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水务事务中心-屯昌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工程PPP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屯昌县水务事务中心-屯昌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工程PPP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采购人 | 屯昌县水务事务中心 | ||
项目名称 | 屯昌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工程PPP项目 | ||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 屯昌县城现有一座污水处理厂,位于城区吉安河与文旦溪交汇处,于2010年1月试运行,水厂一期规模*****m3/d,占地面积25.5亩,采用A2/O工艺,出水水质为一级B标准。 为了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进程,屯昌县政府与屯昌县水务有限公司(简称“水务公司”或“项目公司”)于2014年8月5日签订《海南省屯昌县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简称“《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以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污水处理厂设施,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于特许经营期届满或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后以约定方式将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根据本项目初设文件,至2018年底时,一期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已达到约8500m3/d,最高日处理量已达*****m3/d。为了满足污水处理需要,经屯发改[2017]543号文件批复,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正式立项,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提标改造屯昌县屯城镇现有的一期***** m3/d 污水处理厂,使出水标准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的一级B提高到一级A标准;在一期项目旁的预留土地上扩建处理规模为 ***** m3/d 的二期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的一级A标准;运营期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项目合作期限为23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2年。 | ||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 | 8438.83 | ||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 一期项目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的3.7款中已经约定,县政府授予一期项目公司(屯昌县水务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为“【屯昌县】行政区域及其自然拓展延伸区”,已经包含了二期项目;如二期项目引入其他投资人,则将直接造成政府方违约。经批复的初设文件中,二期扩建项目未单独设进水口及排污口,而是与一期共用;如引入其他投资人,则还需分别为一期和二期项目设置流量计,并需分别进行水质检测,项目监管成本显著增加。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二期项目的鼓风机房、综合楼、自控系统、配电房、加药间、污泥脱水房、储泥池、仓库等设备设施均与一期项目共用或建设在一期项目的土地上(一期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归项目公司所有),项目设备设施及工艺流程难以彻底分清。如选择新的投资人,则难以捋清一、二期项目的土地、资产、经营权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容易产生纠纷扯皮,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政府方也难以进行考核付费,背离了通过项目实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初衷,且还将因为一期和二期项目独立实施,规模效应无法发挥而显著增加运营成本,进而增加政府的整体付费压力。工期的紧迫性,目前,一期*****m3/d规模的项目已基本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县自来水厂的售水量已达到约*****m3/d,本项目的实施已经迫在眉睫。如采用竞争性方式选定其他投资人,则需要更长的采购周期;其中,在大量设备、设施共用的情况下,如预设一期与二期项目由不同实施主体运营,则准确划分各主体在运营期内的权利义务有较大难度,实施方案及合同编制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此外,与新的投资人谈判阶段也将花费大量时间,项目工期难以保证。本项目计划采购的对象为:屯昌县水务有限公司。该企业的股权构成中,海南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0.87%,屯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9.13%;因此,屯昌县水务有限公司不属于屯昌县政府的融资平台或控股的国有企业,亦不在银监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中,其作为PPP项目实施主体不违反PPP相关政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琼财采规[2022]1号)中“一、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形”的“(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中第2类的情况: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兼顾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和政府职能转变,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统筹确定是否面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采购。”因本项目涉及公共服务,且因为工艺技术、政府履约义务等方面的客观限制下,只能从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现提请专家组就该项目采购方式进行论证: 即由屯昌县水务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唯一供应商提供服务。 |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其地址 | 供应商名称:屯昌县水务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水口村屯昌县污水处理厂 |
公示期限 | 2022-05-06 至 2022-05-12 |
补充事宜 | 无 |
项目联系人 | 杨妹 | 项目联系电话 | 199*****719 |
采购单位名称 | 屯昌县水务事务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898-******** |
采购单位地址 | 屯昌县屯城镇兴业路 | ||
代理机构名称 | 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898-******** |
代理机构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市大英山东一路10号国瑞城铂仕苑3栋2单元1002室 | ||
财政部门联系人 | 屯昌县财政局采购办 | 财政部门联系方式 | 0898-******** |
