检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检验不合格的,拒收,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玉米监管和处理工作。中标单位运入北京辖区的玉米,若经粮检所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北京辖区处理的,须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在北京辖区外处理的,须经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北京辖区和处理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共同监管下进行处理。如发现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竞拍标的限制。以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或原市属粮食企业为母体的,其所管理或关联经济责任的具有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不得拍入库地点为本母体企业的标的,如中标视同无效,并按违约处理(注释:远郊区粮油总公司,不得拍由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首农食品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不得拍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首农食品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若中标企业有围标、串标、虚假竞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将违法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两年内禁止参与储备粮交易;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7.入库限制。承储单位及实际存放库点不得直接或间接为本承储库点储备粮油入库提供货源,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供货单位提供货源。
8.采购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延庆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否则按照中标单位违约处理,若出现合同纠纷,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9.发运地。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发运地,确需变更的,须书面征得区商务局同意、经接收单位视频核验,中标单位方可从变更地发货。
10.违约责任。若平仓检验时,中标单位发运的玉米基础质量指标或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注:若本方案质量要求中所列举的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可判定为此仓粮食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1)交易中心扣除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2)交易中心将中标单位列入违约企业名单,两年内禁止参与储备粮交易。
(三)对接收单位的工作要求
1.核验粮源信息。鉴于近期全国疫情形势及管控影响,粮源核验环节由现场核验调整为视频核验,核验过程全程录像,建立电子档案并做好资料留存。玉米发运前,接收单位须按照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源信息,核验玉米产地、质量、数量情况,审核供货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和《玉米销售出库检验报告》,通过电子视频方式双方共同扦样封存后,中标单位方可发货。
2.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玉米发运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玉米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出库单据及明细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拒收。若审核中遇到技术疑难问题,可与粮检所研究解决。
3.对到库玉米进行逐车检。接收单位须对到库玉米逐车检验基础质量指标以及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三项食品安全指标。所有检验指标均合格,该车粮食可检斤入库。
接收单位须做好食品安全指标的把关。(1)按照运粮车辆的到库顺序和10%的比例等距抽样检验铅含量。(2)入库过程中,如发现原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接收单位须立即通知中标单位停止发运并及时报告区商务局,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
4.落实信息化监管措施。接收单位须配合市局实施信息化监管措施,保持视频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应当在玉米入库24小时内将质量、数量等数据录入北京市市级粮食管理平台;严禁无故不使用出入库“一卡通”系统;若信息化监管系统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应当在发现故障1小时内或实施维修1小时前向市局报备。
5.做好与中标单位的商务处理工作。入库过程中,接收单位须将逐车检验结果及时告知中标单位;若出现质量争议,会同中标单位按照有关工作流程妥善处理。若到库粮食水分或杂质超标,接收单位应拒收;中标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一致进行降水、除杂处理的,双方应签订整理协议,明确相关整理费用,双方需保留整理前、整理后的质检、检斤单据备查,严禁不合格粮食入仓。
6.妥善保存原始单据。接收单位须妥善保存玉米入库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中标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视频核验相关材料及封存的样品、逐车质量检验和过磅检斤原始单据、降水除杂处理相关记录以及其他监督检查、商务处理、账务处理的资料,整理后存入质量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确保入库玉米质量、数量全过程可追溯。
7.及时提交平仓检验申请。中标单位完成发运任务后,接收单位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平仓作业并向区商务局提出平仓检验申请。
8.避免出现压车现象。接收单位须做好充足的接卸准备工作,备足接卸作业工人、检化验员以及作业所需车辆、设备、器具、试剂,确保接卸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出现压车现象。若因接卸能力不足导致压车,接收单位应给予发运方合理补偿。
9.不得超限装粮。入仓过程中,须及时做好粮面高度的监测和预判,避免出现超装粮线的问题。入库结束后,及时平整粮面,平仓后粮面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
10.纪律要求。不得刁难客户、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超量扣杂扣水、不得违规走账收取好处。如有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等情况,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
11.违约责任。接收单位须对接收玉米的质量、数量、接卸储存作业安全负责,统筹安排接卸作业,并做好入库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四个购买”:(1)若平仓检验时,已入库玉米的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2)若平仓检验时,接收玉米的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3)若在储存期间,发现玉米食品安全指标或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由接收单位按照结算价格购买;(4)若在后期轮换出库时某标的出现多次流标,接收单位应按照当年最后一次竞价销售玉米的底价购买。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2022年5月7日上午10:00
第十二条 交易网址: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三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推迟或改期交易,已经应价的交易标的,依据交易系统判定的结果,视为成交或未成交,已经成交标的结果有效。参会的会员单位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会员单位应按时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交易的会员单位按交易顺序逐节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竞价采购交易
第十八条 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价格。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十九条 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条 现场计算机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二十一条 开市后,卖方使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二十二条 竞价采购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卖方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品种、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卖方最高限量以当期《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 卖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起点价位(底价)上无卖方应价时,撤消该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卖方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再无新的卖方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二十七条 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出《延庆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二十八条 卖方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与北京市隆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签订《延庆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六章 竞价采购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条 竞价采购卖方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入库任务。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买方承储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之差为正负50吨以内(含50吨)的,视为完成合同,并据实结算。
第三十一条 竞价采购货物验收:接收粮油入库时,买方委托的接收单位必须要求卖方先出具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的质量检验报告。
买方委托的接收单位须按合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与卖方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并填写《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二条 竞价采购结算方式:北京市隆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及《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办理入库结算和支付货款手续。卖方收到货款后,及时向买方出具销售发票。
第三十三条 竞价采购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卖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保证金余款在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卖方。
第三十四条 卖方交货完毕后,双方验收无误且买方承储单位接收发票无任何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买方承储单位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办理拨付货款和退回保证金有关手续。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达成后,成交企业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按未签订合同数量扣除履约保证金。竞价采购玉米扣除标准为未签订合同数量的全部保证金减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成交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实际未完成量由交易中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竞价采购玉米扣除标准为150元/吨。
成交企业的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若中标单位无故违约,除按条款规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外,交易中心还将违约单位列入违约企业黑名单。并从违约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油采购交易和销售交易。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提交北京市延庆区商务局协调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5月7日在交易中心进行的《2022年延庆区区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会》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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