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部门及央省驻广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广安委(2022)18号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部门及央省驻广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广安委(2022)18号
广安委〔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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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部门及央省驻广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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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有关单位:
《广元市市级部门及央省驻广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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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5月3日
广元市市级部门及央省驻广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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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10号)、《四川省省级部门及中央驻川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川安委〔202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一轮机构改革后部门(单位)权责划分和“三定”规定,明确广元市市级部门及央省驻广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管三必须”)。
(三)坚持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
(四)坚持行业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
(五)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
(六)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
(七)坚持依法监管、失责必问,违纪违法必纠,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二、部门(单位)分类职责
(一)综合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负责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政策规划制(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业监管部门。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准入条件;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监督指导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与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度;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三)行业管理部门。市级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与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四)支持保障部门。其他市级承担支持、保障职能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支持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宣传教育、产业政策、经费保障、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三、部门(单位)共同职责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支持保障部门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年度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同步推动落实;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制定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大项目(规划)安全风险论证评估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七)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相关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情况,以及安全防范措施责任、隐患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按职责规定组织或参与做好本部门(单位)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十)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用气等管理制度落实;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领域下级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报送与联合惩戒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按计划完成省委、省政府考核巡查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以及省安委会或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十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做好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十五)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央省驻广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市委办公室
1.负责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服务保障;
2.协助市委有关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市委领导安排和要求,协调处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3.负责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
4.将安全生产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促检查和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
5.做好市委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等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
(二)市政府办公室
1.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服务保障;
2.协助市政府有关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市政府领导安排和要求,协调处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3.负责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
4.将安全生产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督促检查和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
5.做好市政府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等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
(三)市纪委监委机关
1.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开展审查调查;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处置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依规依纪依法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等情况进行问责;
3.依规依纪依法参与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依规依纪依法对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等情况进行监督;
5.配合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
(四)市法院
1.依法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
2.负责向市安委会办公室通报涉及生产安全类刑事案件审判情况。
(五)市检察院
1.协调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及时向市纪委监委移送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2.依法办理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
3.督促有关司法机关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生产安全事故中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进行立案监督。
(六)市委组织部
1.负责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
2.负责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市委党校(广元行政学院)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3.负责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七)市委宣传部
1.负责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市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2.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3.负责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督促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力度;
4.强化安全生产舆情收集和监控,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舆情应对和新闻发布,引导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客观报道生产安全事故及其相关突发事件;
5.指导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生产安全事故;
6.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八)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指导协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2.指导协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3.负责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后的备案工作;督促指导县(区)宗教工作部门做好大型宗教活动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应急预案审查工作,督促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或参与宗教活动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和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九)市委政法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目标考核,对安全生产领域问题突出、综合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县(区),根据《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2.指导基层运用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
(十)市委编办
1.配合支持市安委会办公室厘清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督促指导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3.保障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十一)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争取预算内资金支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安全生产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安全生产相关机构的基础设施和保障能力建设;
3.在研究拟订开发区发展规划,审核转报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和调位,安排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资金时,将安全生产工作评价作为决定性因素;
4.负责全市能源(不含煤炭)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5.负责地方新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下级能源部门做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6.拟订广元市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配合做好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煤矿瓦斯鉴定、瓦斯治理和利用;协同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7.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8.研究分析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储粮储物防范制度和措施,并督促指导推动落实;
9.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指导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上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2.指导督促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县(区)申报的特色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化工园区等,未通过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的一律不予推荐认定;
3.指导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4.指导督促成品油、冶金、建材、轻工、机械、化工、医药、有色、纺织、盐业、汽车等工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推动安全技术措施有效落实;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
6.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汽车生产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严格督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落实一致性管理主体责任;
7.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将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作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技改、扩建项目的先决条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予支持;
8.统筹协调指导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做好全市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在广通信运营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无线电台(站)通信的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信用频安全;
9.负责做好全市电力供应保障安全稳定及地方电力运行安全监管工作,平衡年度电力供需,实施电力紧急调控;组织广元电网有序用电和紧急拉闸限电,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在广电网企业落实电力运行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下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电力运行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市委军民融合办:
1.协助省国防科工办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涉及军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及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协助省国防科工办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及销售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三同时”审查和项目验收监督核查,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
