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组织起草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集时间为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录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官网(http://jt.nanning.gov.cn)进入“互动交流”栏“调查征集”点击“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查询,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我局。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5-8号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出租交通科。联系电话:0771-*******。电子邮箱:cz*******@163.com。

二、登陆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点击“《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查看和提出意见。

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登陆网址及二维码:

http://117.141.131.185:8001/po/f/view-7-15b9bbdd*****b60b1c6556d02c3c479.html



附件1: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说明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5日



附件1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以下简称“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燃油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平台、驾驶员、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四、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五、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能量(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但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能耗费用的成本和通行费用。费用在合乘平台上明示,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燃油小客车能耗费用参照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通行费用按照合乘路段发生的路、桥通行直接费用据实计算。

六、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

七、驾驶员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并标明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行驶线路等事宜。

八、合乘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手机号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手机号码,严格审核驾驶员及车辆、合乘者信息,保证线上线下车辆、人员信息一致;并协助驾驶员向公安机关申请驾驶员背景核查,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按照本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三)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四)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九、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未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道路运输经营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合乘平台及驾驶员依法予以查处。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十、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车辆被依法查处后,合乘平台不得再为其提供合乘出行供给登记和服务。

十一、本意见自2021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日。


附件2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的说明


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现将主要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原《南宁市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南府规〔2017〕15号,以下简称《合乘意见》)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1日到期。《合乘意见》公布施行期间,对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原《合乘意见》中部分条款已无法适应出行现状,如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营运行为过程中,发现一些车辆存在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哈啰平台、嘀嗒平台等顺风车平台接单,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变相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该类案件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率偏高,在界定是否属于非法营运时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合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重新制定公布,进而能较好地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便于执法部门更有效辨别和打击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更好地保障合乘驾驶员及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并参考长沙、上海等城市的同类文件。

三、制定过程

为切实做好制定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启动《合乘意见》修订工作。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和相关科室召开专题业务会议,对《合乘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并根据会议精神和各单位意见形成此稿。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车辆、驾驶员以及合乘次数的相关规定。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一种共享出行的方式,非营运性质行为。原《合乘意见》第八条、第十条第(四)项对合乘次数均作基本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方便执法人员区分合乘与非法营运行为,但实际执行效果较差,限定合乘次数取证较难。原《合乘意见》第七条主要为对驾驶员、合乘行为的车辆的规定,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的规定有重复。而故对原《合乘意见》的第七条、第八条“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以及第十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删除。

(二)删除“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的规定。《指导意见》将合乘行为定义为合乘双方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原《合乘意见》第五条规定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此稿删除此条规定,即除对合乘驾驶员与乘客间合乘的费用制定相关规定以外,不再对平台是否收取信息服务费进行规定,合乘驾驶员与乘客所产生的合乘费用核算规定不变。

(三)调整私人小客车合乘平台义务的规定。考虑到合乘行为并非营运行为,且《指导意见》并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在已有其它规定保证合乘各方安全出行的前提下,对私人小客车合乘平台部分义务内容进行如下修订:删除原第十条第(二)(四)(六)(七)项,即不需要合乘信息平台提供合乘协议文本、不规定派车次数以及不需要合乘信息平台建立投诉及纠纷处置制度;同时删除原第十条第(七)项中关于“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四)进一步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与非法营运活动之间的边界。此稿明确了“未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道路运输经营服务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行为,可以防止一些驾驶员利用“顺风车”打“擦边球”从事非法营运,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查处中有效辨别“顺风车”和非法营运。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私人小客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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