财政部门联系地址 | 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3路财政大厦666号楼资产室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屯昌县水务事务中心
项目名称:屯昌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工程PPP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屯昌县城现有一座污水处理厂,位于城区吉安河与文旦溪交汇处,于2010年1月试运行,水厂一期规模*****m3/d,占地面积25.5亩,采用A2/O工艺,出水水质为一级B标准。 为了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进程,屯昌县政府与屯昌县水务有限公司(简称“水务公司”或“项目公司”)于2014年8月5日签订《海南省屯昌县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简称“《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以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污水处理厂设施,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于特许经营期届满或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后以约定方式将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根据本项目初设文件,至2018年底时,一期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已达到约8500m3/d,最高日处理量已达*****m3/d。 为了满足污水处理需要,经屯发改[2017]543号文件批复,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正式立项,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提标改造屯昌县屯城镇现有的一期***** m3/d 污水处理厂,使出水标准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的一级B提高到一级A标准;在一期项目旁的预留土地上扩建处理规模为 ***** m3/d 的二期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的一级A标准;运营期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项目合作期限为23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2年。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8438.8300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期项目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的3.7款中已经约定,县政府授予一期项目公司(屯昌县水务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为“【屯昌县】行政区域及其自然拓展延伸区”,已经包含了二期项目;如二期项目引入其他投资人,则将直接造成政府方违约。
经批复的初设文件中,二期扩建项目未单独设进水口及排污口,而是与一期共用;如引入其他投资人,则还需分别为一期和二期项目设置流量计,并需分别进行水质检测,项目监管成本显著增加。
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二期项目的鼓风机房、综合楼、自控系统、配电房、加药间、污泥脱水房、储泥池、仓库等设备设施均与一期项目共用或建设在一期项目的土地上(一期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归项目公司所有),项目设备设施及工艺流程难以彻底分清。如选择新的投资人,则难以捋清一、二期项目的土地、资产、经营权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容易产生纠纷扯皮,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政府方也难以进行考核付费,背离了通过项目实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初衷,且还将因为一期和二期项目独立实施,规模效应无法发挥而显著增加运营成本,进而增加政府的整体付费压力。
工期的紧迫性,目前,一期*****m3/d规模的项目已基本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县自来水厂的售水量已达到约*****m3/d,本项目的实施已经迫在眉睫。如采用竞争性方式选定其他投资人,则需要更长的采购周期;其中,在大量设备、设施共用的情况下,如预设一期与二期项目由不同实施主体运营,则准确划分各主体在运营期内的权利义务有较大难度,实施方案及合同编制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此外,与新的投资人谈判阶段也将花费大量时间,项目工期难以保证。
本项目计划采购的对象为:屯昌县水务有限公司。该企业的股权构成中,海南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0.87%,屯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9.13%;因此,屯昌县水务有限公司不属于屯昌县政府的融资平台或控股的国有企业,亦不在银监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中,其作为PPP项目实施主体不违反PPP相关政策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琼财采规[2022]1号)中“一、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形”的“(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中第2类的情况: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兼顾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和政府职能转变,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统筹确定是否面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采购。”因本项目涉及公共服务,且因为工艺技术、政府履约义务等方面的客观限制下,只能从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现提请专家组就该项目采购方式进行论证: 即由屯昌县水务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唯一供应商提供服务。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屯昌县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水口村屯昌县污水处理厂
三、公示期限 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12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 系 人:屯昌县水务事务中心
联系地址:屯昌县屯城镇兴业路
联系电话:0898-********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屯昌县财政局采购办
联系地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3路财政大厦666号楼资产室
联系电话:0898-********
3.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杨妹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大英山东一路10号国瑞城铂仕苑3栋2单元1002室
联系电话:199*****719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标签: 二期改扩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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