3.对全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及销售企业的高危项目必须把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开工前置条件。
(十三)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教育行业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监督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抓好学校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拟订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制定对市直属学校、在广高校的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对所属学校的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全市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4.负责职责范围内学校和单位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活动(含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监管,督促学校加强实验室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5.负责校车(含学校购买校车服务)的源头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打击,加强对学生及家长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宣传教育;
6.负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等校内教学训练设施设备和玩具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四)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纳入全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
2.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级创新平台考核内容。
(十五)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监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监督指导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监督指导驾驶人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依据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协调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3.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依职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收缴非法采矿、非法勘查的民爆物品,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收缴、报废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销毁;
4.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指导县级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5.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职责范围内剧毒化学品跨区域的道路运输行驶路线核准;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已建立电子追踪标识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负责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7.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防火工作;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8.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黑飞”违法犯罪活动;
9.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级公安机关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10.牵头负责全市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履行铁路安全属地监管职责;
11.督促指导全市戒毒场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
(十六)市民政局
1.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做好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和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的安全监管;
2.负责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监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3.协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依法打击殡葬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4.配合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严重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
(十七)市司法局
1.按照立法程序,对部门起草报送的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代拟稿进行审查修改;
2.负责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3.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县(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4.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6.负责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全市公民普法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7.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监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监狱行业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8.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八)市财政局
1.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落实安全风险防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等财政资金保障力度;
2.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3.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中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指导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安全生产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履行劳动保障职责,适时合理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3.负责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监督指导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政策;
4.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监督指导县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5.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有关责任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6.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工作。
(二十)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指导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防护隔离带、紧急避难场所等进行合理布局,严格进行规划管控;
2.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设置采矿权应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赋存状况、开发技术经济条件、矿山安全条件等因素;
3.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及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负责落实矿山资源整合和资源配置政策,参与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对因安全等不合格由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或者到期未延续的矿山企业,及时通报对矿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地灾治理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废弃矿山的治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相关工程治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重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市核事故应急处置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及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2.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承担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环境应急监测和生态环境修复等处置工作;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4.负责督促指导地方企业落实环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5.负责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指导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指导协调有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
(二十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制定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章以及监督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拆使用和专用机动车辆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建筑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
3.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城市公园、供水以及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保养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城镇燃气经营、输配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城市燃气门站、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管理和城镇生活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进入场站后)、汽车加气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居住房屋使用、老旧小区改造、农村住房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督促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措施;
7.监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与建设工程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8.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规划、标准和预案;组织协调开展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隐患治理;
3.监督指导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按规定督促、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
4.监督指导全市道路营运性客(货)运输、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依法依规监督指导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含网约车)、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依规监督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依法依规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监督工作;
6.监督指导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监督指导内河通航水域客(货)运输、港口、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涉及船舶生产企业资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渔船检验工作;监督指导通航水域内船舶运输“打非治违”工作;
7.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二十四)市水利局
1.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牵头负责全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库、闸坝、堤防、农村供水、水电站及其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4.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河道采砂(石)、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督促指导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涉氨制冷果蔬生产基地储藏库、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等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农业机械(含农用提灌站,下同)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指导农业机械登记、牌证管理、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考试发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3.负责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渔船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渔政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安全生产;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负责指导农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休闲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体验观光农业)区域非A级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含农家乐)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工程、农业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市商务局
1.配合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电力等部门做好全市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指导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职责范围内商贸、流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督促职责范围内商贸、流通企业(含批发、零售、仓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1.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综合协调旅游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施综合治理;
2.负责直属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影剧院、文艺演出场所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3.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等文化市场主体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安全基本要求的场所及时依法抄告相关部门;
4.负责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应急管理;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文化旅游园区及基地执行相关行业标准中的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负责做好主办的全市重大文化旅游节会的安全监督管理;
