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车辆租赁定点服务采购询价公告
社会车辆租赁定点服务采购询价公告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需采购社会车辆租赁定点服务。现采用挂网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服务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内容
恩施州民政局社会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服务期2年,合同一年一签(视服务情况续签)。
二、租赁车辆要求
(一)服务要求
1.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
2.驾驶员根据需求提供:驾驶员费用实行固定价:200元/人/天;驾驶员取得驾照年限3年及以上。
3.车辆维护保养管理规范,有专业固定的维修保养定点场所。
4.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能及时调换其它车辆确保公务出行正常运行。
5.住宿费:不高于同行公务出差人员结算。
(二)车辆报价要求
1.车辆类型、单日租赁费最高限价、数量:
(1)1.5L及以上小型轿车,350元/日,拟提供车辆不少于5台;
(2)1.5L及以上越野车,400元/日,拟提供车辆不少于5台;
(3)2.0L及以上商务车,550元/日,拟提供车辆不少于2台。
注:以上单价金额为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不能超过每种车型最高限价,凡有超过项目单价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2.其他要求
(1)响应供应商所提供车辆应是自有车辆,符合安全行驶标准,车辆车况优良、安全性能可靠,各类手续齐全,提供加盖了响应供应商公章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无不良记录。
(2)所提供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6年(以行驶证发放日期为准)。
(3)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需投保意外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保额不低于100万元,投保应保证座位险(每座投保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保险期限应与车辆租用时间一致,租赁服务公司在车辆保险期满前应及时续保。
(4)汽车租赁日常保养费、维修费、年审费、保险、相关税金等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不另收超程、超时费;
(5)油费实行固定价:1.5L及以上小型轿车1.0元/公里;1.5L及以上越野车,1.2元/公里;2.0L及以上商务车,1.5元/公里。停车费、路桥费据实结算;
(6)响应供应商在报价中应当充分考虑并能涵盖车辆使用,保险,燃油,车辆升级,保养,维修,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
三、供应商资格
(一)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具有实施本项目的资质。参与车辆租赁服务竞价的公司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备案证明。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必须在恩施市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湖北省道路运输经营备案证明。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否。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四、报价时需要递交的资料(密封)
(一)报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非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湖北省道路运输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拟提供车辆的保险证明(必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内容的相关资料(证明、承诺函)。
注:须提供服务车辆行驶证、车辆照片(含车牌)、车辆保险单并加盖公章。报价供应商提供车辆的所有人应为公司户,车辆所有人不得登记为个人或其他公司户,保险等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均不采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后过户的车辆无效,以行驶证发证日期为准。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五、报价资料递交
(一)递交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二)送达地点:恩施州民政局402室。
六、确定服务供应商
此次采购按车辆类型分开询价,同一供应商根据采购要求内容可选择一种或多种车型参与报价。由恩施州民政局组建询价采购小组采用每种车型最低报价法确定服务供应商。
七、结算方式
每季度按使用情况据实结算
八、发布公告媒介
本公告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网站发布。
九、采购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恩施州民政局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方式:158*****687
标签: 车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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