6.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落实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广播电视台和网络视听持证机构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二十八)市卫生健康委
1.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督促指导全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类卫生健康(医疗、疾控、计生技术服务、托育机构、健康服务等)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抓好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等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相关规定;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二十九)市应急管理局
1.依法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2.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厅做好央省驻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3.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
4.负责煤矿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瓦斯和水害防治及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市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工作,拟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编制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领域内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
7.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十)市审计局
1.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2.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财政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十一)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市属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市属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市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市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加市属监管企业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市属监管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十二)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和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新能源(电动)汽车等充电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推动新能源(电动)汽车等充电设施实施强制检定;
3.负责指导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企业,配合主管部门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将相关部门推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4.负责大型游乐设施、景区景点客运索道、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依法依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及监督管理;
5.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和网络交易平台、网络经营主体、农贸市场等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依规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企业;
6.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督促指导全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负责督促指导下级行业主管部门抓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部门间安全监管和应急联动。
(三十三)市体育局
1.负责全市体育行业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县级体育部门扎实抓好体育赛事、体育活动等行业内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公共体育设施和重大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管;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职责范围内竞技体育项目的训练参赛安全管理,负责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法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4.会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漂流、滑草项目和滑翔、跳伞、热气球、飞艇、运动飞机等低空游乐运动项目的专业指导工作;
5.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范围内游乐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的指导工作。
(三十四)市统计局
1.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指导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指标分析研判;
2.指导应急管理等行业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三十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1.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监督管理有效开展提供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资产调配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2.负责指导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六)市委群工局
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七)市人防办
1.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政府赋予的重大灾害应急救援任务;
2.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
3.利用人民防空系统设施和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应急通信支援和保障任务。
(三十八)市金融工作局
1.负责督促指导监管范围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2.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三十九)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在拟订全市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中长期规划以及统筹组织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时,将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衡量指标。
(四十)市林业局
1.负责全市林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国有林场、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地质公园、林业园区等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林区建设、森林防火、森林采伐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依规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一)市供销社
1.负责直属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直属社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设施;
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直属社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3.负责履行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指导管理职责;配合相关监管执法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十二)广元海关
1.负责海关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海关总署进出境监管安全作业规范组织实施进出境监管安全作业,开展海关监管作业隐患排查,及时将发现的监管货物、作业区域事故隐患问题通报、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并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急处置;
2.按照海关总署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海关安全风险管理,承担广元海关风险监测工作,按照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机制开展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口岸相关风险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
3.负责对进出口烟花爆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实施检验;负责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承担进口固体废物、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等口岸管理工作;
4.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四十三)市税务局
1.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
2.落实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税额抵免等政策。
(四十四)市邮政管理局
1.按照《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落实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邮政快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邮政快递企业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五)市气象局
1.负责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预防、气候资源利用等工作;
2.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3.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法履行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4.组织制定防雷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负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十六)广元银保监分局
1.负责系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督促指导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3.指导保险机构提供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4.指导保险机构做好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品(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指导保险机构积极引导支持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十七)市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指导下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劳动者的合理诉求,维护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参与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制度草案研究、拟定;
3.督促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八)团市委
1.组织开展团员青年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活动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工作;
2.组织团员青年参加各类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3.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团员青年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九)市妇联
1.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
2.面向广大妇女和家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宣传和安全宣传“进家庭”活动;
3.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发动妇联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五十)市工商联
1.负责监督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3.组织开展或参与会员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4.发挥工商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五十一)市消防救援支队
1.履行全市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牵头负责对县(区)党委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检查考核;
3.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4.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6.编制消防专项规划,负责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7.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8.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管理和调度指挥,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9.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10.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1.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五十二)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
1.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提供地震活动断层等基础数据;
2.组织开展油气田、水库等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3.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五十三)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
1.依法主管全市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全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2.制定并及时修订油气输送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根据市政府指定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3.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天然气综合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十四)广元国际铁路港
负责职责范围内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十五)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城市路标路牌、报刊电话亭、公交站牌、非机动车停放点、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及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督促指导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处置场地运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建筑工地现场的除外)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在集中行使市政府赋予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时,把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并纳入约束范围。
(五十六)市白龙湖管理局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白龙湖、亭子湖(以下简称“两湖”)规划;
2.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3.统筹协调解决“两湖”安全生产涉及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事项;
4.组织开展“两湖”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5.将“两湖”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五十七)市烟草专卖局(市烟草公司)
负责全市烟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十八)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元车务段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负责管辖铁路车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3.负责管辖铁路车站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营业车站安全、运营食品安全、职工劳动安全管理;
4.协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管界内铁路车站沿线安全综合治理、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治,与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组织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抓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确保达到从业标准要求;
6.组织制定并实施铁路车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授权组织开展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五十九)市口岸和物流发展中心
1.负责全市民用航空发展规划编制及组织实施相关事务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净空安全管理、监督、指导相关事务服务工作。配合指导监督机场安全生产工作;
2.履行机场、民用航空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五、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市内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属地领导、行业监管、园区主管、企业负责”的基本原则,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设立园区的党委政府履行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园区所在地县(区)党委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园区及入驻企业所属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责任;驻园企业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县(区)党委政府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督促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园区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3.按照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和决策部署,将安全生产纳入园区发展总体规划,监督指导各类园区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4.将园区安全生产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建强应急救援力量;
5.及时研究解决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二)市级部门
1.应急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所管辖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2.行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按照行业属性依法履行园区及驻园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所属行业领域的园区及驻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旅游、商务、广元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市内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园区、林业园区、文化旅游园区、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管;
4.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级政府所管辖园区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或参与监管行业领域园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三)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1.明确园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同志和园区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2.严格落实驻园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加强园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产业园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3.监督管理辖区园区及驻园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
4.制定园区安全生产年度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建立完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动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慧监管,组织开展园区及驻园企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专项整治,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6.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建强应急救援力量、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依法依规上报事故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
7.监督指导驻园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强化园区企业和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教育,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8.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园区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建立并落实奖惩激励机制。
六、部分职责交叉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划分
(一)农村住房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实施监督指导,指导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建设施工、技术服务、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非A级景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对全市非A级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休闲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体验观光农业)区域内非A级景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林区内非A级景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市白龙湖管理局负责管理湖泊区域内非A级景区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小型游乐设施设备(非特种设备)。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全市小型游乐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文化广电旅游、商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教育、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执法、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在谁的管理区域内就由谁负责监管”原则,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小型游乐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乡镇(街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主体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四)水电站。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全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以下的运营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运营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依规履行全市在建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五)非水电站的其他发电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地方新建电力建设项目(天然气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力、光伏、垃圾、生物质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及储能电站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火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天然气发电项目建设以及天然气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民宿、农家乐(乡村酒店)。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民宿、农家乐(乡村酒店)安全生产工作。商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范围内民宿、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有关新业态。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漂流、滑翔、滑草、拓展训练等运动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玻璃悬索桥、玻璃栈道。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区域内玻璃悬索桥、玻璃栈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玻璃悬索桥、玻璃栈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玻璃悬索桥、玻璃栈道工程质量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九)平台经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网约出租车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网约出租车网络平台、外卖电商平台公司安全监管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网约出租车、外卖送餐车道路安全监管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共享单车公司安全监管工作。
(十)专业市场。市商务局牵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汽车、旧货等专业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农贸市场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以外)建设及运行安全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门站、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管理范围内用气安全。
(十二)危险化学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估(评价)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按照《广元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方案》(广安委〔2022〕6号)执行。
(十三)工贸行业。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市本级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牵头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督促机械、冶金、建材、轻工、纺织、有色等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指导督促烟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十四)建筑装饰装修。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装饰装修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依法查处既有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市本级与利州区之间关于主城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事权分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农产品加工。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初级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督促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为全市剧本娱乐经营活动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负责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信息通报、线索移交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基层派出所依法开展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场所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负责对移送的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场所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中违法行为线索的行政处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对被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协助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依规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七、补充规定
(一)本职责任务分工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县(区)安委会依据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制定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实施;针对一些新兴行业领域或县(区)没有与市上对应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二)本职责任务分工施行后,如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本职责规定的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动时,按照“权责对等、责随职走”原则,由职能承接部门(单位)负责承接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职责任务分工未涵盖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尚未厘清或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市安办会同市委编办及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具体研究,及时修订完善或另行作出规定。
(三)执行过程中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职责任务分工有异议的,应先执行再提出协商意见,主动与职责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协调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四)本职责任务分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编办、市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中共广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广元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的通知》(广编办发〔2018〕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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